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文科技学院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校园正气,支持和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奖励和保护在见义勇为、见难相助、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活动中的有功人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本校师生员工(含临时工)适用本办法。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外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坚持依法保护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综治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一)勇于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重大灾害事故中奋力排险抢救,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减轻或者免受重大损害,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救的行为;
(五)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突出;
(六)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七)其他在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在本校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由学校保卫处予以确认报校综治领导小组审核;本校师生员工在学校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行为所在地公安部门确认,并报校综治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可分三种方式:见义勇为人员自己申请,有关单位举荐,校综治领导小组依职权主动发现。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保护。
第九条 申报见义勇为奖励,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填写申请表,并附上详细事迹材料(伤、亡的加附法医鉴定或医院证明材料),报校综治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奖励和保护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一)现场抓获散发“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宣传品或正在进行其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有关的破坏活动的人员,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重大的,由校综治领导小组决定酌情增加。
(二)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重大的,由校综治领导小组决定酌情增加。
(三)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其他盗窃、寻衅滋事、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员(要求人赃俱获),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重大的,由校综治领导小组酌情增加。
(四)发现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即将或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积极保护或设法救援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提供破案线索,破获重大案件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脱逃犯、通缉犯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重大的,由校综治领导小组酌情增加。
(七)发现并有效制止一般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10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的奖励;发现并有效制止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八)在排除自然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九)发现并主动、及时救助落水、坠楼或其他遇险人员,表现突出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十)在见义勇为中做出特大贡献或牺牲的可最高奖励10000元。
(十一)其他见义勇为行为,校综治领导小组可视情况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见义勇为”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或者受伤致残的人员,其抚恤金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在校外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已受到相关部门奖励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除学校给予奖励外,根据情况由学校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保卫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责,对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贡献突出的,参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在校长基金内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奖励经费的发放最终须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用于奖励的专项资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打击、陷害、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学校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校综治领导小组核实后,撤销表彰奖励,追回奖金和其他经济补助,并由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其施行。
附件:
人文科技学院见义勇为奖励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或班级)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理由(见义勇为事迹):
奖励等次(金额)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校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院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