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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依据《xx共产党章程》、《xx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xx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自愿入党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和长期不发展。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每年1月底前,全系统各基层党委(含机关党委,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下同)要向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党委报告上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重点是经营管理工作一线员工、高学历人才、优秀青年、妇女以及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基层网点。要努力把那些思想作风正、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吸引、凝聚到党员队伍中来。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要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个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一般可保持每年发展5-10名的数量。
第八条 申请入党人必须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接到申请入党人的申请书后,要在15日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并对申请入党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党小组讨论提名推荐,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为党支部大会,下同)和总支部委员会研究,作出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定,并报基层党委备案。
第十条 28周岁以下的入党申请人一般要经过所在单位团组织“推优”。
“推优”方法步骤:(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2)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3)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4)填写《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审核表》。(5)报上一级团组织,并由上一级团组织考察审核后向所在党组织推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连同入党积极分子申请入党的其他材料(如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档案并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保管。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制定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以及谈心交流等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党组织确定的培养联系人,要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沟通联系,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半年要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培养教育情况以及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表现等。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xx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党的理想信念。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主动撰写自传,上报党支部、培养联系人,便于党组织掌握情况。自传的内容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和主要经历来确定,一般包括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参加工作前后的个人简历,自己的思想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等情况,便于党组织更好地了解情况。思想汇报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一般情况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可与民主评议党员一起进行。根据测评情况、培养联系人介绍,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作出“是否继续把该同志作为积极分子进行培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票超过测评人数1/3的,要进行谈话教育;不合格票超过测评人数1/2的,不宜继续作为积极分子)。取消积极分子资格,必须经上级基层党委复核同意。
第十八条 基层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作一次分析,对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限期改进。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借用工作期间,借用和被借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联系沟通,不中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材料(档案)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培训和预审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方可对其能否列为党员发展对象进行研究讨论。
第二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经党员和群众代表无记名投票推荐确定。召开推荐大会时,应当提前一天发出通知,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应超过党员总数的80%;参加会议的党外群众代表必须经支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数量为党员总数的20%左右(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全体人员参加)。推荐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发展对象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支委会介绍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培养情况、近年来的测评情况;培养联系人介绍培养联系情况;当场投票、唱票、计票、公布票数;支委会(支部大会)根据推荐情况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所得推荐票数超过实发推荐票数的半数,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书面报基层党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推荐发展对象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上级党总支和基层党委要加强指导,派员列席支委会、推荐大会,全程指导。
第二十三条 行社领导班子成员与其亲属(主要包括配偶、 子女、兄弟、姐妹)在同一个单位的,其亲属入党必须提前一个月申报。行社党委要在认真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经省联社党委工作部门研究批复后,方可履行入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对其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中的表现;有无经济经济问题和廉洁自律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的综合政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函调或外调、征求公安、计生、信访、街道、居委会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政审应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委员或培养联系人等参加,本人回避;外调人员要由两名党性原则强的正式党员负责,与发展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政审通过后,要把发展对象的材料逐级上报至基层党委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预审主要内容:
(一) 入党申请书、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
(二)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 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
(四) 政治审查材料;
(五)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 (六)基层党组织需要进行预审的其他材料。
基层党委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应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基层党委要对其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xx共产党章程》等资料文件。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期间已参加上级党组织或党校专题培训的,可不再培训。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要按规定形式和内容进行发展党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一条 发展对象经基层党委预审同意后方可发放填写《入党志愿书》,开始履行正式入党手续。党支部负责人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三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及《xx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具有两年以上党龄的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三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第三十五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应当提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方可开会,发展对象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始得通过。因故不能到会或中途退席的党员,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表决,但在会前或退席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时应注明)。支部表决后才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视为无效。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一般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发展对象回避后,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政审、公示的情况;到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投票、唱票、计票、公布票数;形成并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一并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上级党总支和基层党委要加强指导,可派员列席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全程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一个月内,基层党委要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四十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一并表决。
第四十一条 对基层党委的批复,党支部应在10日内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在10日内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基层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要组织其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总支部)组织进行,也可由基层党委选择适当时机集中进行。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是:
(一) 唱《国际歌》;
(二) 预备党员宣誓;
(三) 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四) 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五) 老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讲话。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并履行好材料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批准。
第四十七条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至2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到期未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要及时提醒;经提醒
3次以上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后,支委会应进行研究,听取培养联系人、所在党小组的意见,派出专人征求公安、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对照党员条件,综合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形成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四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一般是: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态度,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培养联系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情况;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交大会表决;支部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投票、唱票、计票、公布票数;党支部形成决议,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报基层党委审批。
第五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提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方可开会。预备党员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始得通过。因故不能到会或中途退席的党员,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表决,但在会前或退席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时应注明)。支部表决后才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视为无效。
第五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如果预备党员获得的赞成票数低于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处理:如因党员对申请转正人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党支部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表决;如因申请转正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而出现意见分歧,可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如支部党员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要及时弄清并做好解释,一时难以弄清的,可暂时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再召开支部大会重新表决。
第五十二条 对外地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当严格审查。无法认定其预备党员身份的,报经基层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在转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党支部认为有必要并报经党委批准,可以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五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在10日内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档案要由党组织指派专人保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乱存乱放;每次交接都必须履行交接手续。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本人档案在本单位人事部门保管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入党主要材料,直接存入本人档案。本人档案不在本单位人事部门保管的,入党主要材料由人事部门转给其档案保管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领导。下级党组织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基层党委应对所辖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定期予以通报。重大或有代表性的问题应及时通报。
第五十七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信访限时办结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信访件,一般情况下,要在15日之内调查处理完毕,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上访人反馈;上访人是匿名的,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信访件是省联社及以上党组织编号或督办的,要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无故延期调查、调查不力未能掌握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对培养不力的、审查不严的、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和责任人,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xx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对违反党章和《xx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总支)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1.发展党员流程图(略)
2.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式样)(略)
3.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略)
4.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略)
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党组织发展党员预审表(略)
6.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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