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干部管理办法(*年9月25日党委常委会通过,*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适应学校科学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包括学校的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第二章 机构和干部职数设置权限第三条 学院、机关部处等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方案,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四条 处级干部、科级干部职数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方案,党委常委会研究
2、决定。第三章 干部选拔任用和任期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按中共中央*年1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干部任免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干部根据相应规定确定任期,其他处级干部任期原则上四年。第八条 干部在任期内一般应当保持稳定。除因达到退休年龄、或由于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或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或因受处分处罚需要变动职务外,原则上应任满一个任期。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作调整。第四章 干部培养第九条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干部培养,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总结干部培养工作,研究和完善干部培养工作的措施与制度。第十条 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干部培训
3、的经费投入。制定干部培训规划,干部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要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开展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学校组织的干部集中培训的,原则上不予提拔;处级干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第十一条 为干部社会考察和实践锻炼创造条件。学校不定期组织干部参加社会实践、专题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积极选派优秀干部到上级机关或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第十二条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够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需要的后备干部队伍。第五章 干部教育管理第十三条 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干部要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
4、值观、政绩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突出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自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为师生办实事办好事;自觉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第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进一步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围绕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全面科学地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考核结果要及时客观向主管领导和本人反馈,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落实个人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处级干部应进行述职述廉。第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干部要按有关规定如实
5、报告个人的住房、投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是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有关事项。党委组织部每年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抽查核实工作。第十七条 干部要严格遵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干部确因现任职务的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 加强干部信息建设。干部学历学位、职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并提供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干部书面请假材料统
6、一报送至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转人事处办理。科级、副处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至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十五天以上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正处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或者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或者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不能参加学校主要会议、活动的,处级干部须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请假;科级干部须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干部因病请假,需凭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一次性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7、,假满后仍需治疗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第二十条 干部因公出国(境),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及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外事工作和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21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200426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严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处级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者,均
8、应如实向党委组织部申报并将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审批。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回来7天内应主动把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部(处、室)例会制度,并有会议记录。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处级干部必须按时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实行二级中心组学习制度,处级干部必须按时参加二级中心组的学习。第二十四条 干部要严格遵守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坚持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处级干部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纪委负责人
9、主谈;科级干部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单位负责人主谈;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也可根据需要对新任职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坚持干部和学校签订廉政承诺书制度。坚持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由学校纪委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酌情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
10、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对象、内容由学校党委确定并委托审计处进行。第二十九条 加强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干部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干部实行坐班制,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从事管理工作。教学单位处级干部如聘任教师系列岗位,教学工作量及科研工作量不得超过所聘岗位要求的50%,所指导的研究生数不能超过本专业导师带生平均数,课堂教
11、学时数不能超过岗位职责规定的标准,并按照管理岗位和教师系列岗位实行双重考核。如聘任管理岗位,指导的研究生数不能超过本专业导师带生平均数,课堂教学不能超过100学时。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期刊编辑部、法研所的处级干部,如聘任教师系列岗位的,教学工作量及科研工作量不得超过所聘岗位要求的50%,并按照管理岗位和所聘岗位实行双重考核。校部机关、其他教辅单位、群团组织等非教学单位的处级干部应聘任管理岗位,一般不得承担教学任务。承担教学任务的,每一学年课堂教学不得超过100学时,每周不得超过4学时,指导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导师带生平均数。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及重庆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政治纪律及生活作风要求等规定,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第六章 干部退休第三十条 干部达到退休年龄者,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免去其所担任职务。担任处级干部的人员退休后级别保留问题,按相关文件规定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