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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店铺统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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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zz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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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大数据产品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 20xx 年 月 日于 北京市 签署。
鉴于甲、乙双方希望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充分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大数据合作。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1. 合作内容: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基于WI-FI及线上线下打通等技术的客流数据统计及分析的有偿服务。
1) 总支付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客流统计及分析报告及部署相关的技术支持,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金额 元整,有效服务期限一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签订合作协议后 年 月 日前完成结算,付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安排完成基础服务(开通服务使用权限,包括查看线上报告), 签订合作协议后 年 月 日前乙方安排完成其他服务(□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群细分、渠道触达、营销报告等、□会员数据定制分析)。
2) 总费用构成:
l 基础服务费用构成:乙方服务甲方合作门店共 个,门店单价: 元/店*年,共计 元整。
l 其他服务费用构成:乙方为甲方提供基础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共计 元整.服务包含:□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群细分、渠道触达、营销报告等、□会员数据定制分析。
Ø 在营销服务中,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触达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服务包含:定量投放______________人次短信触达服务。除定量短信触达服务外,超出部分短信加油包收取短信成本费:乙方提供短信发送数目共 人次,每条短信按0.06元计费,共计 元整(短信发送数目以乙方统计为准)。
Ø 在会员数据定制分析中,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会员数据为甲方提供定制化数据分析,甲乙双方签订此合作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提供会员数据,用于该合作项目。
3) 店铺统计收集的到访客流数据信息,甲乙双方在数据保密范围内共享。
2. 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产品服务需求时,同甲方及时确定需甲方准备的资源,向甲方及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开通。
2)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终端有使用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之上进行与乙方服务不冲突的自有应用的开发,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数据信息调用等,由此产生的开发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建立运行监控提醒机制,响应甲方需求,提交必需的技术支持维护甲方场地内的设施,由于乙方服务不及时造成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能正常使用,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已经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4) 乙方在甲方场地内所提供的服务,不应损害甲方及甲方经营场所内租户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允许在乙方应用内出现甲方场外品牌推广信息,未经甲方允许的任何形式的引导顾客向场外消费等,因此对甲方及甲方经营场所内租户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此违约现象拒不整改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 甲方应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该场地持续拥有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合法授权等),以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否则应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 乙方负责乙方设施的技术支持;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用电、用水、照明等。
7) 免责事由从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另行商定。
3. 结算条款
结算方式与结算时间:
□一次性支付,此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分期支付,甲方应当自 年 月 日开始支付,分 期完成结算,共支付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具体分期支付时间与比例如下:第一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比例:______%,支付金额:_______元整;
第二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比例:______%,支付金额:_______元整;
第三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比例:______%,支付金额:_______元整;
第四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比例:______%,支付金额:_______元整;
第五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比例:______%,支付金额:_______元整。
签订合作协议后 年 月 日前完成结算。
结算数据:每月2日甲乙双方核对上一个自然月的服务费和短信营销费数据,结算数据以乙方为准。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zz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x
银行账号:x
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为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甲方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甲方事先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和开票信息函。
4. 保密条款
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将以保护自有专属和保密的信息及材料同样的方式保护对方的保密信息,无论如何不低于合理的注意标准。接受信息的一方对其雇员或代理人任何违反协议保密规定的行为负责。
2)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需要第三方提供协助,并且该第三方在提供协助时必须了解或接触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则在征得合同对方书面同意并且该第三方已经以书面方式同意承担本协议中规定的全部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将保密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
5) 甲方保证在本次合作中,甲方采集和提供的所有数据已征得用户书面确认或不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用户隐私,所有数据分析结果均为特征分析。乙方保证此次合作的相关数据内容、用户特征分析内容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6) 乙方保证在本次合作中,乙方采集和提供的所有数据均不涉及到用户隐私,所有数据分析结果均为特征分析。甲方保证此次合作的相关数据内容、用户特征分析内容等如需要向第三方透露,需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书面确认。
7) 甲方保证,其有权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述的资料和信息,已取得与提供该等信息相关的任何和全部的批准、同意或许可,且甲方自行承担其向乙方提供该等新资料和信息相关的任何和全部的责任和义务。
8) 双方同意,双方将在具体执行协议中规定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且应当严格履行该等保密义务和责任。
5. 知识产权
1) 双方保证各自对其在本协议合作下向对方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享有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双方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分别向对方或任何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及其上的知识产权并不因本协议项下的合作而改变其权利归属。
2) 除本协议规定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域名、网站名称、节目标志、节目名称或其他任何对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
3) 甲乙双方如需在其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中使用合作方的名义,需经对方书面授权。未经对方授权,双方均不得以对方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
4) 在对合作进行宣传时,任何一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其中一方是合作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构成对合作方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网站名称、节目名称、节目标志的侵权,对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
6) 甲乙双方均保证:(a) 保证对其提供给对方的全部信息拥有版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可以使用该等信息; (b) 保证该等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会侵害任何其它方的合法权益。如因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证而引起任何争议,该方应负责自行解决;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该方应负责全额赔偿责任。
6. 通知
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为明确的目的,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的通知应被视为书面通知:
甲方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乙方
联系人:【】
通讯地址:【北】
电子邮箱:【】
电话:【】
2) 上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i. 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
ii. 可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挂号快件应在投寄后第七(7)个日历日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人,特快专递应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
iii. 以邮件方式进行的通知应在邮件系统显示被通知人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
3)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知方式发生变化,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当日后的七个日历日内通知另一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而构成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任何一方因过错,给对方带来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于损失无法有效计算或不便于计算且违约方因此获益时,损失可以违约方所获收益为准。
2)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终止本协议。
3) 一方违约的,合同相对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如守约方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对于本应减轻的损失数额,违约方有权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
4)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5) 任何一方应就基于共享的数据依法合理使用,一方因其违法使用该等数据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对方垫付费用的,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据实赔偿。
8.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3)个日历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至迟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向其他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3)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i. 黑客攻击;
ii.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该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包含在内;
iii.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性关闭,因该方之过错导致的管制除外;
iv. 病毒侵袭。
9. 争议解决
1) 各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0. 生效、续签及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1)年(1年相当于三百六十五(365)个日历日)。有效期结束之前根据双方合作情况以及最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续约。
2) 在合同期届满后如甲方希望继续开展合作,甲方应提前九十(9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为避免疑义,合作期限届满,如乙方希望继续开展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3) 本协议终止后,任意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属于该一方的数据或信息(包括所有拷贝),并有权要求移除与本协议相关的数据或信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因档案保存的需要保存的数据或信息的情形除外。为避免疑义,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双方均应继续承担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保密义务。
4) 不论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如何,任何一方在下述情况下,均有权经书面通知对方而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无需因该等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i. 对方丧失偿债能力,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程序的主体,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其业务被指定了接收者(不包括出于重组或合并目的的自愿性清算)。
ii.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满一百八十(180)个日历日的,且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
iii. 若本协议终止的,本协议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税费、通知、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其他事宜应仍有全面的法律效力和效用。
11. 其他事宜
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对于被认定为无效、不具有执行力或违法的条款,双方应本着尽量实现原有商业意图的原则友好协商处理方式。
3)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仅以书面方式做出。经过双方适当签署的有关本协议的书面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4) 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如出现或可能出现甲方因任何原因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包括具体执行协议)下各项合作安排的权利和权力的情形,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的至少十五(15)个工作日以前,甲方应当确保具有相应权利和权力的实体签署与本协议规定一致的合作协议并全面履行。
5)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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