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直接登记)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4月
说 明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要求》、《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要求》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意在为行业协会制订章程提供范例。行业协会制订章程,应包含此章程示范文本包含全部内容,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合适补充和细化。
三、【 】内文字为制订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择项。
四、行业协会制订或修改章程,应该自表决经过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
五、以企业为会员协会、商会(异地商会除外)应参考本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上海(市)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英文名称是 ,缩写是 。)
【行业协会名称应和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组成:行政区域名称、业务范围反应、社会团体性质标识,恰如其分地反应行业协会边界。】
第二条 本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要求》等要求,由本市 行业同业企业和其它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
【宗旨应该从实际出发,充足表现成立行业协会目标,并和行业协会名称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需载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可多个,全称】 。本会接收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标准
第六条 本会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表述必需明确、具体】
(一) ;
(二) ;
(三) ;
············。
(以下选项供参考,行业协会可依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
①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
②参与相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和和行业利益相关政府决议论证,提出相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提议,参与人大、政府举行相关听证会;
③代表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反垄断、反补助等调查或应诉活动,或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④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订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
⑤参与地方或国家相关行业产品标准制订;
⑥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实、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⑦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会员,行业协会能够依据章程要求采取对应处理方法;
⑧协调会员和会员,会员和行业内非会员,会员和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和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关系;
⑨开展中国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⑩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要求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对行业协会任务概括,内容应该简练,符合本行业协会性质和特点,从实际出发,确定业务范围可表述以下:······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中国外信息技术交流等。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出60字。】
第八条 本会活动标准: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基础标准,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组织和公民正当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根据核准章程开展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施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议、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产生和重大事项决议,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老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
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照“自主办会”标准,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认可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和其它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相关证书。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二者居一,不能并列写入。】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活动权;
(三)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统计、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汇报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提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可自行确定其它权利,但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实施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正当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要求缴纳会费;
( )……………………;
(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可自行确定其它义务,但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它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相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具体时限由协会决定)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经理事会确定,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和会者表决经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回复,必需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回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依据改变情况立即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责任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责任人应该遵遵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要求,忠实推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会员数量超出300家,能够一定百分比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方法产生,具体措施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但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会员总数30%,且会员代表数量应该在200家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出四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提议理事或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通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能够委托其它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该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制订、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订、修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行法;
(四)选举或免职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免职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或免职,不列入此条】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七)审议监事会(监事)工作汇报;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合适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行业协会可自行确定其它职权,但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实施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 年【最长为4年,应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到期应该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应经本会理事会经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出会员数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人数不超出会员代表数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选举行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变更或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立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除名;
(六)提出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候选人人选;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免职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不列入此条,表述为选举或免职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七)依据会长(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聘免;
(八)依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或解聘;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汇报,检验秘书长工作;
( )············。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行业协会可自行确定其它职权,但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 次【最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该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通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此款适适用于秘书长不是理事会组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员数量在300家以上,理事数量超出100家,能够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数量不超出理事数量三分之一,且为单数。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确定二十六、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该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通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定。补选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此款适适用于秘书长不是常务理事会组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该采取民主方法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应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以上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应该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署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纪通常不超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任期 年,会长(理事长)连任通常不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经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任期应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数量不超出理事数量三分之一;如设置常务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数量不超出常务理事数量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中国地居民担任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含有相关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统计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统计(过失犯罪除外)。
【法定代表人能够从行业协会实际出发,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也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但不得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关键文件;
( )……………………;
( )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本条中第四项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职权,如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则本条中第四项不作表述,应该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责任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置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应该参与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升业务能力。
【行业协会应该和聘用专职员作人员签署劳动协议,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能够根据本市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通常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题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通常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或监事 名),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免职。本会责任人、理事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和理事会相同,监事能够连选连任。
【监事不足3人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载明监事任期、要求、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选举、免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检验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提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遵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必需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监事会(监事)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推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收入起源于:
(一) ;
(二) ;
(三) ;
············。
(如: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经过会费标准收取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其它正当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该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验。
本会接收境外捐赠和资助,应该将接收捐赠和资助及使用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十条 本会取得收入除用于和本会相关、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本章程要求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应纳税收入及其相关成本费用、损失应和免税收入及其相关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实。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含合理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要求百分比内,不变相分配本会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出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根据国家要求实施。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国家对应政策要求制订实施,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财产不保留或享受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要求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汇报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汇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该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验、重大事项汇报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汇报相关要求和指导,推行汇报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推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下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四)因为其它原因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汇报。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剩下财产,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标,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和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汇报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要求如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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