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标 为了加强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建立完善企业应抢救援体系,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理全过程安全管理。3职责3.1安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3.2物料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管理,并向供给商索要“一书一签”。3.3仓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发放管理。3.4生产技术部、仓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3.5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和日常安全管理。4引使用方法规、标准4.1中国安全生产法4.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3危
2、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4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4.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5内容及要求5.1术语5.1.1危险化学品:是指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征,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化学品,包含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界定,参考危险化学品名目。5.1.2 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量,能和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改变,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生理功效,引发临时性或持久性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危险化学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毒品)和二级毒害品(有毒品)
3、。 5.1.3甲类物品:甲类物品是指闪点小于28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发燃烧或爆炸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气中氧化、受撞击、摩擦即能造成快速自燃或爆炸物质等。 5.1.4乙类物品:乙类物品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气体,助燃气体;不属于甲类氧化剂和不属于甲类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等。如冰醋酸、氨等。5.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运输及装卸5.2.1危险化学品采购和运输由物料管理部统一负责,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企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5.2.2采购危险化学品,应确保包装物(桶、箱、瓶等)
4、外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或喷印规范安全标签,并向供给商索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格式及要求,依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要求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要求。 5.2.3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转移必需符合国家相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员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需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应急处理方法;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需遵守企业安全要求,服从仓储人员管理,装卸作业时,不得同时远离罐车。 5.2.4采购人员(仓储人员)必需对装运物品严格检验,对包装破损,安全标签不规范、危险化学品标志缺失
5、危险化学品货物,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罐体,没有瓶帽、阀门密封不严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乙炔、硫化氢等钢瓶)不得装运、接收。 5.2.5遇湿轻易引发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需运输时,除含有良好装卸条件外,还应有必需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方法。5.2.6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混装其它物品、车厢不得载人;相互接触轻易引发燃烧爆炸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工具应根本清扫冲洗洁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物品。 5.2.7严禁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轻易产生火花各类车辆进入溶剂库区或运载危险化学品时,排气管必需
6、装配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必需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溶剂库区周围必需提起拖地接地链(线)。 5.2.8包含罐车装卸溶剂库区必需敷设可靠静电接地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前必需进行可靠静电接地;装卸软管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和老化现象,软管材质应具耐腐蚀性并定时更换,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软管应采取导静电软管。 5.2.9罐车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位置停车,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下应加固定块;罐车停车位置通风良好,夏季有遮太阳光方法,预防暴晒;罐车司机等外来人员手机等物品由罐区人员统一存放管理;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罐车装卸前后均应静置15分钟后,方可进行检测、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
7、等作业。 5.2.10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每十二个月6月15日-9月15日期间10:00-16:00严禁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分装等作业;其它时段出现高温(35)、雷雨、冰雹等异常天气,严禁装卸、分装作业。 5.2.11装卸和搬运危险化学品人员(包含民工),必需经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作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常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3危险化学品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入库前,需依据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险品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规程要求,进行外包装初检、取样检验等程序,检验合格后必需立即登记入库,不得随地堆放。 5.3.2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理化特
8、征分库、分区、分类贮存,不得和其它物质混合储存;相互接触轻易引发燃烧、爆炸物品及灭火方法不一样物品,应隔离储存。 5.3.3 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机动车辆入内;配置对应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并定时维护。 5.3.4库房要求通风、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托盘垫放,放置整齐;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留出一定通道及通风口。 5.3.5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内容包含:危险品名称、特征、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方法等。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应和溶剂罐相对应,易于辨识。 5.3.6遇水轻易燃烧、爆炸危
9、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轻易积水地点;受阳光照射时轻易发生燃烧、爆炸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地方,必需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方法。 5.3.7储存性质不稳定轻易分解和变质和混有杂质易引发燃烧、爆炸危险化学品,应该建立巡查、检测制度,预防自燃、自爆。 5.3.8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使用单位应对阻火器和呼吸阀定时检验维护,最少每三个月清理一次,清理维护要有统计。 5.3.9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完整无损,如发觉破损、渗漏,应急处理同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汇报。 5.3.10 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具体参考企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5.4危险化学品使
10、用 5.4.1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爆炸危险场所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爆等级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照明等。 5.4.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设备、设施、储罐和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各使用单位负责以上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设备工程部负责对以上装置根据防雷减灾管理措施预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定时组织检测检验。爆炸危险环境场所防雷、防静电装置应该每六个月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十二个月检测一次。 5.4.3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具要求,严禁穿戴尼
11、龙等易产生静电衣物,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帽或类似物;应选择铜质检修工具,严禁抛掷、摩擦、撞击工具等物品。 5.4.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输送、转移应充足考虑静电安全: 5.4.4.1使用泵时应控制溶剂流速,操作规程里应该有明确要求;5.4.4.2阀门、管道静电跨接线,要保持完整可靠;5.4.4.3反应釜、储罐进料管口应该延伸至底部,降低静电产生;5.4.4.4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工具;5.4.4.5现场残余溶剂物料不得使用尼龙、合成纤维布摩擦易产生静电布料等来擦拭。 5.4.5盛装危险化学品容器,标准上要求专桶(罐)专用,在使用前后必需确保洁净,二者
12、相遇会引发燃烧原料容器严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需张贴(悬挂)介质标签;桶(罐)装有毒或易燃危险化学品时,必需立即将盖拧紧密封,预防挥发或溅出伤人;严禁直接把危险化学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应用适宜容器盛装后再处理。 5.4.6危险化学品领用时,领料量通常以当班用量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一样物质不得混放,应保持安全间距或分开存放。 对危险化学品领用安全,作以下要求: 5.4.6.1严禁使用自行车、电瓶车等工具装载、转移危险化学品,参与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人员(包含驾驶员)必需了解危险化学品危险特征和运输注意事项; 5.4.6.2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
13、程中,必需确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完好,无破损、无泄漏,包装容器贴有明确物料标签; 5.4.6.3 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要充足考虑物料禁配特征,严禁混装、超载,并有固定、隔离、防倾倒、防碰撞等方法。 5.4.7气瓶安全: 5.4.7.1气瓶储存应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空瓶、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显著标志;5.4.7.2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情况检验,确保减压阀(专用)、瓶阀、压力表等完好、无泄漏,使用后必需关闭瓶阀;5.4.7.3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方法,严禁敲打、碰撞,乙炔气瓶严禁卧放;5.4.7.4在可能造成回流场所,管路上应配预防倒灌装置;5.4.7.5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易
14、燃易爆物品,严禁用超出40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预防暴晒;5.4.7.6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需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其它物质窜入。 5.4.8各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编制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中毒等现场处理预案,并定时组织演练;发生设备故障、危险化学品泄漏、工艺条件异常等情况,作业人员必需采取正确应急方法,并立即汇报。 5.4.9严禁直接接触毒害品,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饮食。 5.5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 5.5.1各类生产(含科研)活动中所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排放,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发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5.5.2生产(含科研)过程中
15、产生危险化学品包装桶、纸箱、瓶、和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需严加管理,不得随同通常垃圾运出。 5.5.3废弃通常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清理洁净后,由专员搜集整理;最终由后勤事务部定时回收登记处理,具体按后勤事务部相关要求办理。 5.5.4对于废弃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单独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负责联络供货方进行回收登记处理;供货方不能回收处理,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二班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生产成本。 5.5.5对于废弃有机溶剂,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对于浓度高于10%统一集中到企业溶剂库,联络危险化学品回收企业处理;浓度低于10%集中到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站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生产成本。 5.6危险物品使用统计危险物品储存、消耗和废弃数量,应由危险物品供给、仓储、使用等对应单位责任人认真查对后,统计在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上,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危险品应报安全主管部门立案。6.附则 6.1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要求且还未造成重大事故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5000元罚款和100-1000元罚款。 6.2 所引用国家法规、标准及企业制度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