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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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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相关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国发〔〕43号)文件精神和《机关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行一般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考实施。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基础标准是: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关键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实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施“校财局管”管理措施,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关键职责:按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要求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同意农村中小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立即拨付资金。每十二个月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措施,确保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立即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对使用效果进行考评;定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汇报农村中小学预算实施情况;定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关键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实施部门预算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立即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预算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和内部审计;定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关键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老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要求时间报送县教育局;依据学校实际情况,按同意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时报送预算实施情况报表。 第六条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要求,中小学校财务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体制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置中小学财务核实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础核实单位,分别按政策要求标准,核实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施报帐制,但学校资金全部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账户根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要求,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实学校财务收支,账户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财务核实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通常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置报帐员,财务核实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置帐本。中学财务核实点会计负责为相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实点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会计核实、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员选举推荐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个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真实性、正当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人员必需由含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根据财政“四项”改革要求,中小学校必需编制完全部门预算,将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标准 预算编制应正确表现和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实施《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关键,公开透明”标准,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关键包含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它收入;支出预算关键包含基础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标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关键确保教职职员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实施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实施过程中,应视资金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预算实施中标准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或自然灾难等不可预见原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申请应包含调整事项和原因、调整必需性、调整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需符正当定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支出应该根据预算科目实施,即按申请(指定)用途使用资金。不一样预算科目之间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必需报县财政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收入必需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严格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收入关键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需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经过往来账户核实,代收费收入应和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必需按国家和当地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实施。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含: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关键包含基础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它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关键包含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助、助学金和其它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础办学需要而形成支出,包含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题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关键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题公用支出关键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它专题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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