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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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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和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管理。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组织或者承办的各类会议、学习、庆典或者文艺演出等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重要活动,或其他影响公司公共安全的大型人员密集型活动。 第三条 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司正式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批准后,按相关批准规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重大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重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重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保卫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保卫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保卫责任人。 第五条 承办者应履行下列安全保卫责任: 1、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并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保卫措施、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3、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4、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保卫、消防检查,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5、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进行安排; 6、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7、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重大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4、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5、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重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6、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1、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3、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八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2、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3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4服从承办者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九条 承办者制订的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票证或人员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其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内容,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活动过程的安全保卫管理: 1、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重大活动,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 2、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2.1在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保卫工作; 2.2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2.3在主席台、观众席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2.4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2.5其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安全措施。 2.6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承办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1、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2、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 3、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4、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5、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按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中规定配备足够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引导、组织人员有序离开,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出现拥挤、推搡、踩踏等事件。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要求组织重大活动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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