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岸开立保函总合同 合同编号:OS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业务部)地址: 电话: 传真: 有权签字人: 职务: 乙方(保函申请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有权签字人: 职务: 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开立保函总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本合同仅是对甲、乙双方在办理开立离岸保函业务时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授信承诺,乙方在甲方办理的离岸保函业务均受本合同约束。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内容以经甲方核准的乙方离岸开立保函申请书为准,经甲方核准的离岸开立保函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开立保函申请书如有修改,亦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
2、一条 保函项下的索赔在保函有效期间,当受益人按照保函规定向甲方索赔时,甲方可任意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支付:1、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支付;2、当乙方在甲方的所有账户资金余额之和不足支付时,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三日内将不足金额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以备支付;3、通过实现反担保权利予以支付;4、甲方自行垫付。乙方谨此同意并确认,甲方可自主决定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而无需取得乙方同意和/或许可。甲方不对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中所述事项的真实性负任何责任。甲方垫付保函项下赔款时,乙方应无条件偿还甲方所垫付款项及相应的罚息、费用。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甲
3、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每月财务报表和注册登记情况的最新变更;3、应当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4、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反担保;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条 垫款罚息的计收甲方垫付保函项下款项的,有权就垫付款项自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对乙方计收罚息,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收上述款项。垫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垫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利息(含罚息、复利);(2)本金。垫款逾期90天以上的,垫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复利)。
4、第四条 保函的开立在具备下列条件后3个工作日以内,由甲方为乙方正式开立保函:1、本合同已生效且本合同项下具体的离岸开立保函申请书已经甲方审核同意;2、乙方已提供甲方认可的有效反担保且该等担保已办妥相关登记、备案、公证或转移占有等手续(如需要),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缴清相关费用。第五条 保函的修改在保函有效期内,乙方要求修改保函的,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原保函退还甲方,在增加保函金额及/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的情况下,乙方提供反担保的义务也须相应增加或延长。甲方就原保函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保函的修改增加保函金额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的,增加部分按第四条规定计收手续费。因保函修改产生任
5、何争议、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对保函的修改提出任何异议的),乙方应对甲方因该争议、纠纷而产生的损失及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一、违约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4、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
6、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5、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6、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7、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8、乙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9、乙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
7、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10、乙方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11、乙方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12、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或者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
8、情况;13、乙方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与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被保证的合同或其他事项;15、与乙方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二、违约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1、有权在发现该情况之日立即要求乙方向甲方补足全额保证金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2、有权终止本合同;3、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4、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9、;5、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6、甲方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七条 集团客户授信与关联交易的特别约定一、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
10、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二、乙方为集团客户时,应在发生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八条 费用条款乙方到期没有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导致甲方为保函项下垫款所需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乙方负担。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被保证的合同或其他事项。第十条 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1、乙方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
11、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2、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乙方执行。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做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5、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其将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
12、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6、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甲方以外,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7、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十一条 其他1、在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或离岸开立保函申请书项下甲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离岸开立保函申请书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
13、放弃对乙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2、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乙方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并可立即要求乙方向甲方缴付全部应支付款项。3、甲方及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4、本合同对于甲乙双方间的离岸开立保函业务持续有效,但是,甲方认为需要重新签署本合同的,乙方应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未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产生争议和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
14、签署(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盖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有权签字人:年 月 日离岸开立保函申请书编号:xx 离岸开保申字 第 号 非额度内 额度内 离岸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xx 离综字 第 号xx银行:我公司因,向贵行申请开立保函。为此,我公司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如下:1、申请开立的保函内容保函种类: 。保函金额:币种 (大写) 。保函有效期:保函生效日为 ,保函失效日(保函有效期不含失效日当日)为 。 保函受益人: 。2、保函项下
15、的反担保如本申请书项下授信属于额度合同项下的,额度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另外,在贵行开立保函之前,我公司还向贵行提供如下反担保(在选择项内打“”): 由 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贵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由 作为抵押人/出质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 (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并与贵行签妥相关担保合同,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 由我公司向贵行交付保函金额 的保证金,保证金汇入账号为的账户,保证金按 利率计息。本条款不因离岸开立保函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3、保函手续费率为 ,保函手续费不足 的,按照 收取。4、我公司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署的离岸开立保函总合同(合同编号:xx 离岸开保字 第 号)中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5、本申请书一式 份,贵行执 份,我公司及 、 、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盖章:有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银行审核意见单位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