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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工作细则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发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00385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0.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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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题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了加紧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落实相关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改高技1770号)、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计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题资金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域使用,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题资金管理措施(沪经信规841号,以下简称管理措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标准)专题支持资金使用应该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管理措施要求,确定年度使用方向

2、和支持关键,编制专题支持资金预算,公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和评定,并负责项目标验收和补助资金追回。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题支持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题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第四条(支持对象)本事域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置并含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能力单位,同时应该符合以下基础条件:(一)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信用统计良好;(四)含有负担项目建设对应能力。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题支持资金关键用于促进本市“四个中心”和含有国际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信息化项目,关键支持以下方面:(一)推进信息化惠及

3、民生。支持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和其它和市民生活亲密相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发展,加紧培育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三)推进信息化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深度应用。支持以城市管理精细化、可视化、智能化为导向,利用信息技术支撑上海城市功效提升和安全运行项目。(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支持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关键,推进信息共享、系统集成、业务协同、渠道整合、资源集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效能提升项目。(五)推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数据起源明确、以数据资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为

4、特色,对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社会治理创新,产业转型提升,关键技术突破等作用显著关键领域大数据示范项目。(六)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势感知、响应恢复等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信息安全综合服务体系项目。(七)推进信息化在小区、乡村、商圈、园区、新城等区域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推进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发展试点示范应用项目。(八)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含有行业优异性、有市场需求信息化服务平台应用推广;本市跨部门、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计划设计;信息化标准制订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水平评定和监测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计划、规范管理项目。

5、(九)国家相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十)经市政府同意其它信息化项目。第六条(支持方法)专题支持资金通常采取无偿资助方法安排使用。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项目和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项目,可按政府购置服务方法进行采购。第七条(支持标准)(一)项目支持额度通常不超出项目总投资20%,最高不超出500万元。(二)推进信息化惠及民生和信息化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额度能够不超出项目总投资50%,最高不超出500万元。(三)国家相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依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要求给支持。经市政府同意重大项目,支持百分比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第

6、八条(项目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本市信息化计划实施和信息化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公布专题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关键,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单位,能够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通知和指南要求,在要求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教授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一条(项目公告)拟给专题支持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收到异议项目,由市

7、经济信息化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公告等情况确定专题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做好专题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协议)经确定给专题支持项目,项目负担单位应该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签署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该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评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法等内容。双方严格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整协议内容。第十五条(资金拨付)首次拨付支持金额70%,项目完成且经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下尾款。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担单位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定时向市经济信息

8、化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题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负担单位进行不定时检验。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担单位应该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事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评定、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题支持资金中列支。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专题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项目负担单位应该立即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

9、终止或撤销,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第二十条(财务监督)项目负担单位应该严格实施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根据管理措施要求处理。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负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统计项目负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定等不一样阶段失信行为, 并按相关要求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题资金资格。第二十二条(监督考评和绩效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该对专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该最少每六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题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专题资金必需专款专用、单独核实,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题资金、私自改变专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纪律行为,将追究项目负担单位和关键责任人责任,并收回已拨付专题资金。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使用期截至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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