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xx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xx年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即视为同
2、意并接受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本规则之约束。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抵触。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本规则所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第四条本规则中使用的词语与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xx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1) 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回购条款;(2) 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授权代表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3)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券持
4、有人权益,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4) 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债务重组或者申请破产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要求发行人提前偿还债券本息或提供担保,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5) 变更本规则;(6)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7)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在本规则所规定
5、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议:(1)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或发生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事件;(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6)增信机构(如有)、增信措施(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
6、大影响的事项。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债权受托管理人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同意召集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及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十个交易日。变更或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权持有人会议,发行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
7、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十个交易日。第八条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就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条所述任一情况下,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个交易日。第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
8、发出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5个交易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新的开会时间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公告,但不得因此变更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发行
9、人根据本规则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为召集人;单独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该等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第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券发行情况;(2)受托管理人或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3)会议时间和地点;(4) 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5)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
10、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6)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7)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8) 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9) 委托事项: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第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有关登记托管机构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未获偿还的本期债券
11、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第十二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深圳市内。会议场所由发行人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第四章议案、委托及授权事项第十三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十四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7个交易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议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日的至少5个交易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
12、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临时议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债
13、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或征集人除外)。应单独和/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称“发行人代表”)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代表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应对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询问作出解释和说明。若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期债券其他
14、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第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
15、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2)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3)是否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送交召集人和受托管理人。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召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
16、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第二十三条
17、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关联方及增信机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人或者召集人的要求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资信评级机构可应受托管理人或者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持续跟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发表公开评级意见。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有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第六章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第二十六条 向会
18、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第二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第二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召集人负责会议的计票工作,会议主席应主持推举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2名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应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负责监票。第二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债券
19、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时,不得对议案进行变更。任何对议案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议案,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主席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该次会议,并及时公告。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第三十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20、)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点票。第三十一条 除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才能生效;但对于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期债券项下的义务的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须经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才能生效。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会议主席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和会议结果,对于不能作出决议或者终止会议的情形,还
21、应当说明理由。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第三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生效决议之日的次日将决议进行公告,发行人应予协助和配合。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召开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2)会议主席姓名、会议议程;(3)出席
22、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债券的张数以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占所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比例;(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7)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受托管理人或者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2)会议有效性;(3)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第三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
23、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受托管理人或者召集人代表和见证律师签名,并由召集人交债券受托管理人保存,并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至少为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五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发行人代表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第三十八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
24、三十九条 法律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发行人承担。第四十二条 如本规则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有冲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以下无正文)4-3-10(本页无正文,为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xx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签字盖章页)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