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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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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 “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执行“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规定,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其决策属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二)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 (四)重要制度制定与修订; (五)学校及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学术及学科带头人等优秀人才选拔推荐; (六)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的任免与推荐包括: (一)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三)中层干部的任免; (四)其他涉及学校整体工作、重要工作的人员任免与推荐。 第五条 重要项目的安排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 (二)物资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以及使用不可预见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 (三)使用不可预见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项目; (四)国内外合资、合作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五)土地、房屋以及大宗物资设备等资产的转让和租赁; (六)普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招生计划及方案; (七)分配方案、各种津贴、奖金发放标准; (八)人事编制、调配方案和职称评定方案; (九)其他需要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以及重大预算调整; (二)使用不可预见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 (三)融资项目、规模和偿还计划; (四)分管领导认为应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的决策机构及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决策,决策机构为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决策前应进行调研和论证,听取教职工和有关专家意见。职能部门应提供相关报告、论证材料,供领导班子决策时参考。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照《中共**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共**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进行。 (四)决策时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并对议题充分进行讨论,详细做好会议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八条 责任考核与追究: (一)“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应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考核,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领导班子以及班子成员违反上述规定,应予纠正。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学校各院、部、处、室、馆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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