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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708954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62.0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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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合 同 名 称:____ _ _ _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 同 编 号:__ ______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名称:     合 同 号:     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招标选定 为中标单位,根据《中国经济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和《铁路经济协议管理措施》,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工程内容: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1.5  承包方法:   第2条  工期   2.1  开工日期:本协议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完工日期:本协议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完工。   第3条  协议价款 依据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确定本工程协议价款为 万元。(价款项目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第4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必需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2  乙方所承包工程,必需全部达成国家或铁道部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成100%,优良率达成 95% 。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无偿返工,达成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由甲方负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5条  设计文件   5.1  甲方须在开工前 日,向乙方提供 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  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   5.3  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 日内组织现场查对。   5.4  非经甲方提供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  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协议第16条办理。   第6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甲方代表姓名:   6.2  甲方委托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岗位证书编号:   6.3  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   甲方驻工地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需易人时,经双方协商后,应在新任抵达岗位后3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负担前任应负责任(协议文件约定义务和其职权内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赔偿工作。   7.2  按国家或铁道部下达年度计划,依据协议工期和施工组织设计,立即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3  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推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7.4  在开工前30天,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5  招标选择或委托含有法定资格工程监理单位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签署监理协议,将协议副本抄送乙方。   7.6  按本协议约定,供给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   7.7  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7.8  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乙方报送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现有线改造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9  申请项目开工汇报,审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汇报。   7.10  按本协议约定分工范围和要求,供给设备和材料。   7.11  按权限审批变更设计。   7.12  按本协议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7.13  按要求办理开工前审计、项目预算(概算)实施情况审计和完工后完工决算审计手续。   7.14  按相关要求组织和参与完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依据甲方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建设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   8.2  依据甲方委托,负责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所需租地及赔偿工作。   8.3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现有线改造过渡工程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4  按施工投标时承诺,准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   8.5  按期向甲方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 天、季末 天、月末 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它相关情况。   8.6  按本协议约定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7  包含现有线改(扩)建或过渡工程施工,必需严格实施铁道部相关现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相关要求。   8.8  严格根据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协议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9  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10  根据要求提出完工文件,参与完工验收工作。   8.11  立即提报验工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完工结算。   8.12  对已完工工程和安装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确保其完好状态。   8.13  对 等要求保修期项目,保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在接到甲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30天内,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终30天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天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汇报,乙方可据此施工。   9.3  经甲方同意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协议组成部分,双方必需遵守。   9.4  因为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立案。   第10条  延期开工   10.1  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开工日期前10天,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汇报。   10.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汇报后7天内回复。如甲方在7天内未予回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对应顺延。   10.3  甲方代表不一样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  因为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协议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所以造成经济支出给合适赔偿,必需时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11.1  在确有必需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负担经济支出,必需时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负担所发生费用。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  施工图不能按要求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  重大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改变,属甲方责任。   12.1.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  关键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甲方责任。   12.1.7  年度计划调整,属甲方责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  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12.2.1  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汇报,甲方代表在收到汇报后5天内给予确定、回复,逾期未回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定,由此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赔偿。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协议工期完工,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12.2.3  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13条  工期提前   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提前完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改善度计划,报甲方同意。甲方应在5天内给批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13.1  提前时间要求;   13.2  乙方采取赶工方法;   13.3  甲方为赶工提供条件;   13.4  甲方应负担赶工方法经济支出。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验   14.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需建立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并设置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管理和检验。   14.2  乙方应随时接收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监察、检验,不合格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负担返工或修改费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发经济支出,由甲方负担。   第15条  隐蔽工程检验和签证   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验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  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要求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验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验,并在检验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验不合格或检验证及附件和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不予签证,待乙方更正后重新检验签证。   15.3  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在要求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验时,应委托乙方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合格、签证并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事后应补签检验证,如有疑问,确需再行检验隐蔽工程,能够提出重新检验,其检验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检验通知后,既不按时到现场,又未委托者,对危及安全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给予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或甲方)负担。   15.4  乙方未按要求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验,需重做检验及返工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  和设计资料差异较大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与检验、签证。   15.6  乙方应接收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随时抽查和关键检验,并提供必需检验条件。   第16条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铁路基础建设变更设计管理措施》(铁建〔1997〕125号)办理。   16.1  Ⅰ类变更设计经原同意单位同意后,甲方应在5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  Ⅱ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在3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  Ⅲ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  Ⅰ类变更设计经同意后,据以调整协议价款。Ⅱ、Ⅲ类变更设计协议价款调整,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17条  甲方供给材料设备   17.1  甲方根据本协议附表2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清单及其产品合格证实。   17.2  甲方在材料设备到货 日前将到货通知送达乙方,乙方应派人和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交乙方。   甲方未按要求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保管责任,发生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7.3  甲方供给材料设备和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7.3.1  材料设备发货票单价和清单不符,由甲方负担全部价差。   17.3.2  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清单不符,经甲方委托,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负担对应经济支出。串换不成,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给,重新采购经济支出由甲方负担。   第18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8.1  除按本协议由甲方供给材料设备以外,其它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18.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及检验资料。   18.3  因为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报甲方同意,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18.4  因为甲方原因,引发乙方采购材料、设备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19条  协议价款调整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协议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难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同意调整相关费用;   19.4  已正式同意变更设计;   19.5  甲方代表确定工程项目、数量增减;   19.6  按招标议标文件和本协议确定协议价款调整标准,约定其它增减或调整。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备料款:甲方预付备料款额度,建筑工程通常不超出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30%,安装工程通常不超出当年安装工程工作量10%。预付备料款,从完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比重陆续抵扣。   20.2  预付设备定货款:列入当年计划设备,由甲方审查乙方到期定货协议后,按协议将款直接拨到供货单位,如拨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设备安装并办理验工计价后抵扣,但由此产生纳税应甲方负担。   20.3  预付征地、拆迁费用: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时,甲方凭审核后乙方和地方政府签署征地、拆迁协议价款向地方预付。甲方按征地和拆迁赔偿费0.5%支付手续费,由乙方包干使用。   20.4  相关购置设备、工器具及征地、赔偿、配合辅助工程和电力增容等财务结算和会计处理按铁道部现行《铁路建设资金管理措施》办理。   第21条  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根据月预支,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  月预支工程款:乙方应按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经甲方认可后,每个月按当季建安工程价值30%预支。   21.2  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季末后5天内报甲方审批,作为季度结算依据。   21.3  年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年投资计划内完成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第二年1月7日前报甲方审批,作为年度结算依据。   21.4  末次验工计价:建设项目完工时,由乙方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证后作为完工清算依据。   21.5  凡需要安装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货票和要求综合业务分成、运杂费计价。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器具,依据发货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统计办理计价。   21.6  材料(不含国外贷款采购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价差系数计价。   21.7  其它项目和费用,按工程百分比或双方约定计价。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月预支工程款,于每个月15日前拨付。   22.2  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20日前拨付。   22.3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第二年元月31日前拨付。   22.4  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验工计价后5天内,将《工程验工结算清单》报送甲方,甲方在15天内审理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协议价款97%工程款。   22.5  工程尾工款。在月、季度、年度历次验工时,甲方对乙方100%验工计价并按计价数拨款。末次验工计价后,在拨款时扣留协议价款3%作为工程尾工款,如末次验工前所剩工程价款不足3%时,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通常应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30天内结清。   有保修期工程项目,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结清。   第23条  完工验收   23.1  本工程完工验收按铁道部《铁路基础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交接暂行措施》组织进行。   23.2  完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  同意设计文件(包含经同意变更设计文件);   23.2.2  国家和铁道部同意相关本工程建设文件;   23.2.3  设计时采取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3.2.4  铁道部要求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3  完工验收中甲方工作:   23.3.1  认真审查乙方提出完工验收申请。   23.3.2  确定工程达成完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完工验收汇报,请求组织初验。   23.3.3  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汇报。   23.3.4  督促检验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改工程。   23.3.5  组织乙方及相关单位在正式验收 天前编制好全部完工文件。   23.3.6  按验收委员会安排参与正式验收工作。   23.4  完工验收中乙方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含有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汇报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方面自检。   23.4.2  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完工验收汇报,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和申请办理完工验收具体日期等报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验收 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含正式完工图、相关要求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汇报、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完工文件一式 份。   23.4.4  增建二线及现有线改建项目标完工验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交接前7天向甲方提供创办运行所需技术文件。   23.4.5  按验收委员会安排参与完工验收工作。   第24条  完工决算   24.1  完工决算由甲方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乙方应按要求认真、立即向甲方提供财产交接资料。   24.2  完工决算按铁道部现行《铁路基础建设工程完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措施》要求实施,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并报相关部门。   第25条  工程分包   25.1  乙方承包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确需分包工程,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汇报,列明分包工程理由、范围、内容,并附分包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甲方应在7日内批复,并通知监理单位。   25.2  乙方在甲方同意后,应和分包单位签署分包协议,方可开工,并将协议副本送交甲方。   25.3  分包协议不能解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和完工交付使用应负担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任何违约或疏忽,均应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25.4  分包工程由乙方统一向甲方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   25.5  分包协议和本协议发生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26条  环境保护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相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变更,乙方应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7日内回复,甲方逾期未予回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而自行施工,造成后果由乙方负担。   26.2  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防范方法,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降低因为施工方法不妥引发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   第27条  文物保护   在施工中发觉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方法,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和相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延误工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方法。   第28条  合理化提议   乙方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提议,应向甲方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按同意权限进行审批。经同意采纳合理化提议节省投资,按铁道部现行相关要求进行奖励。   第29条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应遵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安全生产要求,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订安全方法,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29.2  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要求向上级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需条件,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29.3  为了保护工程、保障施工人员和群众安全,在必需地点和时间内,乙方应设置照明和防护、警告信号和看管。   29.4  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需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方法,确保施工安全。防护方法费由甲方按概算计列,并按约定付款方法支付。   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需采取防护方法时,通常情况下乙方须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防护方法费由甲方负担。遇有危及安全特殊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相机处理,事后 天内必需向甲方补办同意手续。   29.5  甲方应对乙方施工技术安全方法进行监督、检验。   第30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快速采取方法,尽力降低损失,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和监理、设计单位应立即赴施工现场进行处理。甲方应对灾坏处理提供必需条件。乙方在 天内向甲方汇报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如灾难继续发生,由甲方负担防护方法费用。   因灾难发生费用按下列标准处理:   30.1  工程本身损害,由甲方负担。   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   30.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责任和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另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第31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31.1  因为甲、乙双方之外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推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协议要求支付已完工程价款,负担保管费用,并为乙方撤出提供必需条件。   因为工程停建或缓建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应编制损失赔偿费用计划,报送甲方,由甲方审核后报铁道部同意,按同意金额拨付乙方。   31.2  如甲方须由乙方继续负担缓建工程维护,双方应另行签署协议。   第32条  违约   32.1  违约责任   32.1.1  甲方违约责任   32.1.1.1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  %违约金。   32.1.1.2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2.1.1.3  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协议工期顺延。   32.1.1.4  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推行协议,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负担。   32.1.2  乙方违约责任   32.1.2.1  乙方不能按协议要求工期完工,应该负担逾期完工责任,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1.2.2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影响工期,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32.1.2.3  因乙方责任而造成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32.2  违约处理   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继续推行,另一方能够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但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   当协议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__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由乙方负担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而未能推行协议,违约方在负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第33条  索赔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时,乙方可按以下要求向甲方索赔:   33.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相关证据;   33.2  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赔要求后14天内给回复,或要求乙方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4天内未予回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成立。   第34条  争议处理   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标准,立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能够提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能够采取下列一个方法处理:   第一个争议处理方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处理方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处理方法处理。   第35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按完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成即告终止。   第36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能够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经双方确定电报、会议纪要、图表全部是协议组成部分。   第37条  协议附件目录   本协议附件目录见附表。   第38条  协议份数   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 份,甲、乙双方各 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联络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联络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邮政编码:   签字:   甲方:(印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表1: 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工程范围:                                      第    页共    页 章节号 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计算单位 数 量 指标 (元) 价值(元)  制表:         复核:             责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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