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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奎文区齐鲁创智园2号楼8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聚集创新资源、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产业应用技术研发,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二)引进培育高端人才和专家团队,推动全市产业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任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
(三)批准联席会议工作报告;
(四)指导监督市产研院建设与工作开展;
(五)监督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联席会议
第一节 联席会议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xx市有关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有关市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1名,召集人3名,联席会议成员若干名。
第十二 条 联席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市产研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负责市产研院建设顶层设计和资源统筹协调;
(三)拟定市产研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任免或提名市产研院行政负责人;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审议市产研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制定市产研院管理办法;
(八)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市产研院建设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九)做好经费拨付、项目立项、验收检查等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总召集人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xx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 总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
(二)确认联席会议议题;
(三)签发联席会议决议和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联席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联席会议职权;
(六)授权其他联席会议成员行使相关职权;
(七)联席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总结部署市产研院发展的重大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成员;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联席会议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适当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提请联席会议表决事项由出席成员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联席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成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成员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联席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设院长1名,执行副院长1名,副院长2名,其中执行副院长担任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市产研院院长的产生方式为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管理和科技创新经验特别丰富的人员,由联席会议考核任免。
第二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联席会议决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市产研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行使联席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市产研院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资产损益情况;
3.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
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6.社会投诉情况;
7.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联席会议表决通过,联席会议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联席会议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联席会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联席会议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联席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市产研院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产研院联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部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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