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电力1)编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签署时间 : 签署地点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件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协议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件(以下简称协议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含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措施要求工程承
2、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收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代表人。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含有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措施要求资格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监理总责任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含有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措施要求对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依据电力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要求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
3、约定具体内容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协议价款:以现行定额、材料预算价和对应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经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价款总额。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定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协议价 款。十三、费用:甲方在协议价款之外直接支付开支或乙方应负担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要求,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协议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完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完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用以施工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用以施工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依据协议发生手写、打字、复印、印刷多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定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爆炸、火灾,和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自然灾难。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填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费用,包含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和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利息等可得利益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点: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
5、文件及协议对质量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条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一、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协议条款; 协议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协议权利义务纪要、协议等文书; 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组成协议一部分其它文件。 二、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处理(实施社会监理,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按第条约定措施处理。 第三条协
6、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和适使用方法律 一、协议文件使用汉语一般话书写,双方可依据需要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协议文件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一般话。 二、适用协议文件法律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对应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标准、规范。 四、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按约定
7、提供汉字译本。 五、购置、翻译和制订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包含完工图和现场存放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并确保图纸正确且含有满足施工要求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确保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对应方法保密,由甲方负担费 用。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给予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图纸,应在天内将所需
8、图纸或指示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天内未回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觉甲方提供图纸不完整、不正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图纸有如上缺点未发觉,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负担责任,并给付所以造成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通常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代表根据以下要求行使协议约定权利,推行协议约定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相关具体管理人员负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
9、方。 甲方代表指令、通知、意见、同意、回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书面确定,乙方对甲方代表指令应予实施。甲方代表不能立即给书面确定,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定要求后天内不予回复,即视为其确定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实施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乙方应予实施
10、。因指令错误所发生费用和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甲方代表按协议约定立即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推行约其它约定义务,不然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理由和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小时内仍未给予回复,即视为其确定、同意、同意,应由甲方负担由此发生支出,顺延所以延误工期,赔偿所以造成乙方损失。 二、实施社会监理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推行义务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负担前任应负责任(协议文件约定义务及其职权内承诺
11、)。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代表根据以下要求行使协议约定权利,推行协议约定职责: 乙方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甲方代表联络情况下,可采取确保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汇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负担由此发生支出,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负担前任应负责任(协议文件约定义务及其职权内承诺)。 第七条甲
12、方工作 一、甲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确保施工期间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通道,和协议条款约定施工现场内关键交通干道并给予保养,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确保数据真实正确。办理施工所需多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申报同意等手续,和相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
13、公路、通讯线路需要协议。 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应立即给予审定。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并负担相关费用。 根据协议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确保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要求。 协调施工现场上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立即处理相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推行以上义务,则负担由此造成费用支出,赔偿所以造成乙方损失,延误工期给予对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负担所发生经济支出并
14、给付乙方对应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按甲方代表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配套设计或施工需要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同意后使用。 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相关统计报表。 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维修。乙方未推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负担责任。 按协议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甲方负担。 采取有效方法实施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15、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要求范围内,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以上费用由甲方负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已完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给予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单位工程部位和对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私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负担责任。 按协议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工作。 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协议文件要求,负担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协议签署后颁发要求和非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
16、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推行上述义务。负担由此造成费用支出,赔偿甲方所以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协议后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纲领及“供给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相关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
17、度计划”同意是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期限内给予回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协议文件,应共同遵照。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甲方代表检验、监督。工程实际进展和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提出改善方法,提交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重大施工技术方法,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同意后实施,由甲方负担特殊施工技术方法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准期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
18、开工要求后天内作出回复,逾期未回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取得甲方代表同意,完工日期不予顺 延。三、乙方因为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取得甲方代表同意,或甲方取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负担乙方所以付出费用和损失,对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需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同意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回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所以无法进行
19、,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负担经济支出,对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担发生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完工日期推拖延误,经甲方代表确定,工期对应顺延。 工程量改变或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小时; 协议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顺延工期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内容和所以发生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汇报,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汇报天内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回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汇报给予同意。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完工
20、日期何以提前。“提前完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提前时间; 乙方采取赶工方法; 甲方为赶工提供条件; 赶工方法经济支出和负担; 提前完工收益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完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天内给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同意。 第四章质量和验收 第十四条检验和返工 一、乙方按对应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取标准、设计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收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验检验,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要求进行返工、修改,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返工、修改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
21、引发返工、修改经济支出,由甲方负担,工期对应顺延。 二、以上检验合格后,又发觉由乙方原因引发质量问题,仍由乙方负担责任。三、以上检验检验应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要求,在不影响正常施工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验检验为质量不合格,所以发生费用则由甲方负担,对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成约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要求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成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应给对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觉,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
22、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负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成约定条件,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三、因为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成约定质量条件,乙方给予返工、修改经济支出由甲方负担,工期对应顺延。乙方无力给予修改,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便利条件。 二、工程含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成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统计。通知包含乙方自检统计、隐蔽
23、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同意,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含有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开启及完工验收规程等要求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方法,提交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日内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同意。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与,甲方代
24、表不能按时参与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她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条约定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调整试验统计,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统计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开启依据。 四、因为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与分部试运且未委托她人代理,或参与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小时后试运统计自行生效,甲方应予认可,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相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设备和系统,因为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或协议
25、条款另有约定,均由甲方负担。 八、因为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妥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和责任方结算,延误工期给予对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含有验收条件应如约给予验收,由乙方在验收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与验收。通知包含验收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统计。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与验收可书面委托她人代理,或在验收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出两天。不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认可其验收统计有效。 三、
26、不管甲方代表是否参与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负担由此发生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协议价款和支付 第十九条协议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署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确保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协议价款在协议条款中给予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措施和相关基础建设工程实施完工结算具体要求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甲方代表确定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代表同意工程削减。甲方代表确定设计
27、变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 协议约定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协议价款或调整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情况发生后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天内给予同意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回复则视为甲方代表给予同意,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时间和百分比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通
28、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核实确定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申请确定。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汇报后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定(简称计量),逾期未给予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汇报中开列工程量已经确定,亦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与,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与计量,甲方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与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三、甲方
29、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工程量和因其本身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方法和甲方代表确定工程量,依据组成协议价款对应项目标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天内给予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因为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在发出通知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天起按约定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给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
30、给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给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和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质量合格证实。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给材料、设备和协议条款约定、协议文件要求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材料、设备单价不符,由甲方负担全部价差。 材料、设备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以后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
31、量等级、规格等不符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材料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负担对应经济支出。 设备有缺点,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所以发生费用。 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供给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给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供给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经过以后发觉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含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甲方仍应负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协议文件要求和清单供给材料、设备,或供
32、给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依据协议条款约定,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实。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价差调整措施,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和设计和规
33、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不管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觉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负担发生费用,赔偿甲方损失。由此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七、依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负担发生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负担发生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乙方实施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相关要求,严格按图施工,发觉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私自修补,应立即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34、。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对应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以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不然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根据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增减协议约定工程量; 更改相关工程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相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改变能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次序。 四、因以上变更造成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 延。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
35、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同意后调整协议价款和完工日期。 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协议已经有价格计算,变更协议价 款;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基础用以变更协议价款; 协议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价格,由乙方提出合适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天内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同意。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一样意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给予评定(假如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给予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完工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完工验收 一、工程含有完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
36、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交“完工验收汇报”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天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天内给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负担因为本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费用。甲方负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费用及所以给乙方造成损失,延误工期给予顺延。 二、整套开启试运验收,实施电力建设工程开启及完工验收规程等要求,由甲方负担整套开启试运验收组织工作,全方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标整套开启调试方案和方法制订,在开启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标维护、检修、消除缺点。 三、乙方参与整套开启试运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考调试工期定额和对应取费标准约定,由甲方给予支付
37、。协议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协议价款除外。 四、完工日期为乙方提交“完工验收汇报”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成完工要求,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时限最终天次日起负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相关要求,乙方在整套开启试运验收后天内,将完工图等完整完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施试生产,火电项目期限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因为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部分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开启试运验收统计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小时试运后,因为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要
38、求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开启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关键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完工验收标准,应办理完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标乙方负责在整套开启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出个月。 十一、因为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完工时,双方签订甩项完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完工验收汇报”后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未予同意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完工验收汇报”经甲方代表同意,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完工结算 一、完工汇报同意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措施等相关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方法,向甲方代表提
39、交“完工结算汇报”。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汇报后天内给予同意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完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天内将完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相关要求或约定未如约办理完工结算,或经办银行因为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给予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负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一、实施电力建设工程开启及完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等要求,乙方对完工交付使用工程所存在质量缺点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工程,均从移
40、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建筑工程保修期: ()建筑物、构筑物土建工程为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年; ()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个月; ()建筑物供热、供冷工程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室外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年。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年。 其它有特殊要求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她用。 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留存; 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百分比。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因为其本身原因形成质
41、量缺点,所发生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抵达现场和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点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乙方未按期抵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周内仍未抵达,甲方可在不提升工程标准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费用按上述措施支付。因为设计、使用不妥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缺点,由责任方负担保修责任,乙方给予维修发生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发质量问题,乙方不予负担责任。 六、乙方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
42、价格及采购供给等具体事宜由双方约定或签署协议,甲方应主动给予发明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天内给予结算,将剩下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协议权益有不一样主张和要求,可经过协商或约定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经过协商、调解处理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依据双方协议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全部应继续推行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协议确已无法推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收; 仲裁机关要
43、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推行协议义务、未完全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负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出违约金,还应付给赔偿金,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天内偿付,不然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协议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协议解除或终止,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四、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一、协议一方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给予给付、赔偿、归还,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