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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综合治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学院资产安全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综合治理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全院党、政、工、团及各系、部、处、室等部门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制、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学院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内保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以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有关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文件精神为依据,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群防群治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校园综合治理由院党委、行政领导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保卫处应在校园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由院领导任正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委员,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保卫处,其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及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教辅单位均应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职责与任务
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
(一)宣传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学院和本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作相应的安排并督促检查实施;
(三)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推动院内各部门落实学院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四)在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监督、检查、落实“校园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规定;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院内各部门落实学院校园综合治理的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向院党委、院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纪律检查委员会:积极参加有关校园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校园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校园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积极参与校园治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保卫处: 是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业务部门,在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加强查破案事件,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各种违法行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加强易燃、易爆、剧毒、违禁物品的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努力预防火灾和交通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对基层安全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检查指导;努力做好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检、法、司、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的综合治理,共同维护学院和国家安全。
党委组织部: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党组织对所在部门贯彻实施校园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和执行校园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提供组织保证。
党委宣传部:作好校园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和表彰校园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创造扶正怯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学生工作处(部)、(团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法制、道德、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创建“文明校园”。做好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重视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树立社会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组织学生开展学习先进人物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充实大学生的精神生活。
院长办公室:作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为学院和广大师生员工提供法律保障,依法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促进校园的综合治理。
教务处:做好实验室设施安全、教学、科研、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等等教学科研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教学秩序、教学设施、实验设备和实验药品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秩序良好。
工会: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和校园治安,动员职工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把计划生育工作与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校园的综合治理。
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把治安责任纳入对各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与单位年度考核和个人职务升降、津贴工资挂钩,并严格监督执行校园综合治理的奖励与惩处机制。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做好安全保卫在岗职工的职业培训、职称评聘等工作。
后勤基建处:在学院整体建设规划中,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设计,使之与校园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减少违法犯罪空隙;对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治安保卫用房等进行统一规划。做好来院施工队、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工程与建设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竣工、同验收。
后勤服务总公司:认真贯彻为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生产和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促进后勤各项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及时维修维护校园安全设施,提供优质服务;要努力提高全员素质,开展安全生产,努力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事故工作,努力做好安全用电工作,使各部位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系、部、处(室)、教辅单位职责与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单位和学院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法规,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意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消防、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各项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
(五)做好本单位常住人口和外地来校人员、临时来校务工人员日常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户口申报工作;
(六)及时向学院与有关部门反映单位内部治安情况及师生对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第九条 安全教育
(一)全院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和院办负责,全面规划,分阶段实施。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由所在系和学工处、保卫处共同负责。
(三)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由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和保养
(一)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部位的灭火器、应急灯、应急疏散标志及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修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部位的室内消防栓及校区内的室外消防栓的安装、更新、维护、保养工作由后勤基建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保卫处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三)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和经营承包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场所,其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配备、维修和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新建房屋的室内外消防栓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由后勤基建处和施工单位按照消防标准配置,工程竣工验收时,保卫处派人参与对该建筑物消防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保卫处移交有关消防设施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五)学院公共部位和重点要害部位所需的防盗报警、安全监控设施由保卫处负责规划、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有特种要求的技防设施,如防雷电设施、防燃气泄露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和学生所在系负责。
(二)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校门、行政办公楼的值班门卫以及公共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四)各单位使用的办公室、机房、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会议室、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几个单位共同使用的会议室、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安全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体育课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体育系负责。
(七)教职工或学生在实习、参观、考察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
(八)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包括新生报到)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各单位自行举办的集体活动(包括集会、报告会、考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
(九)院外单位到院内举办大型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由提供场地或场所的单位负责,报保卫处备案。
(十)校园电视台、校园广播电台和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院长办公室和保卫处负责,其中校园电视台、校园广播电台的新闻播报和设备安全管理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网络信息发布的安全管理和网络技术的安全管理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章 校园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调动我院各方面力量维护校园治安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实行校园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三条 校园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是把校园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并将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与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综合治理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晋职晋级以及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直接挂钩的专项否决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实行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实、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一票否决由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第十七条 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
(一)院内各机构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包括单项荣誉称号。
(二)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同时还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此项否决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第十八条 一票否决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对发生严重治安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随时否决。
第十九条 对不执行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拒不签订或不按规定签订校园综合治理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校园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罢工、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群体械斗、聚众闹事等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院或社会稳定的;
(四)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本单位发生火灾或重大盗窃案件以及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治安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严,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在社会或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九)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否决。
(一)综合治理工作一贯较好,虽曾发生一般刑事案件,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进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的,能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把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综合性荣誉称号评选和个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考核标准。凡被考评单位和个人评先晋升应征得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是否一票否决的建议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使一票否决权应本着教育在先,否决在后的原则,对拟否决的单位,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限期改正。对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内部通报批评,以扩大教育面。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不能代替被否决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政策、法律该受的党纪、政纪以及法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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