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合同
甲方:AA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发货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互利、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国内速递服务:1、ü省际标准快递 2、□国内经济快递
3、□省内尊贵专递 4、ü省内异地标准快递 5、□省内电商速递
6、ü同城标准快递
国际速递服务:1、□国际标准快递 2、□国际E邮宝
国内增值服务:1、□代收货款 2、□收件人付费 3、□返单
4、□短信通知 5、□一票多件 6、□限时退回
7、□仓储 8、□理货 9、□邮件封装
注:所提供服务以在“□”上打“√”的项目为准。
1.2上门揽收服务:根据双方约定,乙方委派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上门揽收邮件。(注:若客户不需要提供上门揽收服务,则该条款可删除。)
1.3 “门到门”投递服务:乙方将自甲方揽收的邮件投递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由甲方指定的收件人(收件人本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1.4保价服务:
1.4.1甲方可视自身情况,选择是否为所交寄的邮件进行保价。保价费用按照货物价值的1%收取。对于贵重物品,建议甲方进行保价。保价金额最高限额为单件5万元。(注:省际标准快递、省内异地标准快递、省内尊贵专递、省内电商速递和同城标准快递单件5万元;国内经济快递单件2万元;国际标准快递及国际E邮宝业务不提供保价服务)
1.4.2 对于甲方交寄的省内尊贵专递政务类邮件,乙方赠送保价服务。
1.4.3对于甲方交寄的省内尊贵专递邮件,申报物品价值超1万元的,甲方需定点交寄,交寄地址: (定点地址为贵重物品集中收寄网点地址,由甲方结合实际指定)。
1.5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的邮件查询、业务咨询服务。
1.6如甲方需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甲乙双方补充签订《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书》及《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补充协议》。
1.7如甲方需乙方提供收件人付费服务,甲乙双方须补充签订《收件人付费业务服务补充协议》。
第二条 价格条款
2.1双方按约定资费标准计收邮件资费(具体标准见附件)。甲方寄往国内县以下(含县)等偏远地区的邮件不执行优惠政策。
2.2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乙方上级部门调整资费标准等政策,乙方保留相应调整的权利,但乙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 甲方交寄邮件明显轻泡的,乙方有权按体积重计收资费。国内速递服务的省际标准快递业务计泡邮件是对长、宽、高三边中任一单边达到60 CM以上(包含___CM)的速递邮件进行计泡。计泡公式为体积重量(公斤)=长(厘米)X宽(厘米)X高(厘米)/8000(立方厘米)。
第三条 结算条款
3.1结算方式:甲方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并按打“√”的方式向乙方进行结算:
ü 月结电汇
□ 现金日付
开户行:
账号:xxxx
3.2结算流程
3.2.1月结的,由乙方于每月5日将上月1日至31日甲方用邮的付费通知单附上详细账单及相应金额的发票交甲方审核,甲方于收到上述资料后10日内审核完毕后即与乙方结清邮费,乙方与甲方结算邮费时交给收费单据(或发票)。
3.2.2旬结的,由乙方于每旬12日、22日、次月2日分别将本月1-10日、11-20日、21日—31日甲方用邮的付费通知单附上详细账单交甲方审核,甲方于每月14日、24日、次月4日前审核完毕后即与乙方结清邮费,乙方与结算邮费时交给收费单据(或发票)。
3.3异常情况结算标准
3.3.1自乙方付费通知单及所附账单发出之日起(以通知单上日戳日期为发出日期),甲方按结算方式约定的时间未支付费用的,乙方按应付费总额每日1‰收取滞纳金,并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取消甲方所有优惠待遇
3.3.2甲方超过30日仍未支付费用的,乙方除核收滞纳金外,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追索违约金和相关邮件费用。
3.3.2甲方承诺的支付方式若发生银行空头退票,乙方除核收延迟履行违约金外,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追索违约金和相关邮件费用。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权利义务
4.1.1甲方不得寄递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的危险品、枪支弹药、毒品、淫秽制品等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现金、金银及一切国家法律、法规、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限寄物品,违法交寄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寄邮件时有权依法验视内件。甲方拒绝验视的,乙方有权拒收。
4.1.2甲方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4.1.3遇有大批量邮件,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收寄准备。
4.1.4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及时结算交寄邮件的所有费用,不得以理赔、指标考评等理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从所欠费用中扣除。
4.1.5对于无法辨别性质的物品,甲方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后方可交寄。
4.1.6甲方需配合乙方定期对邮件详情单以及网站信息进行复核及抽查工作。
4.1.7甲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邮件收件人(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收件人向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造成乙方损失的,对于超出本协议约定赔偿标准的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偿。
4.1.8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进入其住所(或工作场所)作业时,应为乙方作业提供便利。
4.1.9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留存,该件仅用于证明甲方身份。
4.1.10甲方应确保交寄邮件为自身邮寄需求,严禁夹带其他客户邮件一并交寄,如有违反,将取消相关资费政策,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1.11若甲方变更名址,应及时出具《名址变更函》告之乙方,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分立或合并导致合同终止的,未结费用由变更后的实体组织承担。若甲方变更名址,未及时告知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与乙方无关。
4.2乙方权利义务
4.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工作人员与乙方工作人员一同封装邮件。若甲方要求自封,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签订《邮件自封安全协议》,且乙方仍有权对其进行抽查。
4.2.2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交寄的邮件进行验视,如属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邮件,乙方有权拒绝收寄。因甲方寄递违法或违禁物品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限寄的邮件的寄递,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部门规定办理。
4.2.3乙方应确保甲方交寄的邮件及时处理发出,不得延误。
4.2.4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按时提供每周期的邮费明细清单及发票。
4.2.5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住所(或工作场所)作业时,须依法遵守甲方有关规定。
第五条 邮件损失赔偿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邮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5.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损毁或短少部分的价值进行赔偿。
5.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由乙方按货物价值进行赔偿。
第六条 免责条款
6.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邮件丢失、邮件内容短少、毁损,或邮件寄送时限超出乙方承诺时限标准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6.1.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
6.1.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6.1.3因甲方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6.1.4因甲方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
6.1.5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
6.2不可抗力:如因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检疫限制、罢工、禁运、地震不同寻常的恶劣天气以及其他类似的属于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对其在本试运作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不可抗力使对方受到损失,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附随相关证明材料;接到通知的一方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获悉的,由信息披露方按照下述方法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操作流程、IT信息、管理诀窍、市场信息、客户名单、经营策略、财务报告以及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和其它信息及其有关的构想、概念和技巧。
7.2一方应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另一方所披露给己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事先未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时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任何一方都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业务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7.3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仍具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及其法律适用
8.1争议解决
8.1.1因本合同而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发生后双方协商不成,应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8.1.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8.2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 2015 年 1月20日起生效,截至 2016年 1月19日。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须于终止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清理未结财务款项及办妥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定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附件
附件1:邮件资费及折扣表
附件2:邮件标准价格表
附件3:xx特快专递邮件自封包裹安全责任
当附件与本合同约定相互冲突时,以合同约定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1:
邮件资费及折扣表
按约定服务项目编列,明确资费项目应包括税费、邮资、单式费、保价费、包装材料费、燃油附加费、报关费、仓储处理费等。
附件2:
附件3:
xx特快专递邮件自封包裹安全责任
为方便大客户邮寄包裹,保证邮件正常传递和通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条款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承担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邮寄自封免检包裹,保证按国家法令许可范围和限量邮寄物品,并符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禁止寄递和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保证不邮寄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以及防碍公共卫生的、国家法令禁止流通和寄递的物品和化工产品。
二、甲方邮寄的自封免检包裹,必须符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邮件交寄规格规定的尺寸、重量、封装和封面书写规格等。
三、乙方有权不定期对自封免检包裹进行抽查验视,如发现不符合寄递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情节严重者可通知主管机关处理,追究甲方相应责任,并终止甲方邮寄自封免检的协议。
四、由于甲方的过失(包裹内夹寄禁限寄物品、包装不妥)或者所寄物品本身性质(指物品自然破裂、溶解、腐烂、蒸发干枯或变形等)的原因造成邮寄物品损毁,短少或被相关部门扣留处理,及因此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他邮件、邮袋或各类设施、设备的,甲方应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补偿责任。
五、甲方所寄包裹符合邮章规定,如在运递当中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应由乙方查清责任段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标准给予甲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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