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基金投资实施细则
(*年1**月版)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发挥种子基金的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效率,促进推进公司PB业务的发展,培育更多优秀私募合作伙伴,助力公司客户结构的改善,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严格筛选、分类投资、小额投资、择优支持等原则,力求促进PB业务发展的同时,又能实现风险可控,保值增值可期的目标。
第三条 种子基金准入标准
申请种子基金的客户一般除满足《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应规定之外,还需满足:
私募管理人或其核心投资成员所管理或曾经管理产品/账户(含个人账户)运行情形良好,最近半年度业绩可参照进入公司PB池/*场同类产品前50%,回撤监控参照进入PB池/*场同类产品前50%;
数据应来自于可信权威渠道,如基金业协会,私募排排网,朝阳永续,公司CRM系统,管理人主要成员原任职单位或所管理产品托管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或交易记录等。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筛选和申请
(一)机构业务总部依据有关已合作PB池合作对象择优筛选;
(二)机构业务总部主动寻找或接受私募客户主动申请。
第五条 种子基金的尽职调查
对申请客户做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信息:重点关注股权结构、公司架构、公司重大沿革、公司关键人员(公司主要股东、高管、基金经理)的背景简介、管理规模、财务情形等;
(二)投资策略:重点关注投资理念、投资流程、策略容量等;
(三)产品情形;重点关注管理规模及增长情形、产品信息、产品业绩、主要投资团队变化等;
(四)风险监控:重点关注分工设计与执行、投资流程管理、一般产品风控条款设置、运营风险管理等;
(五)其他需注意事项。
第六条 种子基金拟投资产品要素的确定
与申请客户做产品要素沟通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产品形式、产品结构、股票(期货)经纪商、交易实现方式、流动性安排、托管方的确定。
(二)产品所有主要费率的商定,包括管理费率、申赎费率、佣金费率、业绩提成比例等。
(三)产品的风险监控安排,包括集中度、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预警止损等。
(四)成品设立时间、产品拟设立(总)规模,拟申请投资金额、拟申请投资期限等。
(五)其他事项。
第七条 种子基金投资的商务条件
与申请客户做沟通并确认种子基金商务条件应包括:
(一)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可杠杆带动项目的规模、期限;
(二)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周转率,佣金费率水平;
(三)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可合作的其他服务内容及费率水平或收入金额;
种子基金拟投资产品的股票经纪商、其他私募综合服务商原则上应由公司担任,期货经纪商应优先考虑**期货,所有费率水平一般不低于*场平均水平。
种子基金申请客户的尽职调查、产品要素的确定、商务条件的谈判等应由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或由其委托PB营业部履行。
第八条 种子基金投资参考商务标准
(一)权益类产品的商务条件一般不低于推荐认购资金总额的4.0%(年化);
(二)量化套利(对冲)类产品的商务条件一般不低于推荐认购资金总额的3.0%(年化);
(三)债券类产品的商务条件一般不低于推荐认购资金总额的2.0%(年化);
(四)其他类产品的商务条件募集代销立项部门应参照行业情形商定。
公司关联公司、子公司等拟合作产品不受上述限制。
商务对价可以将因募集种子基金合作所给公司带来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贡献纳入参考范围并予以说明;种子基金的商务条件的收益率测算以实际投出的资金为基数。
第九条 种子基金的审核分类
依据有关单一产品投资规模依照分级分批的原则:
(一)投资规模在*万元(含)以内的,由机构业务总部内部形成5人评估小组,小组建员由机构业务总部销售管理部委派2名代表、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委派2名代表,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担任组长。
(二)投资规模在*-4000万元(含)以内种子基金评估委员会审批后需报分管高管审批。
(三)投资规模超过4000万元的种子基金评估委员会审批后,需报分管领导和公司总裁审批。
第十条 种子基金的审核过程
(一) 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安排人员或推荐人做项目介绍;
(二) 机构业务总部或种子基金评估委员会委员提问、质询;
(三) 机构业务总部或种子基金评估委员会出具审核结论;
机构业务总部或种子基金评估委员会可要求种子基金申请人至公司总部进行路演,就其投资策略、历史业绩、风险 监控、运营管理等方面向其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有关人员可列席。
机构业务总部一般应不晚于审核结论做出的第二个工作日将审核结论告知业务推荐机构(见附件2 种子基金投资评估流程)。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投资
种子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般为契约型私募资管产品等份额的认(申)购。种子基金不参加所投资资管产品或管理人的日常管理、投资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的风险监控
(一)分类原则
权益类产品总投资资金占比一般不超过种子基金总规模的80%;
量化类产品总投资资金占比一般不超过种子基金总规模的80%;
其他类产品总投资资金占比一般不超过种子基金总规模的50%;
(二)分项原则
固定收益类、保本收益类产品(份额)投资总款项占比一般不超过种子基金总规模的50%;
劣后类产品(份额)投资总款项占比一般不超过种子基金总规模的50%;
(三)小额分散原则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一般不高于公司种子基金出资总规模的10%;
(四)期限灵活原则
种子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安排一般不长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的管理
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和客户进行管理,应建立种子基金投资产品清单,密切跟踪未退出产品的净值运行及合作协议的履约情形,并通过定时走访、调查,随时掌握种子基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形,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种子基金评估决策机构提出建议并报公司同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种子基金投出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投资产品的落地与服务
种子基金投资产品落地与服务一般由机构业务总部依据有关属地原则、便利服务原则落地在PB营业部。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的收益确认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投出资金及所造成或产生的投资收益、管理费分成(若有)、其他收入等按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的退出
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可通过赎回、份额转让、到期、产品清算等方式实现种子基金投资的退出。
种子基金一般应在投资到期或之前通过赎回或其他方式退出;
种子基金在投资项目时应有特别商定,若管理人违反协议或违规及其他特殊情形出现,种子基金可强制退出。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的品牌建设与保护
机构业务总部应有意愿培育和建设公司PB业务种子基金的品牌,并允许、支持、监督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客户在合规前提下做适当宣传;应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打击社会其他无关机构、人员借用、盗用公司种子基金投资名义开展活动,损害公司权益。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的合规建设
种子基金的投资需依照公司制度和流程执行,对违反制度投出种子基金或在种子基金运行管理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种子基金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职工或员工责任。
机构业务总部应通过岗位分离、专业分工、业务留痕、流程监控等手段避免权益冲突,确保种子基金投资的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的内部监督
机构业务总部于每个季度终止后15日内提交种子基金季度运行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1个月内提交种子基金使用年度运营报告。
种子基金的运营应接受并支持公司稽核部门定时稽核,应接受并支持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的档案管理与保密要求
机构业务总部应安排人员对业务开展过程中所涉及资料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客户信息等材料存档,并督导分支机构按要求做好存档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对种子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所知悉或获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和协议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作为《**证券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由机构业务总部负责说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种子基金投资立项表
附件2:种子基金立项评估流程图
附件1:种子基金投资立项表
立项编号
立项日期
*****3期资产管理计划立项表
基本情形
管理人
管理人性质
私募/信托/基金/期货资管
产品状态
新设立/已存续
私募投顾/私募管理人
私募同类产品管理规模
****万/亿
私募同类产品管理数量
累计**只/存续**只
私募设立时间
是否进入PB池
私募登记备案
不需要/已备案/未履行
协会会员
是/否
管理人联系人
私募联系人
推荐渠道/机构
推荐渠道联系人
同类/历史产品业绩表现
进入公司同类前**%,*场前**%或***情形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3期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类型
契约型私募
投资标的类别
股票
预警止损
预警线0.85 止损线0.8
产品预计规模
**万/亿
产品期限
是否结构化
否
投资策略
主动管理/量化交易
投资结构化类别
优先/夹层/劣后
托管方
**证券/**银行
投资方式
份额认购
期货经纪商
**期货
交易系统/方式
我司拟投资额度
800万
我司份额产品占比
投资参加时占比10%
封闭期
封闭**月,之后每月打开
申购赎回费
其它补充
拟申请投资资金占公司种子基金总规模的0.8%
商务立项条款
佣金率
0.8‰
年化交易倍数
10倍
杠杆倍数
5倍,如投资800万,总规模4000万
投顾业绩报酬分成比例
20% (业绩报酬:0%以上的部分提取20%)
预期年化收益率
8% 10% * (1-20)% = 8% (按年化业绩10%测算)
主经纪商协议
其它收入/收益率折算
无
收益合计
0.8*5+8%=12%(年化)
私募业务部经办人
经办人处理建议或意见:
私募业务部负责人建议或意见
私募业务部负责人建议或意见:
附件2:种子基金立项评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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