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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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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发挥教职员工在办学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行校务公开的目标是:学校和各系、部、处、室行政事项应公开的都必须公开。校务公开的覆盖面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要通过实行校务公开,使学校权力运行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学校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各项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学校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明显好转,群众对校务公开的情况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第三条 推行校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公开、全面客观、真实具体、及时有效。应公开事项的办事依据、职责、条件(指标)、程序、纪律和结果即“六要素”都要公开,前五个要素要在事前公开,办事结果在事中和事后公开。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校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黄懿斌同志任顾问,姜正国同志任组长、郭军任副组长、张银秀、李尚益、谢祥清、刘和云、雷立成、李凤莲、邓和秋、李高海、刘铁铭、蒋建初为成员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校务公开的政策与规定; (二)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与考核; (三)负责审定校务公开工作方案,听取行政关于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四)决定校务公开新增内容、形式和范围; (五)研究解决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校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校务公开工作并向上一级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六条 学校行政是实施校务公开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全年校务公开工作方案,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校务公开工作由各相关部门或项目公开小组具体实施,某一事项公开后,应在一周内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范围和有关文件、依据反馈给学校工会,校务公开工作应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报告1次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四)为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七条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学校工会),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校务公开的工作机构,与学校工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落实经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校务公开工作方案。 (二)负责管理使用校务公开栏,即时向校务公开网页提供资料。 (三)与学校相关部门、项目公开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相关部门、项目公开小组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 (四)收到各相关部门或项目公开小组报送的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反馈表和有关资料后,对其公开情况是否全面客观、真实具体、时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认真核实,提出意见,同时,对报送情况和核实材料进行整理,建立校务公开工作档案。 (五)了解收集教职员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六)发现、培养和推广校务公开工作先进典型 (七)定期向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八)完成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务公开工作通过以下渠道接受监督: (一)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设立校务公开意见箱和监督举报电话(8325084),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并进行抽查。 (二)学校工会要组织9—11名教职工代表组成校务公开群众监督小组,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检查和民主评议。 (三)教代会每年听取1次学校行政关于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学校所有与教职工、学生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除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都应该公开,主要包括: (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重大工作实施方案等; (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管理制度、干部任用、教职工聘用、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省级青年骨干教师选拔、业务考核、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收入分配方案、评优评先等; (三)学校财务预算、收支情况,包括教职工交税、养老金、住房公积会、公费医疗等。 (四)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承包租赁; (五)各种收费项目及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 (六)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毕业生就业、毕业证发放、三好学生评选、学生干部任用、专升本、特困生补助、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等;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学校领导工作分工情况、各单位和各部门主要职责及岗位职责; (九)教学科研计划及经费安排;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的科研课题的立项,经费奖励情况、教学、科研成果资助情况; (十)学校领导及中层干部出国考察情况; (十一)工会经费的收支和工会福利等有关情况; (十二)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尤其是食堂收支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属于教代会职权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教代会上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栏是校务公开的必要形式,所有公开的内容原则上都应在公开栏公布。 第十二条 电视、广播、报刊、校园网、文件、会议等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凡对于需要师生或社会公众了解的公开事项,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校园网、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校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单位部门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对校务公开工作不落实,师生意见比较大的,应对责任单位班子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戒勉谈话,对谈话后拒不改正的,应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各责任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被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不得评为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单位部门不得参加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等的评选。 (一)拒不建立,实行校务公开制度的。 (二)进行虚假校务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教代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出现集体上访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以及在校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六)经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校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70﹪以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公开工作有关部门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好系(处、室、部)务公开工作方案,并报校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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