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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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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 (适用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大连商品交易所) 编号: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期货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在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方面开展诚信合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签署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所涉名词解释(若无特别说明,本协议均执行下述释义) 1.本协议所称甲方,不仅单指甲方本身,也包括甲方所有分支机构。本协议各条款所述“甲方”均含甲方并甲方所有分支机构。 2.本协议所称“标准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用于提取商品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3.本协议所称“甲方客户”,是指向甲方(也包括甲方所有分支机构,下同)提出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申请,符合甲方相关授信管理规定,且在甲方同意给予其授信前,其已与乙方签署合法有效《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生产、贸易或加工型企业客户。 4.本协议所称“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是指以标准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甲方基于一定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甲方客户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包括甲方客户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甲方客户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共两种类型。 5.本协议所称“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作为国家期货商品集中交易场所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在本协议中可分别简称为“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 本协议各条款所述“交易所”若无特别指明,均包含全部三家期货(商品)交易所。 6.本协议所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简单来说,就是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和有形载体。目前,标准仓单已全部为电子化标准仓单,也仅大连商品交易所仍存有和承认具有上述功能的持有凭证(在采用非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时用,在采用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时也已取消使用),存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该类持有凭证已不具有标准仓单所有权这一核心特性,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已实现标准仓单的全部电子化管理,已不使用持有凭证。 7.本协议所称“甲方客户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是指甲方客户以其拥有处分权的标准仓单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一种短期授信业务。 8.本协议所称“甲方客户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是指甲方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期货合约后,甲方在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向甲方客户发放信贷资金,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资金的封闭操作,即甲方将资金划入甲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并要求甲方客户及时出具转账凭证,将款项转入乙方在交易所的指定账户,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并及时办妥以甲方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 9.本协议所称“标准仓单账户”,是指为办理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甲方和甲方客户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为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申请、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解除申请、查询标准仓单状态等)而必须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申请开立的标准仓单账户。 10.本协议所称“特别通道”,即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是甲方为办理郑商所、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而由总行向郑商所和大商所申请取得,以实现对质押标准仓单占有权,便于标准仓单处置和变现,且不具有期货交易自营和经纪功能的特别席位。 11.本协议所称“郑商所主办行”,是指经甲方授权管理特别通道,与郑州商品交易所具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置的甲方某一分支机构。 本协议所称“大商所主办行”,是指经甲方授权管理特别通道,与大连商品交易所具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置的甲方某一分支机构。 12.本协议所称“业务具体经办行”,是指办理各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甲方各相关分支机构。郑商所主办行自身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亦为业务具体经办行。 13.本协议所称“标准仓单处置”,包括授信到期前甲方和甲方客户协商同意的协议处置、授信到期后甲方客户违约时发生的违约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卖出或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其中授信到期后的违约处置主要是指标准仓单的协议转让。 14.本协议所称“卖出期货合约方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甲方和甲方客户协商同意,通过乙方在交易所内卖出与质押标准仓单相对应的期货合约,所得款项归还甲方授信的一种标准仓单处置方式。 15.本协议所称“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甲方和甲方客户协商同意,通过对质押标准仓单的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将所得款项归还甲方授信的一种标准仓单处置方式。 16.本协议所称“期货合约”,仅指商品期货合约,不包括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17.本协议所称“期货商品”,是指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品种。 18.本协议所称“交易日”,均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即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如果在该最后截至日前未能对期货合约进行平仓,则进入期货合约的交割期。 19.本协议所称“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20.本协议所称“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二条 甲乙双方承诺优先向对方推荐有标准仓单融资需求的目标客户,利用对方平台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 第三条 甲方双方承诺本协议对甲方和甲方所有可能具体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含甲方各相关分行和下属各经办支行)、乙方和乙方所有可能参与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各相关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均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在本协议中对甲方应承担的义务,亦是对甲方所有分支机构应承担的义务,乙方违约,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均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相同的权利,乙方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条 双方陈述 1.乙方是一家持有《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期货公司,愿意按照本协议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和监管责任。 2.甲方是一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有效存续,经营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分支机构)。 3.在办理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前,乙方承诺甲方客户已与其签署了相应的《期货经纪合同》,并已成为其会员席位项下的投资者。 4.乙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己方所从事的各种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因相应法律行为违法违规而遭受监管机构查处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无关。 5.甲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己方所从事的各种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因相应法律行为违法违规而遭受监管机构查处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6.甲方在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过程中,因客户调查、客户资料审查、授信审批等而需要向乙方了解甲方客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持仓情况、标准仓单持有数量和标准仓单状态、甲方期货交易历史情况等)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 7.甲方是否同意甲方客户提出的标准仓单融资需求,在授信期间是否宣布提前终止或收回授信,由甲方自行决定。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所涉以下事项进行合作: 1.已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所得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 2.标准仓单质押解除; 3.标准仓单处置及处置资金的划拨和监控; 4.标准仓单交割及所涉仓单交割所需资金的划拨和监控; 5.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甲乙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一)质押登记 1.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办理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前,甲方与甲方客户保证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已开立或持有标准仓单账户,及时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妥质押登记手续。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若需要乙方协助或出具相应文书的,乙方承诺无条件予以配合。 2.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1)根据本协议约定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乙方保证及时与甲方郑商所主办行、甲方业务具体经办行填制好《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并签章,共同去郑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2)在郑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同时,乙方保证协助甲方完成标准仓单的占有转移,即将标准仓单由乙方席位转移登记到甲方在郑商所所开立的特别通道。 (3)根据郑商所规定,乙方应保管好经郑商所签章生效、应由乙方持有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中的一份。若因乙方丢失该凭证而影响甲方行使质权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因甲方客户归还授信或处置标准仓单而需要解除质押时,乙方保证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应标准仓单的质押解除手续。 3.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1)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乙方保证及时与甲方大商所主办行、甲方业务具体经办行填制好《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并签章,共同去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2)在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同时,乙方保证协助甲方完成标准仓单的占有转移,即将标准仓单由乙方席位转移登记到甲方在大商所所开立的特别通道。 (3)根据大商所规定,乙方应保管好经大商所签章生效、应由乙方持有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中的一份。若因乙方丢失该凭证而影响甲方行使质权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因甲方客户归还授信或处置标准仓单而需要解除质押时,乙方保证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应标准仓单的质押解除手续。 (二)若甲方为甲方客户办理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1.对于任一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授信到期前,若甲方与甲方客户经过协商同意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然后以处置所得资金归还甲方授信,则: (1)甲方应要求甲方客户及时提交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的相应申请; (2)乙方和甲方客户应及时建立期货卖盘合约头寸,确保该卖盘合约头寸的实物交割日早于单笔业务的授信到期日,确保期货卖盘合约头寸与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确保该头寸期货合约不能进行平仓,必须到期进行实物交割; (3)乙方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要求甲方客户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4)乙方与甲方客户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持仓证明》; (5)在期货卖盘合约头寸进入实际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甲方、甲方客户和乙方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6)乙方应及时通过其会员席位将已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用于对应卖盘合约的实际交割;对于郑商所和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乙方还应协助甲方完成标准仓单的占有转移,即将标准仓单从甲方特别通道转移至乙方席位; (7)乙方承诺,在与交易所完成结算后,及时将标准仓单交割所得款项划入甲方客户在甲方业务具体经办行所开立的结算账户,保证不将该款项划入其他任何账户或挪作他用。乙方因违反本约定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任一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授信到期前,若甲方与甲方客户经过协商同意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然后以处置所得资金归还甲方授信,则: (1)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①在上期所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主要指协议转让方式,不包括拍卖等方式。上期所规定的协议转让,包括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和由期货公司参与并由交易所进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两种情形。 ②甲方与甲方客户应及时通过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完成标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 ③若采用“由期货公司参与并由交易所进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则甲方客户应及时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转让申请。转让申请须包含商品品种、买方投资者客户编码和名称、甲方客户所属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信息;标准仓单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并将货款存入其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交割部;交易所交割部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提交交易所结算部;交易所结算部向买方会员收取货款后,支付给甲方客户所属会员,并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回单交还给交易所交割部; ④乙方承诺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将款项划入甲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保证不将该款项划入其他任何账户或挪作他用。乙方因违反本约定而使甲方遭受授信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⑤甲方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的,乙方保证无条件予以协助和配合。 (2)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①甲方在此确认,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主要是指利用甲方特别通道进行的标准仓单协议转让。 ②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若甲方决定利用乙方席位将标准仓单转让的,乙方保证无条件配合甲方和郑商所主办行完成标准仓单的质押解除和标准仓单的占有转移,同时承诺将处置所得资金按照甲方要求划拨至甲方指定账户,保证不将该款项划入其他任何账户或挪作他用。 ③甲方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的,乙方保证无条件予以协助和配合。 (3)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①甲方在此确认,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主要是指利用甲方特别通道进行的标准仓单协议转让。 ②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若甲方决定利用乙方席位将标准仓单转让的,乙方保证无条件配合甲方和大商所主办行完成标准仓单的质押解除和标准仓单的占有转移,同时承诺将处置所得资金按照甲方要求划拨至甲方指定账户,保证不将该款项划入其他任何账户或挪作他用。 ③甲方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的,乙方保证无条件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若甲方为甲方客户办理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1.对于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甲方客户从交易所购入的相应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日前,向甲方提出融资需求,甲方经审查,符合甲方授信条件的,同意在相应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发放信贷资金用于与期货合约相对应的标准仓单交割。 2.甲方将资金划入甲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后,要求甲方客户及时出具转账凭证,然后将款项转入乙方在交易所的指定账户,用于标准仓单交割。 3.乙方承诺,对甲方划入其指定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标准仓单交割,不得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不得允许甲方客户提取款项或挪作他用;乙方因违反本约定而使甲方遭受授信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按照甲方要求,甲方客户在甲方发放信贷资金前应向乙方交存其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登陆密码和加密器,以用于办理交割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手续。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单笔授信发放前,与甲方客户一起向乙方出具甲方客户的《持仓证明》 6.对于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客户的登陆密码和加密器后,及时向甲方出具《融资申请人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登陆密码和加密器的交存证明》,承担对登陆密码和加密器的保管责任,承诺对甲方客户登陆密码和加密器的使用仅限于办理以甲方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手续。 7.乙方承诺,在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结束后的至多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将交割项下标准仓单分配至甲方客户的交易账户,并与甲方、甲方客户一起完成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对于本项的执行参照本条第(一)款“质押登记”的约定。 第七条 对于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若甲方宣布甲方客户违约,要求甲方客户提前还款或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处置质押标准仓单时,乙方承诺无条件配合甲方处置标准仓单,并参照上述第六条约定的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将处置所得资金及时划拨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 对于任一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若甲方及甲方分支机构按照交易所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办理质押登记、解除及进行标准仓单处置的,乙方保证无条件予以协助,因乙方原因导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 对于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发生与业务相关的资金划转时,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划拨相应的标准仓单处置资金和交割标准仓单所需资金。 第十条 对于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乙方承诺,在该笔业务所涉质押标准仓单项下货物的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当天价格下跌2%以上),当天价格以当日交易所公布的成交结算价为准)时,应在发生当日,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示价格风险,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质询、咨询。 第十一条 甲方业务具体经办行与乙方在合作开展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前,应将接收双方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的相关联系人、电子邮件信箱、电话等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甲方业务具体经办行与乙方在合作开展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前,乙方应将其在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相关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业务具体经办行。 乙方指定的专用结算账户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在新变更指定账户正式启用的当天通知甲方业务具体经办行,否则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违约金额的5%。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对于甲方为甲方客户办理的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只要乙方仍为甲方客户所属会员,只要该单笔业务所涉标准仓单和期货交易需要通过乙方办理的,乙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单方决定与乙方合作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所涉及的期货(商品)交易所,有权单方调整与乙方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合作范围;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状况的变化情况单方解除本协议,但甲方应事先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且本协议仍对通知发出之前甲乙方已合作的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乙方与甲方客户若协商终止其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对于在《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前,在甲方、乙方和甲方客户之间发生的任一(或多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只要甲方客户未完全清偿授信,乙方仍应需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因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各方应当书面协商予以变更或修改。对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或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被宣布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条款的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含甲方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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