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xx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xx银行(以下称“发卡机构”)针对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第二条 公务卡可以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跨行、跨地区的交易结算。第三条 公务卡均为主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公务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名词解释遵从如下定义:消费日: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真实日期。入账日:系统记账的日期,一般与持卡人真实交易日期相同。账单日:系统在账单日当晚进行账单处理,汇总一个账期内的交易,计算应还款额,最小还款额,利息,应收费用等,
2、并给持卡人生成账单。最后还款日:系统在每个账期后指定的还款日,持卡人必须在此日期之前按照账单要求进行还款,至少还够最小还款额,否则按照逾期处理。最后还款日对客户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它直接关系到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账单宽限期:在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天数,为账单宽限期。全额还款: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上一期账单上的全部欠款,包括前期未还部分,当期新增的账款,系统当期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全额还款金额非现金交易透支(消费)的100现金透支(取现)的100本期利息费用(年费、挂失费、利息、滞纳金和各类手续费)上月未还金额的100。最低还款额:客户在收到对账单后,如果全额还款有困难,可
3、以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10%+预借现金交易款的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费用和利息的100%。滞纳金:是指持卡人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偿付最低还款额而对持卡人收取的惩罚性费用。目前按照人民银行管理办法,一般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第二章 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第六条 公务卡是具有信用消费、特惠商户刷卡优惠、循环信用、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七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可以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第三章 申领条件和申领手续第八条 具有完
4、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第九条 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xx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提交相关资料。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xx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xx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一律选择凭“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
5、签上与xx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请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卡片,谨防卡片遗失或被盗用,一旦遗失请立即到营业网点或通过网银、电话及短信及时办理挂失。第十三条 公务卡卡片有效期限为伍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
6、的持卡人,须及时将公务卡所有债务清偿后,办理销户手续。第四章 账户和交易管理第十四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五条 公务卡账户的授信透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第十六条 经持卡人申请,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将结果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必须事前取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并填写提交xx银行公务卡额度调整申请表及个人征信记录。第十七条 持卡人个人消费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中扣款,将资金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所
7、有欠款。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上期所有未还欠款、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滞纳金等)、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第十九条 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30%,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为2000元人民币。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的技术和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
8、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最后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自银行记账日起,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未在最后还款日前清偿最低还款额时,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应支付5的滞纳金,最低5元。 第二十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到营业网
9、点或通过网银、电话及短信及时办理挂失。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受理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异议,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察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一)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相关方面查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依法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10、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二)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xx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公务卡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三)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四)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持卡人的公务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
11、务卡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五)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持卡人其公务卡的使用。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或公布有关公务卡的使用说明资料、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
12、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标准的服务进行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内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划扣卡内资金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xx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xx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二)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
13、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三)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受理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和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最后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第八章 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申办单位的权利:(一)申办单位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申办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
14、质量,并对不符合标准的服务进行投诉。(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机构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对账服务。第三十五条 申办单位的义务:(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及时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等支出,由申办单位承担。(二)遇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发卡机构,以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一切由岗位变动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及引发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x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