1、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午山仓库。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第四条 仓库应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具有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二)组织制定仓库防火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订灭火预案;(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2、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六条 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第七条 严格仓库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发现火情及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记录。第八条 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流动机械,必须装有防止火星溅出的安全装置和灭火器材。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仓库内停放和检修。第三章 电 器 管 理第九条 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第十条 库区电力线应地下敷设。已经架空敷设的,其垂直下方与储存货物水平间距不得小于米。第十一
3、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第十二条 仓库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章 明 火 管 理第十三条 仓库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第十四条 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第十五条 库区以及周围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五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十六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七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仓库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米不得堆放货物和杂物。灭火器的药剂,要按规定检查更换。第十八条 严禁在仓库的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编制:安光 编制日期:20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