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信用社xx借记卡章程xx201213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和单位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借记卡(以下简称“xx卡”)是xx农村信用社各县(市)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自愿委托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县(市)级联社负责发行,带有银联标识的,以人民币结算、不可透支的记名式金融支付工具,可在发
2、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多媒体终端等自助设备、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使用。第三条 xx卡按带磁条、芯片介质,分为仅带磁条的磁条卡、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复合卡,和仅有芯片的 IC 卡;带有芯片的xx卡称为xxIC卡(下同),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IC 卡、非接触式IC 卡、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IC 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第四条 xx农村信用社各县(市)级联社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是xx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县(市)级联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依照本章程规定
3、申请取得xx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网点依照本章程规定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xx卡。第五条 发卡主体、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申领第六条 凡在xx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在xx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申领xx卡,不需要提供担保。个人申请者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通行证等,下同)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个人主卡申请人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由主卡持卡人申领,主卡、附卡持卡人均需签名);附属卡主账户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各
4、种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主卡和附属卡主账户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但主卡和附属卡各有自已独立的电子现金账户。 第七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其他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材料,和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可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领若干张单位卡,并对单位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xx卡须同意遵守xx农村信用社xx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xx农村信用社xx借记卡领用协议(以
5、下简称“领用协议”),并如实填写xx农村信用社xx借记卡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章或签名确认,申领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提供资信状况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发卡机构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第九条 xx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第十条 申领xx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人民币1,000元;个人卡为人民币1 元,其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其余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第十一条 申领xx卡时密码(6位)由持卡人自行输入;批量申领由代理人设置初始密码,凭初始密
6、码不能进行交易,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农村信用社联网机构修改密码后才能进行交易。第十二条 xx卡开户发卡、补发新卡和换卡时,由发卡网点按照公告的收费标准收费。第三章 使用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xx卡时,应立即在xx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书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持卡人必须认真阅读xx借记卡安全使用须知,确保安全使用xx卡。第十四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或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十五条 x
7、x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出租、转让或转借xx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单位卡持卡人变更,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第十七条 xxIC卡账户包括借记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主账户存款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按监管部门的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 元(含)。xx卡账户不允许透支。第十八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
8、额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信用社网点预约,并于取款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我社自助银行设备当日累计取现最高限额20000元,持卡人当日取款金额超过自助银行设备限额的,可通过柜面按相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开通ATM等终端自助转账业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农村信用社营业柜台申请办理,我社自助设备转账当日累计转账最高限额50000元;单位(商务)卡不得取现。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自助银行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xxIC卡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自助银行设备打印的吞卡通知到自助银行设备所属信用社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
9、未领回的,发卡网点有权作废卡处理。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等交易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张xx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网点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借记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农村信用社指定网点或通过其他身份认证措施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但xx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仍可继续使用。第二十三条 xxIC卡为有效期使用卡片,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xx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xx卡密
10、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借记账户交易以及非使用密码的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信用社网点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的借记账户交易及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及时通过信用社指定营业网点、AT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多媒体查询机等方式查询xx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 60 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 30 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 天内未提出异议
11、,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电子现金卡内脱机交易明细(只保存最近10条)被后续交易覆盖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xx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xx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七条 xx卡持卡人需缴纳卡片工本费以及年费或账户管理费,提前销户,上述费用概不退还。第二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xx卡无法使用的,发卡网点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三章 挂失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xx卡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
12、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设立 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xx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止付),发卡机构接到挂失申请后,除因不可抗力、网络障碍等客观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无法办理挂失手续外,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书面和非书面挂失具有同等功效,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xx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但在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完成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在市州所辖范围内任何一个农村信用社网点柜面办理xx卡的书面挂失,办理书面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也可通过柜面、xx或网银等其他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
13、失5日后自动解除。挂失后如找回xx卡可办理挂失解除手续,口头挂失解除可通过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网点柜面办理,并校验密码,如果忘记密码,必须先到柜面做书面挂失;书面挂失解除必须在原挂失机构柜面办理。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挂失补卡在挂失后可以立即进行,补换新卡需缴纳卡片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xx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网点柜面提出书面挂失及重置密码的申请,并办理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可在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进行,密码挂失和重置不收手续费。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协议,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协议的,发卡机构有权取
14、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xx卡。 第五章 销户第三十三条 xxIC卡持卡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并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卡片后,方可办理销户;持卡人若在xxIC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xxIC卡的, 应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并及时将xxIC卡交回发卡机构;对遗失或被盗的xx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销户时,个人卡主账户的资金可转入其他账户,也可提取现金;可读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可随销卡转入主账户或提取现金两种方式进行圈提;不可读卡先结清联机账户资金,自销卡日起30日后,到原开户网点办理脱机账户资金结清,完成销户手续;单位卡主账户的资金应转入
15、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章 计息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对xx卡借记主账户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利息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标准调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第五章 收费第三十六条 xx农村信用社有权根据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xx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发卡机构公布后,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网点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xx卡收费内容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于执行前 10 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内容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xx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或收费内容的调整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xx卡的,可向发卡机构提出销户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内容的调整。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及xx农村信用社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xx农村信用社xx借记卡领用协议具体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