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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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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城乡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控规条例及指引设立的,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实施,对城乡规划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

2、集体决策,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条 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和控规条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二)审议或审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专项规划;(三)审议各类城乡规划的调整,还包括:1. 地块用地性质调整;2. 地块规划主要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调整;3. 主干道路网调整。审议并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四)审议大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1. 大型公益设施项目;2. 大型工业项目;(五)审议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或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包括:1. 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2. 主干道和次干道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3. 重要的公共建筑; 4. 5000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5. 城市重要

4、景观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六)审议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七)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地方性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规定等;(八)其他经市规委会主任提议需要提交会议审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成员39名,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第七条 市规委会委员中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河西街道办、下郭街道办、东山街道办、鉴江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任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环保、

5、水务、城建、土地储备、消防)行政主要负责人,成员19名,实行部门席位制。第八条 市规委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产生,成员20名,其专家委员不包括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任期5年。第九条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市规委会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第十条 市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一个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或审定。第十一条 建筑与

6、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提出审议意见;(二)对城市重点地区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草案及调整提出审议意见;(三)对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草案及调整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1. 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2. 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主要桥梁等;3. 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四)对城市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五)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7、第十二条 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17人的单数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府办主任和市规划局局长担任,部门委员包括发改、住建、城建、文广新以及消防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工程造价、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市规委会聘任,换届工作在市规委会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市规委会委员可以兼任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的办事机构为市规委会办公室,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主要职

8、责:(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规定、议事规则等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市规委会与各机构间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六)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各类公示工作并协调处理公众意见;(七)负责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部门席位制中的委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会成员。其所在职能部门要指派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市

9、规委会办公室联系工作。第十六条 市规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市规委会委托,就城乡规划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不得少于到会委员总数的1/2。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该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第十

10、九条 各镇(区、街道)以及市直属部门涉及空间规划布局需提交市规委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审议的城乡规划事项,由与项目有关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市直属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送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总,对符合相关程序、资料完备并取得市城乡规划专家论证会意见的城乡规划事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交市规委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审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第二十条 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经市规委会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报主任委员

11、同意后,提前3天将议程和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会前与会委员必须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三)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逐一表决;(四)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第二十二条 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

12、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第二十三条 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市规委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经与会人员的2/3以上(包括本数)同意,且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市规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方能通过。专业委员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经与会人员的2/3以上(包括本数)同意,且同意人数必须超过专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方能通过。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送市政府办公室,经市规委会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报市规委会主任审定后生效。专业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必须经与会人员的2/3以上(包括本数)同意,具同意人数必须超过专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方能通过,

13、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决议作为审批各项城乡规划和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会议决定督办的事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第二十四条 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第二十五条 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并在会后将资料全部交回,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披露。第二十六条 经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或相关事项,由市规划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审议不予通过的

14、事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程序告知。第四章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聘任资格、推选程序及更替第二十七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资格条件是:(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二)熟悉本市实际情况;(三)关心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四)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五)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二十八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是:(一)市规委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

1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或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办公室;(三)市规委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政府遴选。经市政府按界别公平分配的原则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为委员,其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五)委员由市政府颁发委员证,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九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委员可同时向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提出申诉或解释。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16、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第五章 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十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三)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三十一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第三十二条 委员的社会责任:(一)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

17、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来,广泛关注公众意见;(三)应特别关注城乡规划决策与实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四)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合理诉求,并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五)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历史遗产。第三十三条 委员的专业责任:(一)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二)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做出有损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三)对委员会其他委员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

18、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五)各位委员在审议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第三十四条 委员的自我责任:(一)应不断寻求和接受城乡规划知识培训,以适应城乡规划实践和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发展的新要求;(二)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公正性、客观性的钱财或物品;(四)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理职责;(五)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第三十五条 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

19、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应报市规委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2/3以上多数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委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名词解释:1、重点地区:系指近期建设范围中,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以新开发建设活动为主、“十二五”规

20、划重点建设的地区,需要城市政府集中优势资源进行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对城市整体发展的带动和提升作用。2、重要地段:系指中心政务区、中心商业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城市主要道路(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规划绿化带外侧各100米范围;高速路、快速路自道路中心两侧各300米范围,城市主要河流两岸各150米范围。3、重大项目:系指城市建设与市政交通建设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如铁路、轻轨、高速公路、快速路、机场、港口等重大工程区域;10万平方米规模以上的居住区规划和4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及调整;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内5公顷以上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投资超过5千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道路、广场、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城市雕塑方案及人行天桥、地下隧道设计方案。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农林场,各新闻单位。国家、省、茂名市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印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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