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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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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有关的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担保业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进口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我行)根据国内进口商(下称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付款承诺。第三条 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第二章 信用证的开立第四条 开证申请人的资格(一)具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等。(二)原则上要求是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2、”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名录分类为B类、C类企业须符合外汇局相关规定)。第五条 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一式两联,以下简称信用证申请书);(二)xx银行开立信用证合同/xx银行额度项下开立信用证合同;(三)进口贸易合同或代理进口贸易合同;(四)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登记证明等批件(如需);(五)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以下简称登记表);(六)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或中征码代码; (七)如果开证申请人属第一次在我行办理外汇业务,则需提供: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

3、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单位基本情况表(八)其他视情况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六条 开户行收到资料后,对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资料、贸易背景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包括:(一)开证申请人是否具有进出口或代理进出口经营权;(二)递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三)信用证申请书上的印鉴是否相符;(四)开证申请人的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等。敞口开证的,还应按我行授信审批要求做好相关开证前的审批工作。第七条 开户行初审无误后,按照xx银行开证业务操作流程(xx发 2013 389号)登记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收取开证保证金、手续费及电报费,敞口开证的还须按风险管理部的要求做好出账工作。会计分录如下:(一)

4、开证币种为外币,保证金为人民币借:201101活期存款开证申请人存款户 人民币 贷:200201/200203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人民币 (二)开证币种为外币,保证金为与开证币种一致的外币 借:201101活期存款开证申请人存款户 外币 贷:200201/200203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外币(三)开证币种为人民币,保证金为人民币借:201101活期存款开证申请人存款户 人民币 贷:200201/200203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人民币 (四)开证币种为外币,保证金为与开证币种不一致的外币借:201101活期存款开证申请人存款户 与开证币种不一致的外币 贷:200201/200203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与

5、开证币种不一致的外币(五)开证币种为人民币,保证金为外币借:201101活期存款开证申请人存款户 外币 贷:200201/200203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外币(六) 开证手续费(含电报费)借:201101活期存款开证申请人存款户 贷:602110信用证手续费收入第八条 开户行完成信贷系统登记、保证金及开证手续费收取等工作后,填写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并签注意见,将以下资料连同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贷款卡除外)一同递交至经办行。(一)贷款卡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二)保证金手续费收取通知书;(三)信贷业务出账通知书(我行信贷登记系统出账凭证);(四)授信审批通知书(敞口开证时提供,授信审批部门出

6、具);(五)出账通知书(敞口开证时提供,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第九条 经办行收到资料,对开证申请人对外开证条件、进口合同、信用证申请书、开证条款等进行审核。(一)开证申请人对外开证条件的审核:经办行人员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验开证申请人是否在名录上,企业分类情况,是否符合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的条件等,并打印查询结果。(二)进口合同审核:1、购销双方签章/字齐全;2、核实合同号、合同当事人、货物描述、付款条件等与开证申请书是否一致。如有矛盾,须尽快联系客户确认;3、发现合同未规定交货条件及违规责任条款的,以及合同中有不利于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应提请客户注意。(三)信用证申请书审核

7、:1、信用证申请书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要式合同,也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须用英文填写,签章齐全,内容齐全完整,条款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各条款间不能相互矛盾。2、信用证申请书审核要点: (1)信用证的开立方式。信用证的开立方式有电开、简电开和信开证三种,电开证又分为SWIFT开证和电传开证。我行使用SWIFT开证,不采用电传和信开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需采取信开方式的,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2)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一般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审核时,应注意信用证的种类与付款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应指定通知行为转让行,并要求其

8、通知转让细节。如果远期信用证需占用短期外债指标,请提前向总行计划财务部申请短债指标。(3)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须与进口贸易合同的进口方的名称一致,与开证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名称一致。信用证申请书上应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全称、详细地址、电话。(4)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与进口合同中的出口方一致,如受益人与合同不一致,应在合同中指明。信用证申请书上应填写受益人的全称、详细地址、电话。(5)信用证有效期(DATE OF EXPIRY)。信用证的有效期不应早于开证日期。(6)信用证有效地点(PLACE OF EXPIRY)。除背对背信用证和付款

9、信用证外,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一般在受益人所在国。(7)信用证的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ND AMOUNT)。币别应为自由兑换货币,且为我行现有币种。信用证金额大小写须相符。(8)付款期限(TENOR)和付款人(DRAWEE)。汇票的付款人应为银行,不能是开证申请人。信用证可要求提交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提交汇票。如果是付款信用证,付款人一般应为开证行;如果是议付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亦可由任何银行议付;如果是迟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付款人原则上应为开证行。(9)最迟装运日期(SHIPMENT DATE)和交单日期(PRESENTATION DATE)。如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

10、,最迟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明确规定最迟装期或分期装运时的每期装运时限,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日期,则交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同时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10)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SHIPMENT)。申请人应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转运。(11)装运地/港、目的地/卸货港。在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且不允许转运的情况下,装运地和卸货地都应该是港口,即装运港和卸货港。(12)价格条款(PRICE TERM)。应使用INCOTERM中规定的条款,价格条款须与其相适应的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以及何方负担运费、保费、运输单据的运费表示方法等相吻合。

11、(13)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尽量简洁和明确。货物数量和价格应与开证金额相吻合,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应准确无误。原则上不接受以合同作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作法。(14)单据条款。单据要求合理,种类不要过多或不切合实际。注意审核前后条款的一致性,如有软条款或对我行不利的条款,应提请申请人修改,如申请人不同意修改,应明确由此引起的风险完全由其承担。如果申请人仅提出一些条件而未规定提交的单据时,我行应尽量要求其以单据的形式表述,否则银行对这些条款可不予理会。(15)其他单据(OTHER DOCUMENTS)。如果申请人要求除了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但没有明确

12、规定签发人及其措辞和内容的,按最新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规定,银行将接受受益人提交的任何措辞和内容的单据而且不负任何责任。授信客户开证时要求提供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应落实好足额的付款保证,同时可以考虑在信用证上加注控制条款,如货物收据由银行加签等。(16)信用证要求保兑问题。境外银行要求我行信用证经第三者银行保兑,或国外受益人要求我行信用证经当地银行保兑,如开证申请人同意并落实保兑费承担者,可予同意。对于加保银行我行须审慎选择,且必须与我行建有代理行关系。(17)信用证通知行问题。如果申请人指定的通知行为我行代理行,应选择申请人指定银行为通知行;如果申

13、请人指定的通知行非我行代理行,应洽申请人更改通知行,如申请人坚持使用指定通知行,则选择我行代理行进行转通知。如果申请人未指定通知行,则按我行代理行政策合理选择通知行。(四)关于部分即期、部分远期付款信用证等情况掌握: 1、对部分即期、部分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于每次装运后,应同时按信用证规定的比例分别开立两份汇票,一份即期,一份远期,分别按即期及远期信用证处理。 2、对多次分批远期付款的信用证,每次出运后,受益人应同时按规定开立各份汇票,按远期信用证处理。 3、对部分即期、部分货到付款的开证,可按即期付款部分的金额开证(注明汇票为发票金额X%),货到付款部分原则上根据合同约定另做处理。第十条 经办

14、行审核无误后,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办理开证手续。系统开证登记成功后,对外发出信用证电文,生成业务编号及账务等。进口信用证业务编号规则为:开户行所号+LC +YYMMDD(年月日)+业务流水号。我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函电来往中,应引用该业务编号作为业务参考号(REFERENCE NO.)。会计分录:表外科目收入 8001 开出信用证传票附件:信用证的ACK报文第十一条 经办行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将打印的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章后交给开证申请人或获开证申请人委托的开户行,做好签收手续,将信用证正本等其他资料按未结清档案保管。第三章 信用证的修改第十二条 由于情况变化或信用证的条款难以执行及信用证条款与交

15、易金额不一致等原因,需要修改信用证条款时,开证申请人可向我行申请修改。第十三条 信用证修改处理流程如下:(一)开证申请人向开户行提交信用证修改所需资料,包括: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2、开出的原信用证副本复印件;3、发生条款改变的进口贸易合同或代理贸易合同;4、新的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登记证明等批件(如需);5、其它有效商业单据(如需);6、其他视情况需要补充的资料。(二)开户行对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要点为:1、申请书上的印鉴是否相符;2、此次修改的类型是金额修改还是期限修改。如果是信用证金额增额修改的,开户行应按我行保证金或授信政策要求申请人补足保证金或扣减额度。如果修改后,信用证期限超过90天

16、(不含)的,应向总行计划财务部申请短期外债指标的,审批同意后才能处理。(三)开户行初审资料无误后,按照xx银行开证业务操作流程(xx发 2013 389号)收取手续费及保证金(如需),填写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批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后,将以下资料连同客户提交的资料一并交至经办行。1、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如需);2、信贷业务出账通知书(金额修改或期限修改时提供);3、总行计划财务部同意占用短期外债指标的批复件(如需);4、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账通知书(如需);5、其他视情况需要补充的资料。(四)经办行对开户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点为:1、资料是否齐全;2、申请书上是否注明信用证号、合同号、修改次

17、数、详细的修改项目;3、要求修改的内容是否清晰、合理;4、与原证有无冲突之处;5、修改产生的手续费用是由开证申请人还是受益人承担等。(五)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办理信用证修改手续。登记时的注意事项为:1、原证的偿付指示为指定的偿付行索汇,该次修改涉及到延展装运期、增加金额等的,应将修改内容通知偿付行。2、修改申请书指明此次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字样。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3、涉及金额修改的,登记成功后产生账务。会计分录:表外科目收入 8001 开出信用证 增额表外科目支出 800

18、1 开出信用证 减额(六)经办行完成信用证修改手续后,将资料及ACK电文等归入该笔信用证项下未结清档案保管。第四章 信用证审单处理流程第十四条 审单是信用证业务重要的处理环节之一,是开证银行是否履行付款责任的重要依据。根据UCP规定,开证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收到单据后的5个银行工作日。第十五条 经办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对来单面函和单据进行审核。(一)来单面函的审核要点:1、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2、来单面函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3、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4、付款批示是否明确。5、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6、

19、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7、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二)单据的审核要点1、依据信用证条款,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原则合理谨慎审核单据,判断是否为相符交单。2、对信用证没有要求提交的单据,原则上不予审核,但可做相应批注提示客户。3、信用证曾发生过修改的,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的证明文件,而后根据所接受的修改和信用证审核单据。4、如我行所开立信用证为限制被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而单据由非指定银行提交,应通过指定银行确认,避免重复交单。第十六条 经办行审批来单面函及单据无误后,登录国际业务系统进行来单登记操作,经办人员打印进口付款/承兑通知

20、书(系统生成一式三联)。如有不符点或寄单行电提不符点的,应详细批注在通知书内。第十七条 经办行经办人员留存全套信用证单据复印件备查。来单面函、快递单据、全套正本单据、进口付款/承兑通知书回单/留底(第二、三联)资料按信用证未结清档案保管。第五章 付款/承兑、拒付/拒承兑业务处理流程第十八条 按国际惯例,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外付款或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应严格按信用证及来单面函和汇票中的远期天数计算到期日,并于到期日对外付款。第十九条 开证申请人应按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要求的时间前来我行办理付款/承兑或者拒付/拒承兑手续。第二十条 即期付款项下,开证

21、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包括一次性付款或分批付款),按以下流程处理:(一)开证申请人向开户行提交付款资料:1、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xx银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2、扣账凭证。3、其他视情况要求提交的资料。(二)开户行对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包括:1、付款人是否在付款/承兑通知书中明确表明“同意即期付款”; 2、印鉴是否相符;3、单据是否填写完整等。如需补足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开户行应通知开证申请人。(三)开户行初审资料无误后,出具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填写初审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将资料递交至经办行。(四)经办行收到开户行递交的客户付款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向开户行出具外

22、汇业务内部审批单,通知其办理保证金解除手续,并在国际业务系统进行客户款项扣款操作,经办、复核、授权人员签章,加盖国际结算专用章。(五)开户行按照经办行的指示办理信用证项下保证金解除及扣账手续。会计分录:借:2011客户账/200201(200203)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贷:224121分行其他应付款项传票附件:1、开证申请人出具的借方凭证(如支票、支款凭条或委托付款凭证)。2、经办行出具的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六)经办行经办人员落实开户行扣款后,登录外汇局贸易监测系统,再次落实开证申请人是否符合开证付款条件,名录有无发生变化。核实条件符合后,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办理信用证项下付款手续。付款成功后,系统

23、自动生成账务。会计分录:表外科目支出 8001 开出信用证借:224121分行其他应付款项 贷:300203 分行结售汇借:300203 分行结售汇 贷:224103 分行待划转款项传票附件:信用证付款ACK报文(六)经办行经办人员将已付清款项的信用证项下资料归入已结清档案。如为分批付款的,每次付款完成后,则将资料归入未结清档案,专柜保管。(七)开证申请人或受开证申请人委托的开户行,前来经办行签收全套正本单据,并在进口付款/承兑通知回单(第二联)做好签收。按照付款赎单原则,单据签收时间不得早于开户行扣取客户款项时间。第二十一条 承兑付款项下,开证申请人同意承兑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开证申

24、请人向开户行提交加盖印鉴的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xx银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二)开户行初审无误后,将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xx银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递交至经办行。审核要点包括开证申请人是否在付款/承兑通知书中明确表明“同意承兑并到期付款”,印鉴是否相符,单据是否填写完整等。(三)经办行收到资料,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办理信用证项下对外承兑手续。成功发出对外承兑通知后,系统自动生成账务。如果承兑付款时间恰逢我国节假日,按国际惯例,我行将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付款,付款前将不再另行通知。会计分录:表外科目支出 8001 开出信用证表外科目收入 8002 承

25、兑汇票传票附件:承兑ACK电文(四)经办行经办人员应按时间顺序建立承兑到期日档案,防止到期漏付、迟付等情况发生,并归入未结清档案保管。(五)开证申请人或受开证申请人委托的开户行,前来经办行签收全套正本单据,并在进口付款/承兑通知回单(第二联)做好签收。按照承兑赎单原则,单据签收时间不得早于开证申请人承诺付款时间。(六)承兑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流程参照即期付款项下办理。会计分录: 表外科目支出 8002 承兑汇票借:224121分行其他应付款项 贷:300203 分行结售汇借:300203 分行结售汇 贷:224103 分行待划转款项传票附件:信用证付款ACK报文第二十二条 开证申请人要求拒绝付款

26、/承兑,我行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审核单据,决定可否对外拒付。如开证申请人以单据不符以外的理由要求拒付,或以非实质性不符点要求拒付,我行应予劝阻,避免因无理挑剔使我行卷入商业纠纷中。(一)若敞口开证项下,开证申请人拒绝付款/承兑的,开户行应将拒付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措施。(二)若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在对外付款/承兑之前,要完善有关手续,有效控制我行业务风险。(三)若开证申请人虽同意接受不符点,但偿付能力不足,我行应先对外拒绝付款/承兑,解除我行在信用证项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四)开证申请人提出拒绝付款/承兑不得迟于我行规定的时限。凡决定拒付的,我行应在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对外表

27、示拒付,必须一次性提出拒付理由,并声明代为保管等候处理。拒付电文参考格式可为:WE REFUSE THE DOCUMENTS ACCORDING TO UCP * ARTICLE DUE TO THE FOLLOWING DISCREPEANCIES:WE ARE HOLDING THE DOCUMENTS AT YOUR DISPOSAL PENDING YOUR FURTHER INSTRUCTIONS。第二十三条 开证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拒绝付款/承兑的,按以下流程处理:(一)开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反馈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xx银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表明“申请拒付”,开户行将加

28、具意见及业务公章的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连同付款/承兑通知书等资料交至经办行。(二)经办行经办人员登录国际业务系统缮制拒付电文,经复核、授权确认后,对外发送电文。第二十四条 对外拒付后,我行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经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协商同意接受单据的,及时通知寄单行请其授权放单,并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手续。(二)如开证申请人坚持不接受不符点的,我行按照寄单行的书面指令,将全套正本单据退还寄单行。二次寄单的情况下,我行在收到第二套单据时应确认是否收到第一套单据,将两套正本单据全部退回。(三)开证申请人要求货到后根据检验结果付款的,我行应注意:1、先征得寄单行书面同意,在其授权后方可放单。2、随时同开

29、证申请人保持联系,了解到货情况。3、如开证申请人验货后同意付款的,应再次与寄单行联系确认后,再行付款。 第六章 信用证的撤销和注销第二十五条 进口信用证一经我行开立,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可随意撤销信用证。但由于相关因素导致双方贸易行为无法完成,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开证申请人向我行申请撤证的,我行审核资料后可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发出撤证申请。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撤销处理流程:(一)客户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1、撤证申请书。撤证申请书应注明信用证号码、撤证原因。2、其它商业单据。3、其他视情况补充的资料。(二)开户行初审资料无误后,收取手续费,填写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

30、并加具意见,连同资料递交至经办行。(三)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对外发送撤证申请,经经办、复核、授权三级处理后,发送成功。会计分录:表外科目支出 8001 开出信用证(四)经办行得到通知行确认已收回正本信用证的电文后,以外汇业务审批单的形式通知开户行撤证确认事宜,并在信用证上加盖注销章,批注注销日期。撤证后的信用证档案归入已结清档案。(五)开户行接通知后,办理开证保证金退还手续。如为敞口开证的,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授信额度恢复等手续。第二十七条 除已承兑尚未到期的外,信用证项下未发生对外支付逾期3个月后应予以注销。若信用证未逾有效期或逾有效期未超过3个月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31、且通知行已确认受益人同意的,该信用证可予注销。凡信用证已经发生业务纠纷,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注销流程如下:(一)经办行经办人员向开证申请人发出信用证注销通知。(二)开证申请人书面反馈同意后,经办行经办人员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办理信用证注销手续,经复核核实后,完成注销。(三)经办行以外汇业务审批单的形式通知开户行注销信用证事宜,并在信用证留底上加盖注销章,批注注销日期。注销后的信用证档案归入已结清档案。(四)开户行接通知后,办理开证保证金退还手续。如为敞口开证的,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授信额度恢复等手续。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每笔进口信用证业务分为未结清档案和已结清档案。每笔进口信用证业务

32、处理完毕,经办行业务经办人员将以下资料按业务发生先后顺序归入已结清档案,整理装订:(一)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二)xx银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留底联;(三)客户开证提供的资料,包括进口贸易合同或代理进口贸易合同,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登记证明等批件(如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等;(四)开证时或修改信用证(如有)时开户行的保证金手续费收取通知书,信贷业务出账通知书(我行信贷登记系统出账凭证);(五)敞口开证时,授信审批部门出具的授信审批通知书,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账通知书;(六)总行对同意占用短期外债指标的批复件(如有); (七)企业名录状态(分类)查询打印件;(八)信用证副本;(九)来单面函;(十)全套单据复印件;(十一)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或xx银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十二)xx银行进口付款/承兑通知回单;(十三)业务往来电文;(十四)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档案管理员将已结清的业务档案按进口信用证编号顺序排列,专柜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进口信用证结算操作规程(穗商银发字2003248号附件1)同时废止。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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