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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国有控股公司,为了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决策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落实企业重大问题集体决策,提高公司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考虑到本公司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具体决策事项依据公司决策授权体系,按体系授权范围及相关议事规则决策企业“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违反“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规定的领导班子或个人,必须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的范围:
1、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2、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营方针;
3、公司的投资计划、投资方案、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大宗废旧物资处理;
4、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基建规划预算方案;
5、决定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较大规模调整方案;
6、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改;
7、重大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决策;
8、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应急预案;
9、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10、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及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11、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在下属公司兼职情况;
12、职工岗位工资和奖金的调整方案以及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3、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1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指:
1、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选定及集团后备人选的推荐 ;
2、公司各部门、事业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
第七条 重要建设项目安排指:
1、对外投资项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2、经营开发项目;
3、对外担保项目;
4、引进重大、关键性设备项目;
5、房地产租赁、使用、处置方案;
6、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指
1、单笔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业务招待支出;
2、购置单台设备价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固定资产;
3、一次性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4、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5、应当提交公司讨论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方式有: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条 董事会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1、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3、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决定、指示的措施及安排;
2、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总结规划、重要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及工作部署,企业党组织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及安排,企业纪检工作、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及工作部署;
3、企业经营方针、发展战略、领导体制及重要改革方案;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培养、教育、考核、监督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
5、与行政班子协调一致,报请上级任免干部人选的建议和所辖干部的任免、奖惩;
6、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或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决议的组织实施;
2、企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组织实施;
3、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的拟订;
4、企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的拟订;
5、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外的大额度业务招待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公司)副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人选建议方案;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所辖干部人事任免及奖惩;
8、董事会授权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确定决策议题。需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经主管党群工作的党群工作部部长提前征集党委委员意见汇总后,由党委书记确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议题,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需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经主管行政工作副总经理提前征集行政领导成员意见汇总后,由总经理确定。需由党委会与总经理办公会共同研究的议题,由党委副书记提前征集党委委员和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意见汇总后,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共同商量确定。议题有关材料要在会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组织充分论证。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事关全局改革发展、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写出可行性书面报告。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党委的意见。研究决策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事先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适当进行酝酿。
经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其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做好相关准备。
相关参会人员做好会前准备工作。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要确保所提供议题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决策。
董事会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党委会决策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与会同志要认真负责的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重要问题有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应根据会议多数人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议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认真讨论,统一思想,做出正确、科学的决策。对多数人不同意或保留意见的重大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研究人事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会议纪要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事业部及人员。党群工作部应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成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列席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条 分工组织实施。
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分别由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负责执行决策的责任部门或事业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执行决策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公司督查事项范围。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应当分别对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责任部门或事业部抓好对决策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总结评估成果。重点是对有关企业经营方面的决策实施完毕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决策成果进行鉴定,注意总结经验,统计成果,分析原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因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行为,必须严肃纪律,并追究失职者的责任,以确保决策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程序的;
4、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5、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减少或损失的,追究在集体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失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1、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4、责令辞职或免职;
5、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管理权限及干部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1、决定本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由本级领导班子或上一级组织负责,并责成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实施。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触犯刑律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实施备案制度。凡实施责任追究,要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三重一大”规定,上报公司党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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