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行安全操作行为,根据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银行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提供现金、押运、守库、执勤等服务的单位、分行及县域支行。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前台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
2、;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第五条 银行保卫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保卫部门是我行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第六条 总行保卫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银行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第二章 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 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我行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
3、查合格方可任用。第八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 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守库员、押运员还应取得持枪资格,驾驶员应取得准驾相应车型的驾驶证。第十条 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 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守库和押运无关的事项;2. 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台)、金库及守库室内,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守库室内,不准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4、;3. 营业场所、金库及守库室和运钞车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守库室内不准放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4. 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不准兼岗、换岗和串岗;5. 不准守库、押运、驾驶人员参与清点、搬运现金和押运物品;6. 不准守库人员兼管、代管金库(内库门)钥匙;7. 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营业场所必须3人当班、2人以上临柜。第一节 营业前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1. 检查营业场
5、所及周边治安情况;2. 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3. 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4. 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5. 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领导。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 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2. 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临柜;3. 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1. 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2. 配合有关人员对营业场所大厅及周边进行检查;3. 运
6、钞车未到达前,巡视营业场所周边,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钞准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4. 运钞车到达后,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方可解除警戒。第十五条 临柜员应对自身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班前和接钞准备等工作。第十六条 款箱交接应执行下列规定:l. 运钞车到达后,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核查、辨别车辆及解押人员;2. 核查、辨别无误后,应由一名押运员持枪护送解款员携提款箱至营业场所门外,解款员由缓冲式电控联动门(以下简称缓冲门)进入柜台内与临柜员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款箱辨别、数量核准、完好检查等,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3. 交
7、接完毕,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解除警戒;4. 临柜员应将暂时不支付的大额现金存入保险柜。第二节 营业期间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保安员除外)应按规定营业时间开启场所大门或卷闸门并锁定,大门钥匙或遥控器应指定专人保管。第十八条 缓冲门的内外门钥匙或遥控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管,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缓冲门要始终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情况,不得使用缓冲门“双开”功能。第十九条 临柜员需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报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入柜加锁,退出微机处理系统并妥善保管业务用卡(软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能离开。第二十条 临柜员出入柜台时
8、,必须告知同班人员引起注意,在确认安全后严格按照缓冲门出入操作规定进出,必要时应安排执勤保安员在门外警戒。第二十一条 临柜员应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业务。暂不支付的大宗现金应及时入柜入箱,不得置于桌面、地面等客户视线范围之内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 营业场所值班负责人应加强巡视,检查缓冲门是否锁定、临柜员是否全部在岗、柜台内是否有无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营业场所秩序,柜台外有无可疑人员等。第二十三条 非临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柜台内时,应征得营业场所领导批准,出具介绍信、有效证件,在本单位领导或总行保卫人员陪同下,按要求登记后才能进入。第二十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1. 不准进入营业场所柜台
9、内,不准持有缓冲门等有关钥匙;2. 协助做好营业场所临时调款、工作人员进入柜台、自助设备清装钞等警戒工作;3. 维护营业场所大厅“一米线”等候排队及厅内正常营业秩序,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4. 严禁替客户办理业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员在营业期间遇抢劫、诈骗或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沉着冷静,及时报警求援,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第二十六条 营业期间临时调款时应执行下列规定:1.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做好接款准备;2. 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在营业场所大门外进行警戒;3. 经核查、辨别押解人员身份无误后,临柜员打开缓冲门允许解款员携款进入柜
10、台内,并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 4. 交接完毕,待运钞车驶离后,警戒解除。第三节 营业终了第二十七八九条 营业终了,待大厅内客户全部离开后,锁闭大门及场所所有通道。 第二十八条 临柜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物品清查无误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第二十九条 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车准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第三十条 运钞车到达后,款箱交接应执行接款操作规定。第三十一条 送款工作结束,营业场所负责人要组织员工进行班后检查,整理好工作区域物品,关闭办公机具电源。监控设备
11、管理人员对录像回放检查、登记。安全员逐一巡查营业场所的安防设施、通讯设施是否正常,开启防盗报警器布防,关闭其他工作电源,熄灭火源,锁定所有门窗,并将检查情况据实登记。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第四节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 第三十二条 在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帐、清装钞时,营业场所内的加钞通道和现场要暂时封闭或清场,要指定专人在现金装填区安全门外警戒,2名以上专职人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无人警戒的,不能在营业期间进行自助设备结账、清装钞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离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账、清装钞时,必须由运钞车送款,押运
12、员进行警戒,2名以上解款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第三十四条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现金装填区安全门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实行双人单向保管制度,不准交叉交接使用,密码要定期更换。第三十五条 营业网点应安排专人加强对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服务窗口及周边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有关情况及问题。第四章 守库安全操作规程第一节 上岗前第三十六条 守库员应按时到岗,在带班领导监督下,与上一班守库员办理交接班手续,了解上一班值班情况和处理事项的详细情况,检查枪支弹药、报警设备、视频监控、通讯设施等是否正常,巡查金库重要通道、要害部位及周边情况有
13、无异常;确认情况正常后,双方办理枪支弹药和相关物品的交接,认真填写值班登记簿和枪支弹药交接登记簿并签字。第三十七条 接班后,交班人应迅速离开守库室,值班人应将通往金库(含守库室)的各道门反锁,按要求进行值守。 第二节 守库期间第三十八条 金库守护应实行双人武装坐班守护制度,并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查验制度,严禁管库员单人进库。守库员必须做到人不离岗,枪支、防卫器具不离身。第三十九条 守库期间,守库员要严密注视库房及周围动向,接到报警或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并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守库员应负责出入库人员审核及警戒工作。工作时间,守库员必须核实进入金库工作人员的身份、任务,
14、并逐项登记后方可开门让其进入。非工作时间,未经保卫部门、金库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严禁任何人进入库房。第四十一条 管库实行双人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制度。库门钥匙应由两名管库员保管,严禁交叉或横传使用。因故更换管库员,必须更换库门锁具及密码。第四十二条 守库员在押运物品出入库时应执行下列规定:1. 一人在守库室进行视频监视,一人持枪在装卸通道门外进行现场警卫;2. 对管库员、解押人员和运钞车等进行核查、辨别;3. 经核审无误后,按要求办理出入库人员及物品情况登记,开启金库第一道门,待管库员、解款员进入金库后迅速锁定;4. 待押运物品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打开装卸通道门,监视押运物品的装卸,严禁进库人
15、员携带与业务无关的各类物品进入库区;5. 装卸完毕,锁闭装卸通道门,待运钞车及有关人员离开后,解除警戒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第三节 守库终了第四十三条 守库员要在带班领导的监督下,同接班人员办理枪支弹药、枪证及门、柜钥匙等相关交接手续,检查监控、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消防器材性能及运行情况等。交接班要认真填写交接班登记、枪支交接登记簿等,并各自签名。第五章 押运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四条 押运工作必须使用制式防弹运钞车,双人持枪武装押运。 每辆押运车必须至少配备两名押运员、两名解款员、一名驾驶员。 第一节 押运前准备第四十五条 执行押运任务时,运钞车组必须指定一名押运员担任押运组长,负责押运工作的组织
16、与协调。押运组长应了解押运任务、部署押运工作和前班押运情况等。运送大宗现金,跨地区长途押运,必须加派护卫车,增派武装押运人员,并成立指挥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制订押运方案,明确有关人员职责。指挥小组负责人由保卫部门领导担任。第四十六条 押运前,解押人员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 按规定着装,戴钢盔,穿防弹衣;2. 押运员按规定领取枪支、弹药、持枪证、特货通行证,携带工作证、身份证等;在枪械管理员或两名押运员的互相监督下,先验枪,后装填子弹,再关闭枪机保险。子弹应装入弹仓,但不得上膛;3. 驾驶员检查车况及门锁等,加足水和油料,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4. 押运组长检查车载通讯、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及
17、消防器材,并置于工作状态;5. 解款员必须将押运物品装入运钞舱并锁定,保管好钥匙。严禁押运物品放在驾驶舱或乘坐舱。第四十七条 运钞车出发时,押运组长应在驾驶舱副驾驶就座。另一名押运员待解款员上车后,上车就座于押运舱门口座位,锁好门。押运组长要待全车人员上车后方可上车。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期间,除押运物品上下车外,其余时间及行驶中要锁好车门车窗。第四十八条 执行解押人员必须对运钞时间、地点、路线、数量和押运情况严格保密。第二节 装卸、运送第四十九条 运钞途中,押运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情况,发现可疑车辆尾随或跟踪现象的要及时报告。执行押运任务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路线或办私事。第五十条 装
18、卸押运物品时,驾驶员必须将运钞车停靠指定的泊车位置,车辆应最大限度地靠近金库库房或营业场所,并置于视频监控有效范围内。停靠时,运钞车不得熄火,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位置,并锁闭车门。接送款单位有院落的,运钞车应开进院内,关好院门后在指定位置装卸。金库必须在作业区内指定位置进行装卸。 第五十一条 押运员在装卸押运物品时应执行下列规定:1. 押运组长先持枪下车,检查现场确无异常情况后,指挥另一名押运员持枪下车。两名押运员警戒站位应视现场情况确定,背对交接区域,并相互呼应,形成视线交叉的警戒区,避免有警戒死角;2. 车外警戒时,押运员应打开枪托和枪机保险,双手持枪跨立或在小范围内游动警戒,及时制止无关人
19、员靠近,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 3. 在确认押运物品安全进入金库或营业场所,待解款员与金库或营业场所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押运物品与解款员上车后,后排的押运员先上车,锁好车门。押运组长确认无异常后迅速上车并锁定车门; 4. 在营业期间调拨现金时,押运员均应下车警戒,其中一名押运员护送解款员至营业场所缓冲门外后警戒;5. 当运钞车不能接近营业场所时,押运员应持枪步行将押运物品护送至营业场所缓冲门外再离开。第五十二条 运钞车停车执行装卸操作时遇到犯罪分子侵袭及行驶中遇到交通堵塞、路障、有关部门检查、犯罪分子抢劫等情形和发生车辆故障、车辆失火、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车上解押人员应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20、,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车辆滞留时间,确保押运物品安全。第三节 其他押运的安全操作第五十三条 执行上门收送款和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时,待运钞车到达目的地并就近停靠指定位置后,押运员根据现场情况,应按下列规定警戒:1. 运钞车不能熄火,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位置,并锁好车门;2. 当运钞车内有解款员时,两名押运员全部下车警戒;3. 当车内没有解款员且车内有押运物品时,押运组长要下车随解款员到作业点警戒,另-名押运员留在车内警戒;4. 当车内没有解款员,且车内没有押运物品时,两名押运员全部下车随解款员到作业点警戒; 5. 当运钞车不能接近作业点时,押运员必须持枪沿途随行护卫。 第四节 押运终了第五十
21、四条 完成押运任务后,在单位带班领导监督或两名押运员相互监督下,押运员要检查车上有无遗忘的物品,先退出子弹,后验枪,将枪支、弹药、持枪证、特货证等交回,并办理登记手续。押运组长要向有关领导报告押运情况。第六章 监控报警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五条 监控室工作人员接岗时,应检查控制操作台、监视器、电源开关、线路、备用电源,确认设备是否完好;检查前期监控交接情况和目前监控区域情况,确认有无异常。第五十六条 值班期间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l. 值班期间对全行营业网点及总行办公大楼实行全方位监控,对全行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巡检,重点回放检查各网点监控设备有无停录、断录、死机、录像天数是否达到30天
22、以上等异常情况;2. 重点观察营业场所现金区和出入金库人员的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通知值勤人员并报告保卫部门;3. 掌握营业场所、金库和运钞车运行情况,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应迅速报告保卫部门或有关领导,并做好记录;4. 做好车载GPS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时对押运车辆进行监控及拍照。第五十七条 值班期间应详细记载下列事项:1. 交接班时间、人员、移交的事项及处置情况;2. 防范区域检查、清场、封闭、布防时间等事项;3. 防范设备、器材运行情况; 4. 领导或保卫、公安部门查岗、检查情况:5. 需要移交接班人员处理的事项;6.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监控室工作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内从
23、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第五十九条 当设备器材发生故障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属于操作不当,应立即纠正,属于机械故障,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维修。第七章 枪支、防卫器具使用保管安全操作规程第一节 使用第六十条 枪支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l. 持枪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经专门培训,依法取得持枪证;2. 枪支只限于金库守护、现金押运时使用;3. 执行跨省、市的长途押运任务需携带枪支时,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六十一条 持枪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使用
24、枪支:1. 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2. 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3. 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使用枪支时应注意:1. 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或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枪支;2. 开枪有可能误伤群众或引起灾害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枪支;3. 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如实向总行值班领导、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单位报告。第六十三条 佩带、使用枪支及
25、防卫器具应严禁下列行为:1. 修理、转借、玩弄和自行调换枪支、弹药及防卫器具;2. 私自携带枪支、防卫器具外出;3. 携带枪支进入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4. 随意鸣枪或用枪狩猎; 5.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节 保管第六十四条 守库、押运人员在完成执勤任务后,应及时办理枪弹、防卫器具入库手续,入库的枪支、防卫器具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交接制度和档案。第六十五条 枪支弹药保管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第六十六条 枪弹
26、库(柜)钥匙要由2人掌管(每人掌管一把锁的钥匙),取用枪弹必须2人同时到场;更换枪、弹保管员后,必须要做好清点、交接登记工作,并更换枪柜的锁和密码。第六十七条 枪支管理人员应经常组织守押人员擦拭、保养枪支,做到无碰撞、无锈蚀、无损坏、无丢失,时刻保持完好状态。第六十八条 各类枪支、弹药、防卫器具配备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持枪证件应由公安机关年审。第六十九条 领用枪支必须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领。领用枪支、弹药和警具必须逐项登记领用人员、领用时间、枪支型号、号码、弹药数量等,并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第七十条 枪支维修、弹药消耗要如实登记,发现差错要及时追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
27、八章 安全检查第七十一条 上级或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有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2. 有能确认系上级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等);3. 持有上级或本单位签发的安全检查介绍信;4.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七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检查有关手续而要求检查的,当班工作人员在拒绝接受检查的同时,要迅速报告本单位或总行保卫部门。第七十三条 检查运钞车应依照以下规定进行:1. 对运钞车所载物品的检查,应由省辖市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会同我行共同进行。 2. 实施检查要在安全的场地进行。实施检查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完毕由双方出具检查结果报
28、告,签字后分别存档。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检查、监督。营业场所员工在核查检查人员及有关证件后,应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询问,除涉及银行业务秘密外的问题,均应予以回答。第七十五条 所有安全检查都须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签字。第九章 情报信息 第七十六条 我行应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严格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查处与本行有关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七十七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报告:1. 营业场所、守库、押运操作中出现的重大异常、紧急情况和案件、事故苗头; 2. 发生的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
29、、绑架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与案件侦破和事故查处有关的情况;3. 因各种问题引发的金融挤兑事件、群体性事件、可能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动态和事件苗头等。第七十八条 凡发生在我行的各类案事件,案发单位必须在案发1小时内上报总行保卫部门。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程,在预防、查处、处置案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一线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总行或银监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条 总行保卫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操作规程的,应当场责令其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总行保卫部门应向责任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违章员工进行离岗培训。违反规程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对违章员工进行处罚或处分;对于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将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八十一条 本规程由银行保卫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