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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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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1号)和xx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52号),结合xx工商大学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银校合作协议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推进科教兴国战略,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贷款。助学贷款行为主体是贷款银行和借款学生,学校是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者,助学贷款工作受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

2、xx政府领导和监督。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根据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执行情况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浮动。利息率应在合同内载明,合同规定在贷款期内、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全额付息。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年度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学杂费(学费+住宿费),但学杂费总额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以人民币6000元为上限。具体贷款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助学贷款金额应在合同内载明。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各年级最长贷款期限具体推算方法为:9月份以前申请:期限=学制+6-已读学年数-1;9月份以后申请:期限=学制+6-已

3、读学年数。研究生贷款与本科生一样。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和在校研究生。原则上放贷人数不超过当年在校人数的20%。学校年度助学贷款总额度由xx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确定。第八条 根据x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x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50号)文件规定,xx籍生源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级以上(含)同时要求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良好,且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警告以上处分和不良信用记录、学习成绩合格(累计不

4、合格课程最多门)。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一)新生需提供的材料:贷款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意见书;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所在学院出具的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说明书;杭州市区工商银行开具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二)非当年录取学生需提供的材料:贷款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意见书;本人学生证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加盖民政部门公章);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就读期间的本人历年学业成绩证明(加盖学院公章);所在学院出具的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说明书;杭州市区工商银行开具的个人结算帐

5、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一)申请:助学贷款需由学生本人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将申请及所需提供的材料交学院学办审核,审核合格后上交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原则上老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受理时间为上半年、新生为入学后两星期内,具体时间由校学生处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二)审批:1.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齐全性、一致性、准确性),学院依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困难等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并依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品德行为鉴定、签章;2.学院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材料(包括见证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和见证人

6、出具的说明)和汇总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作为贷款介绍人负责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汇总全校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并负责与银行联系,将全校助学贷款申请材料集中送交银行;3.银行对学校送交的助学贷款材料进行核查和审批,对合格的助学贷款申请确定放贷金额,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银行在当年度助学贷款工作结束后退还学校,由学校退还申请学生。(三)合同签订:助学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款学生接到办理贷款手续通知后,应在承办银行和学校指定地点、时间与承办银行办理签订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若有事需缺席应提前1天向学生处请假,未经准假不到者视自动放弃贷款申请,学校不再协助其办理助学贷款。(

7、四)贷款发放:助学贷款按学年发放,贷款资金由承办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的放款日直接划入校计划财务处指定账户,未缴学杂费的抵作应缴学杂费,已交学杂费的,其贷款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划入贷款人指定银行帐户。(五)毕业生贷款确认:助学贷款确认工作是助学贷款的重要环节,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过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做好贷款确认工作,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书放入学生档案。(六)还款:还款是助学贷款获得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助学贷款学生应在贷款合同到期日(或之前)归还其获得的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由贷款人与放贷银行协商确定。已毕业离校尚未到期还款的学生应主动与经办银行保持联系,借款

8、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管理:(一)学生处负责制订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和维护助学贷款信息库,建立见证人档案库。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二)助学贷款必须有贷款见证人,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原则上是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学办负责人、辅导员或学生家长,见证人不必为贷款人提供担保。见证人职责:协助学生处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向经办银行出具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合同上签章,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

9、的义务,并在贷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毕业后的联系方式;(三)学生诚信教育: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必须坚守诚信,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学院负责制定本院学生诚信教育计划,报学生处,并实施日常诚信教育工作。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有义务参加银行和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直至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等措施;(四)贷款的催收: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按期(可提前)归还助学贷款本息,银行和学校将对助学贷款逾期未还学生采取各种催收措施,助学贷款催收具体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五)借款学生转学或跨校升学时,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内容之一移交该学生新就

10、读高校,借款学生应同时协助新就读学校和原学校做好其贷后管理。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等终止学籍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出国手续。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处理:(一)借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银行将按规定计收罚息;(二)银行为每位助学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对发生违约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并通报金融系统,限制违约人今后的信贷活动;(三)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助学贷款中心将对助学贷款逾期3个月及以上未还的违约学生有权在媒体上予以通报;(四)银行和学校将通过违约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家属和朋友等渠道提请违约人履行义务。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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