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多快好省地发展农村电力事业,提升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设计、安装、检修质量、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适用于额定电压380伏及以下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
第3条 各级农电部门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队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全部应认真学习,严格实施本规程。
第4条 对遵守本规程有显著成绩农电工作人员,应给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应分别情况,严厉处理;对违反本规程命令,农电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实施。
第二章 配电装置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5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专用配电室(箱)。排灌专用配电变压器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第6条 配电室应靠近变压器。室内走道通常大于:盘前1.5米、盘后0.8米、侧面0.8米。门向外开。
第7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宜装设角电保安器。
第8条 配电箱安装高度,箱底对地面距离通常大于1.2米,进出引线应套保护管。
第二节 配电室(箱)
第9条 配电室进出引线,宜采取地埋线。架空引线通常采取绝缘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5米。导线支架应用大于40×40×4毫米角钢或60×60毫米方木。导线穿墙时,穿墙部分应套绝缘管。
第10条 配电室(箱)进出引线导线截面,应地线许可载流量选择。进线负荷电流按变压器额定电流1.3倍计算;引出线负荷电流按分路最大工作电流计算。
固定在配电盘盘顶上裸铝母线,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9米。不一样相带电部分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第11条 配电盘盘面应光滑并涂漆,框架牢靠。盘上设备排列和配线应整齐美观。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相序应一致,各分路标明路名称。
第12条 配电盘上二次回路,应采取绝缘导线。导线截面:铜线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铝线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
第13条 配电盘上应装设计费电度表。表用互感器正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
容量较大变压器宜装电流表和电压表。
第三节 开关和熔断器
第14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装设总开关和熔断器。总开关和熔断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关和熔断器额定电流和电压不应小于工作电流和电压;
2.手动开关分断电流能力,不应小于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1.5倍;
3.自动开关和熔断器分断电流能力,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出口处短路电流值。
第15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熔断器熔体和自动开关脱扣器,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熔断器做为变压器过载保护时,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额定电流;
2.脱扣器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变压器额定电流。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值,通常为变压器低压额定电流6~10倍;过载保护脱扣器整定电流值,通常等于变压器额定电流。
第16条 分路开关额定电流和分断电流,不应小于分路最大工作电流。
第17条 分路开关脱扣器整定电流和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应按分路负荷电流选择,其值应小于总开关脱扣器整定电流或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第三章 架空电力线路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18条 线路路径和导线截面,可依据用电负荷发展计划确定。
第19条 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和农村发展计划相结合,方便机耕,少占农田;
2.路径短,跨越、转角少、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努力争取经济合理;
3.应尽可能避开易受山洪、雨水冲刷地方。严禁跨越堆放可燃物、爆炸物场院和仓库。
第20条 线路设计气象条件,应依据当地气象资料(采取十年一遇数值)和周围已经有线路运行经验确定。如当地气象资料和附录一经典气象区靠近,通常采取经典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21条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和零线。
第二节 导线
第22条 架空线路导线,应采取符合国家电线产品技术标准铝绞线,严禁使用单股铝线、破股(拆股)线和铁线。
第23条 铝绞线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第24条 导线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许可电压损失为额定电压7%;
2.线路最大工作电流,不应大于导线许可载流量;
3.铝绞线最小截面为16平方毫米;
4.三相四线制零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50%;单相制零线截面应和相线截面相同。
第25条 导线有硬弯时,应剪断重接。导线在同一截面上不一样损伤面积,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5~10%时,应用绑线绑扎;
2.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10~20%时,应辅以同规格导线后绑扎;
3.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20%以上时,应剪断重接。
第26条 导线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绞线接头应采取压接或绕接。绕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导线直径25倍;
2.新建线路,在同一档内,每根导线不应超出一个接头;
3.接头距导线固定点不应小于0.5米。
第27条 不一样金属、规格和铰向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28条 导线设计弧垂,各地可依据已经有线路运行经验,或参考经典气象区计算确定。考虑导线初伸长对弧垂影响,在紧线时,铝绞线应降低设计弧垂20%。各相导线弧垂应一致。
同一档距内,同层导线截面不一样时,导线弧垂应以其中最小截面弧垂确定。
第三节 绝缘子、横担及铁附件
第29条 直线杆通常采取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耐张杆采取蝴蝶式绝缘子。零线应采取和相线相同绝缘子。
第30条 绝缘子铁脚和瓷件应结合紧密,铁脚镀锌良好,瓷件瓷釉表面光滑、无裂纹缺釉、破损等缺点。
第31条 线路横担应有足够机械强度,其规格通常大于:
角钢:50×50×5毫米;
方木850×80毫米;
圆木直径:80毫米。
第32条 木横担应进行防腐处理。铁担和铁附件通常应镀锌。
第33条 横担组装位置,通常装在受电侧。撑铁位置,通常装在面向受电侧左侧。
第34条 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应经过各部件中心线,螺杆应和构件面垂直;用螺栓连接木构件时,应加垫铁;
2.螺母紧好后,露出丝扣不应少于2扣;
3.螺栓穿入方向;顺线路者从电源侧穿入、横线路者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垂直地面者,由下向上。
第四节 导线排列
第35条 导线通常采取水平排列。零线不应高于相线。零线应靠近电杆。假如线路周围有建筑物,零线应尽可能靠近建筑物侧。同一地域零线位置应统一。
路灯线不应高于其它相线和零线。
第36条 线路档距,通常采取下列数值:
集镇和村庄:40~50米;田间:50~70米。
第37条 导线线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档距50米及以下0.1米;档距70米及以下0.5米。
第38条 低压线路和高压线路同杆架设时,横担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 1.2米
分支或转角杆: 1.0米。
低压线路不宜和两线一地高压线路同杆架设。
第39条 同杆架设低压多回线路,横担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 0.6米
分支或转角杆: 0.3米。
第40条 线路导线每相过引线、引下线和邻相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净空距离,不应小于150毫米。导线和拉线、电杆间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第五节 电杆、拉线和基础
第41条 电杆宜采取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杆长通常为7.5米。
第42条 人工捣制钢筋混凝土电杆,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主筋不宜小于8×8。
第43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混凝土脱落、露筋、跑浆等缺点。放置地面检验时,不应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2毫米,长度不超出二分之一周长。
环形电杆端部应用混凝土密封。
第44条 木杆应剥皮,杆身弯曲不应超出杆长2%,梢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木帮桩梢径不应小于160毫米,接腿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米。搭接两端用穿钉固定。
第45条 木杆、木帮桩、木横担连接处,结合面应紧密。
木杆、木帮桩顶端均需切成斜面。木杆杆根、木杆、木横担切割、打孔等加工部位,均应时行防腐处理。
第46条 电杆埋设深度,通常为杆长六分之一。
第47条 架线后,杆身倾斜不应大于杆长1%,杆位横向偏离不应大于100毫米,转角杆及终端杆不应向受力方向倾斜。
第48条 转角、分支、终端、耐张和跨越等承力杆,均应装设拉线,拉线应固定在横担下0.1~
0.3米,和电杆夹角通常为45°;若受地形限制,可合适减小,但不应小于30°。
跨越道路水平拉线,对路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米,拉线柱倾斜角度为10°~20°。
第49条 拉线宜采取镀锌钢绞线,设计安全系数为2.0,截面不应小于16平方毫米。采取镀锌铁线时,设计安全系数为2.5,其直径和股数大于下列要求:
1.终端、分支、转角杆拉线;
导线截面为35平方毫米及以下时,用直径4.0×3股;
导线截面为50平方毫米及以上时,用直径4.0×5股;
2.拉线底把应按以下要求增加两股。
第50条 拉线底把应露出地面0.3~0.5米,入土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
第51条 拉线盘通常见150×250×500毫米钢筋混凝土预制块或坚硬石料,埋深通常和电杆埋深相同。
第52条 穿越或靠近导线拉线必需装设和线路电压等级相同拉线绝缘子。拉线绝缘子应装于最低导线以下,高于地面3.0米以上。
第六节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第54条 导线对地面和交叉跨越物距离,应按导线最大弧垂条件计算;导线对平行物水平距离;应按最大风偏计算,并计及导线初伸长和设计、施工误差。
第55条 导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之间最小垂直和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集镇、村庄: 6米;
田间: 5米;
交通困难地域: 4米;
步行能够达成山坡: 3米;
步行能够达成山坡: 3米;
步行不能达成山坡、峭壁和岩石: 1米;
不能通航河海(至冰面): 5米;
不能通航河湖(至最高洪水位): 3米;
建筑物(垂直): 2.5米;
建筑物(水平): 1.0米;
树木(垂直和水平): 1.0米;
第56条 电力线路和弱电线路交叉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上方;电力线路电杆应尽可能靠近交叉点,但不宜小于7米。交叉角应符合表3-1要求。
表3-1 电力线路和弱电线路交叉角
第57条 线路和铁路、道路、通航河道、管道、索道及多种架空线路交驻或靠近,应符合表3-2要求。
表3-2 架空电力线路和多种工程设施交叉靠近时基础要求
注: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和二、三级弱电线路、低压线路、公路交叉跨越导线最小截面要按本规程第
24条要求实施,导线支持方法不限。
第四章 地埋电力线路
第58条 地埋电力线路导线,必需符合农用地下直埋铝芯塑料绝缘电线技术标准(见附录五)。严禁用一般型塑料绝缘电线替换。
第59条 线路埋设,必需和农村发展计划相结合。导线截面选择,应满足本规程第24条1、2、4项要求。
第60条 导线埋设深度宜在浆土层以下,通常大于0.8米。沟底应平直,无尖硬 杂物,出现高差时应作平滑斜坡。
第61条 导线埋设前,必需浸水一小时,用2500伏摇表摇测1分钟,其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一公里10兆欧。
第62条 在周围环境温度低于0时,不宜敷设导线。放线时,导线不应和地面摩擦,预防扭折、打卷和其它机械损伤。接线箱引线位置、上下坡和接头处,应留有裕度并作伸缩弯。
第63条 导线通常水平埋设,线间距离50~100毫米。转角时,导线弯曲半径不应小于150毫米。
第64条 导线接头,通常采取压接或绕接。多芯导线接头部位,应相互错开。接头处绝缘层和护套层恢复,通常见塑料带涂上粘合剂或用塑料粘胶带包扎6~10层。
第65条 回填土前,应查对相序,做好路径、接头和标志和交叉处防护。
第66条 回填土应自放线端开始,不应多处同时进行。导线周围应填松软细土,覆土200毫米后,用2500伏摇表复测导线绝缘电阻值,如和埋设前相比有显著下降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67条 导线引出地面部分,应全部加装保护管,保护管埋深不应小于0.5米。
第68条 分支和终端处,应装设牢靠可靠地面接线箱,箱内装有开关和保护溶丝。
第69条 地埋电力线路和其它地下工程设施平行、交叉许可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要求:
表4-1 地埋电力线路和其它地下工程设施平行、交叉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地埋线路导线,有穿管保护或加隔板最小距离。
第70条 地埋线路穿越铁路、公路时,应加装保护管,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第五章 接户线和进户线
第71条 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点一段线路,或由一个用户接到另一个用户线路,称为接户线。每一照明接户线总熔丝不应大于10安。
接户线档距不应大于25米。超出25米时,应装设接户杆。沿墙敷设接户线,档距不应大于6米。
第72条 接户线应采取绝缘电线,导线截面按许可载流量选择。导线最小许可截面应符合表5-1要求。
第73条 接户线最小线间距离通常大于下列数值:
自电杆上引下为150毫米;
沿墙敷设为100毫米。
第74条 自电杆上引下接户线,两端均应绑扎在绝缘子上。绝缘子和进线支架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导线截面在16平方毫米以下时,宜采取针式绝缘子,支架宜采取大于50×5毫米扁钢或50×50毫米方木;
2.导线截面在16平方毫米及以上时,应采取蝴蝶式绝缘子,支架宜采取小于于50×50×5毫米角钢或60×60毫米方木。
表5-1 接户线最小许可截面(平方毫米)
第75条 接户线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米,不然应装接户杆。木接户杆稍径不应小于7
0毫米。
第76条 接户线对街道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弧垂时,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通汽车、大车街道 5.0米;
不通车人行道 3.0米。
第77条 接户线和建筑物相关部分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和接户线下方窗户垂直距离: 0.3米;
和接户线上方阳台或窗户垂直距离: 0.8米;
和窗户或阳台水平距离: 0.75米;
和墙壁构架距离: 0.05米。
第78条 接户线和通讯线或广播线交叉时,两线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接户线在上方时: 60厘米;
接户线在下方时: 30厘米;
第79条 由接户线引到用户室内第一支持点一段导线,称为时户线。时户线应采取绝缘导线,其截面按导线许可载流量选择。
第80条 进户线进屋前应做滴水弯,对地距离小于2米时应加装绝缘护套。
第81条 进户线应装设熔丝盒。进户线和通讯线和广播线必需分开进户。穿墙时,应套装硬绝缘管,绝缘管应内高外低,露出墙壁部分不应小于10毫米。
第六章 室内配线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82条 室内配线应采取橡胶和塑料绝缘电线,导线截面应按许可载流量选择。最小许可截面:铜线1.0平方毫米;铝线1.5平方毫米。
第83条 室内配线装置应依据使用环境选择:
1.在干燥场所,宜采取瓷夹板或瓷珠配线。易触及到地方,宜采取槽板配线;
2.在潮湿场所,宜采取瓷瓶配线。易触及到地方宜采取管内配线。
3.在有腐蚀、易燃、易爆和尤其潮湿场所,应采取管内配线。
第84条 严禁采取一线一地和两线一地配线方法。
第二节 导线明敷设
第85条 采取瓷夹配线导线截面不宜大于6平方毫米,瓷夹间距离为0.8~1.0米,导线对敷设面距离不应小于5毫米;水平敷设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5米;垂直敷设引到开关或插座上时,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1.3米。
第86条 采取瓷珠配线导线截面不宜大于16平方毫米,瓷珠间距离不应大于2.5米,线间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宜小于2.5米。
第87条 16平方毫米以上导线应采取瓷瓶配线,线间距离及导线对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表6-1要求。
表6-1 线间及导线对建筑物最小许可距离
第88条 采取槽板配线导线截面不应大于6平方毫米。槽板每一槽内只能配一根导线,槽板内不应有接头。
第89条 采取瓷夹或瓷珠配线时,应在分支、转角、开关和灯具等连接处,加装瓷夹或瓷珠。
第90条 导线穿过墙壁时,宜套装硬绝缘管;穿过楼板时,楼上距地面1.3米以下部分,应套装钢管或硬塑料管保护。导线相互交叉时,交叉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10毫米,不然应穿绝缘管隔离。
第91条 导线应绑扎在瓷珠或瓷瓶外侧或同一侧。转角时,导线应绑扎在转角外侧。
导线连接通常采取绕接或瓷接头连接,接头应用绝缘带包扎好。
第三节 管内配线
第92条 明管配线,钢管壁厚不应小于1.0毫米。装于潮湿、易腐蚀场所明管,和埋在混凝土内暗管、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毫米。管壁应经过除锈和防腐处理。
采取硬塑料管配线时,明敷设管壁厚不应小于2毫米;暗敷设管壁厚不应小于3毫米。在易燃、易爆场所,明敷设时,严禁使用硬塑料管配线。
第93条 钢管或硬塑料管管径选择,管内导线截面总和(包含绝缘层)不应超出管子有效面积40%,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3毫米。
第94条 管子转角处弯曲半径,通常大于管子外径6倍;敷设于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子外径10倍。管子弯曲度不应小于90度。
第95条 明管应采取管卡固定。钢管管卡间距离通常小于2.5米;当管子外径大于50毫米时,管卡间距离可小于3.5米。硬塑料管管卡间距离:管径在20毫米以下为1米,管径在20~40毫米为1.5米,管径在40毫米以上为2米。
第96条 钢管和钢管之间或钢管和接线盒之间,通常采取丝扣连接。硬塑料管之间可采取套接或捍接。
第97条 采取钢管配线时,同一回路导线必需穿在一根管内。不一样电压回路,严禁同管敷设。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第98条 采取钢管或硬塑料管配线遇有下列情况时,均应加装中间分线盒或接线盒:
管子长度 弯曲数
30米 0
20米 1
12米 2
8米 3
第99条 配线管和各各管道最小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表6-2要求。
表6-2 配线管和多种管道最小距离(米)
第七章 照明装置
第100条 一般照明通常采取额定电压220伏。在触电危险性较大场所局布照明和手提照明,应采取36伏及以下安全电压。
第101条 灯具应符适用电电压等级和环境条件要求;通常可采取一般灯具;尤其潮湿场所和露天照明,应采取防水灯具;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防爆灯具。
第102条 照明灯通常采取拉线开关或墙壁开关,开关应装在火线上,并用圆木台固定。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拉线开关为1.8米;
墙壁开关为1.3米。
第103条 采取螺口灯头时,火线必需接在灯头顶芯上;灯泡拧好后,金属部分不应外露,不然应加安全圈。
第104条 吊灯线通常采取多股铜芯软线,其截面不应小于0.2平方毫米。灯头距地面不应小于2.0米。在特殊情况下可降低到1.5米。
第105条 每只灯应装设吊线盒,吊线盒装在圆木台上。灯头和吊线盒和吊灯线连接处,均应打一背扣,以免接头受力。
第106条 日光灯管应用灯座固定在灯架上,不应使用导线直接接灯脚。
第107条 采取36伏及以下电压用电电器,应采取双线烊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变压器外壳、铁芯和次级线圈均应接地。
第108条 田间诱蛾灯(黑光灯)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盏诱蛾灯回路,均应装设开关和熔丝保护,灯具及其附件安装防雨罩;
2.引入灯具灯头线对地距离低于2.5米时,应加装绝缘护套;
3.高压诱蛾灯带电部分,应安装预防人体靠近保护网栏。
第八章 电动机及其隶属装置
第109条 电动机型式,应和周围环境及所拖动机械性能相合适。容量应和被拖动机械功率配套。
第110条 固定使用电动机,基础应牢靠,基础重量通常为电动机重量2.5倍。
第111条 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操作开关,安装地点应便于操作,安装高度距地面通常为1.5米。
第112条 电动机和隶属装置引线截面,按导线许可载流量选择,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铝线2.5平方毫米,铜线1.5平方毫米。引线应用套管保护。
第113条 电动机、电焊机等低压电器设备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用500伏摇表)。
第114条 公用电网供电农用电动机采取全压起动方法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台鼠笼型电动机容量不宜超出配电变压器容量30%;
2.起动时,电动机端子剩下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60%;
3.起动时,在同一台配电变压器供电范围内运行其它用电设备,其端子剩下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75%。
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则应采取降压起动方法。
第115条 全压起动操作开关,按下列要求选择:
1.装在线路末端,容量在7千瓦及以下电动机,通常采取瓷底胶盖闸刀开关,其额定电流奕为电动机额定电流3倍;
2.14千瓦以下电动机,宜采取铁壳开关,额定电流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2倍;
3.采取自动开关和起动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功率。
第116条 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装置,短路保护通常采取熔断器或自动开关。熔断器额定电流按熔体额定电流选择。
第117条 鼠笼型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熔体额定电流按下列方法选择:
1.单台电动机熔体额定电流,通常为电动机额定电流1.5~2.5倍;
2.多台电动机共用熔体额定电流,按下式选配:
熔体额定电流=1.5~2.5×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其它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
3.选出熔体额定电流应小于上一级熔体额定电流。
第118条 采取自动开关作为电动机短路保护时,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按下列要求整定:
1.当单台电动机时,自动开关瞬时脱扣器动作电流整定值为电动机起动电流1.35倍(DW型开关)或1.7倍(DZ型开关)。
2.当多台电动机时,自动开关瞬时脱扣器动作电流整定值为:
瞬时脱扣器动作电流整定值=1.3×最大一台电动机起动电流+其它电动机工作电流总和。
第119条 电动机降压起动设备,通常采取星三角降压起动器或自耦减压起动器。降压起动设备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降压起动设备额定功率应等于电动机额定功率。
第120条 30千瓦以上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和低电压保护装置,操作盘宜装有电流和电压表。
第121条 电动机过载保护电流整定值,按以下要求选择:热继电器和自动开关热脱扣器整定电流值,通常为电动机最大工作电流,但应躲过电动机起动电流。
第122条 移动式电器及其隶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线应采取带接地芯线橡胶或塑料护套电缆;
2.引线接地芯线必需和电动机外壳可靠连接;
3.应采取含有接地极插座和插头,插座接地极必需可靠接地;
4.移动插座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第九章 接地和防雷保护装置
第123条 为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电力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动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和移动式用电电器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3.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
4.配电盘金属框架及木盘上设备和仪表金属外壳;
5.靠近带电部分金属围栏;
6.电力配线钢管。
下列情况能够不接地:
1.安装在已接地配电盘上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它低压电器外壳;
2.36伏及以下用电设备。
第124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可直接接地或不接地:
1.中性点不接地配电变压器,应装设能快速自动地切除接地故障装置。电力设备应采取保护接地;变压器中性点应加装击穿保险器;
2.中性点直接接地配电变压器,电力设备通常采取保护接地;当用电设备集中时,也可采取保护接零,但应在线路首端和终端作反复接地;
3.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电力设备,不应同时采取接零、接地两种保护方法。
第125条 电力设备接地电阻数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接地电阻通常小于4欧;当配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超出100千伏安时,接地电阻值可小于10欧;
2.反复接地电阻值,通常小于10欧;当配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超出100千伏安,且反复接地不少于三处时,反复接地电阻值可小于30欧。
第126条 不一样用途和不一样电压电力设备,除另有要求者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其中最小值要求。
第127条 接地体应充足利用和大地有可靠连接自然接地体,如配线钢管、自来水管和建筑物金属构架等。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时,通常不另敷设人工接地体。
第128条 人工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垂直接地体所使用钢管,其壁厚不应小于3.5毫米;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毫米。垂直接地体不宜少于2根(架空线路接地装置除外),每根接地体长度不宜小于2米,极间距离通常为长度二倍,顶端距地面0.6米;
2.水平接地体所采取扁钢厚度大于4毫米,截面大于48平方毫米,圆钢直径大于8毫米,深埋大于0.6米。
第129条 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接地线和零线不应小于相线截面二分之一;
2.接地线通常采取钢质,其扁钢截面大于48平方毫米,圆钢直径大于8毫米。严禁在地下用裸铅线作接地线。采取铜、铝接地线时,最小截面不应小于表9-1所列数值:
表9-1 铜或铝接地线最小截面(平方毫米)
3.当利用金属架构、管配线钢管、上下水道钢管等作接地线时,应确保全长为完好电气通路,不然应另敷接地线。
第130条 零线同时兼作接地回路时,不应在零线回路中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第131条 接地装置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装置连接应焊接,其搭接焊长度为扁钢宽度2倍或圆钢直径6倍;
2.接地线和电力设备连接,可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用螺栓连接时,应加装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
3.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采取单独接地线和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严禁一个接地线串联多个需要接地设备。
第132条 携带式用电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经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和接地网相连。
第133条 携带式用电设备接地芯级,应采取多股软铜线,其截面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
第134条 移动式电力设备接地装置,应符合固定式电力设备要求。
第135条 在多雷区(年平均雷电日大于30日地域)和易受雷击地段,变压器低压测每个相线上宜装设低压避雷器。
第136条 在多雷区或易受雷击地段和人员集场所,如教室、剧院、礼堂等,其接户线绝缘子铁脚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但在50米以内另有低压接地点时,铁脚可不作接地。
第137条 在多雷区或易受雷击地段,直接和架空线相连电度表和架空线路和地埋线路连接处,宜装设保护间隙或避雷器。
第十章 临时用电
第138条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农田基础建设和非正常所景旱、排涝等用电。时间通常不超出六个月。临时用电不包含农业周期性季节用电,如脱粒机、小电泵、黑光灯等移动式电力设备。
第139条 临时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导线绝缘良好,最小截面为6平方毫米;
2.导线对地距离不低于3米;
3.档距不超出25米;
4.最小线间距离200毫米;
5.木杆梢径大于70毫米。
第140条 在电源和用电两端,应装设开关箱。开关箱应防雨,对地高度不低于1.5米。
第141条 临时线路严禁跨越铁路、公路和一、二级通讯线路。
第十一章 运行和检修
第一节 巡视和检验
第142条 为了掌握电力设备健康情况,立即发觉和消除缺点,预防事故,确定检修内容,确保安全运行,必需对电力设备定时进行巡视和检验。
第143条 巡视和检验周期:
1.配电室(箱)每七天巡视检验一次;
2.架空电力线路每个月巡视检验一次。地埋电力线路每六个月巡视检验一次,每十二个月测定绝缘电阻一次;
3.接户线和照明装置,每季巡视检验一次;
4.电动机及其隶属装置长久停用或检修后,在使用前应时行检验。运行中电动机及其隶属装置,每个月应巡视检验一次;
5.接地装置每十二个月在干燥季节应时行一次检验。每五年必需测定一次接地电阻值;
6.触电保安器每七天应检验试验一次。
第144条 每十二个月在农业用电高峰季节,应增加巡视检验次数。大风、雨、雪和冰雹后,应进行特殊巡视。事故停电和触电保安器动作,应查明原因。
第145条 配电窗(箱)巡视检验内容:
1.配电室(箱)是否漏雨,门、窗是否完整;
2.表计、开关和熔断器有没有损坏;
3.各部接点有没有松动、发烧和烧坏现象;
4.触电保安器动作是否灵敏。
第146条 电力线路巡视检验内容:
1.架空电力线路下面,有没有盖房和堆放谷物、柴草等易燃物;
2.架空、地埋线路周围,有没有打井、修渠、整地、挖坑取地、开山放炮、雨水冲刷等威胁安全运行情况,地埋线路标志有没有损坏或遗失;
3.线路和交叉跨越物和树木等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4.接线箱是否完整,有没有漏雨;
5.导线是否有损伤、断股,导线上有没有抛挂物;
6.各相导线弧垂是否过紧和均匀,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7.过引线及引下线是否和电杆、横担、拉线有碰触现象;
8.导线、过引线、引下线接头是否良好;
9.绝缘子、瓷横担是否有脏污、裂纹、破损现象,绝缘子铁脚和瓷横担穿钉有没有歪曲和松动,绑线有没有松脱;
10.铁附件有没有脱母及松动现象;
.有没有电杆倾斜、基础下沉、水泥杆混凝土剥落露筋木杆腐朽现象;
12.横担是否歪斜,木担是否腐朽,铁担是否锈蚀;
13.拉线有没有松弛、断股、锈蚀、底把上拔、受力不均、拉线绝缘子损伤等现象。
第147条 接户线、室内配线及照明装置巡视检验内容:
1.导线绝缘是否破损、露芯,固定是否牢靠,有没有私拉乱接现象;
2.照明装置是否完整,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进户开关和熔丝盒是否完整,熔丝是否合格;
4.开关是否接在火线上,螺口灯头丝扣是否接在零线上。
第148条 电动机及隶属装置巡视检验内容:
1.引进线绝缘是否良好,接头是否牢靠,外壳接地是否可靠,地脚螺丝是否松动;
2.开关触头及各部连接点接触是否良好,熔丝是否齐全合格;
3.起动赔偿器是否完整,油位是否合乎标准,绝缘油有没有变质;
4.转子转动是否灵活,有没有和定子摩擦杂音、轴承润滑油是否适中;
5.用500伏摇表摇测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0.5兆欧;
6.运行中电动机最大许可温升是否超出铭牌要求,如无要求,定子铁芯子最大温繁荣昌盛不应超地55℃,最高温度不应超出95℃,轴承最大许可温度不应超出100℃;
7.运行中电动机有没有振动和杂音;
8.电动机有没有过负荷,不平衡电流是否超出额定电流105%。
第149条 巡视检验结果,应作具体统计,对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必需立即停电,修复后再送电。通常缺点,应列入检修计划,定时修复。
第二节 维护和检修
第150条 低压电网应有平面部署图、设备档案和巡视、检修、事故统计。
第151条 每十二个月春灌前,应对电力设备进行一次全方面检修。
第152条 电力线和接户线关键检修内容:
1.更换和补强断股导线,处理接触不良接头,更换松脱绑线;
2.调整导线弧垂,调整过引线、引下线对地面和相邻部件距离;
3.清扫和更换不合格绝缘子;
4.调整松弛拉线,紧固各部件螺母;
5.补强和更换电杆、横担和接户线支架;
6.调整倾斜电杆和横担,对杆根进行培土、扎实和木杆杆根防腐处理;
7.修剪线路周围树枝;
8.修补和更换绝缘损坏接户线。
第153条 配电室(箱)关键检修内容:
1.修理漏雨配电室(箱)和损坏门窗;
2.清扫配电盘,修理损坏设备和仪表;
3.更换和紧固各部接线端子;
4.修理损坏绝缘引线。
第154条 室内线和照明装置关键检修内容
1.修补和更换破损绝缘线和灯具;
2.紧固和更换破损绝缘瓷件。
第155条 电动机检修每六个月应进行一次,但用在灰尘较多场所,应合适增加检修次数,其关键检修内容:
1.清扫各部灰尘;
2.烘干受潮定子线圈和定子端部涂绝缘漆;
3.更换磨损轴承或加润滑油;
4.检修起动设备触头和各部连接点。
第三节 事故处理
第156条 当发觉有些人触电,应立即使触电者脱离电源,进行现场抢救。严禁打强心针。
第157条 发觉设备烧坏、倒杆、断线和电气失火,应立即断开电源,进行抢修。
第158条 电动机运行中,当一相熔丝熔断、电流过大、所拖动机械损坏和发生起火、冒烟、强烈振动时,应立却断开电源。
第159条 发生人身触电伤亡、电气失火、倒杆断线和电动机烧毁等重大事故,应查明原因,写出事故分析汇报,并报上级管电部门。
第十二章 安全操作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160条 农村电工应含有下列条件:
1.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人民服务;
2.身体健康;
3.含有相当初汉字化程度,有一定电工知识,熟悉相关规程,掌握基础操作技能和触电抢救法。
第161条 农村电工,须经社、队推荐,县电力部门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工作。
电工应保持稳定,更换电工应取得电力部门同意。
第162条 社、队、企业等单位,应依据工作需要,给电工配置以下安全工具和仪表:
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捧、升降板(或脚扣)、安全带、安全帽、接地线、验电器、标示牌、摇表、钳型电流电压表、万用表、手电筒及常见电工工具。保安工具应由电工妥善保管,定时试验,不得使用不合格工具进行作业。
第163条 电工在线路和用电设备上工作,均应停电进行。严禁带电接火、修理和移动电气设备。
第164条 停、送电必需有严格制度。停电后,必需在开关把手上挂“严禁合闸、有些人工作”标示牌,配电室(箱)门应加锁,钥匙由操作人保管。
严禁传信、约时或打信号停、送电。
第165条 线路停电后,应首先验电,证实确已停电,并在工作地段两侧接地线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66条 电工在工作前严禁喝酒,工作中严禁赤臂、赤脚。
第二节 设备巡视
第167条 巡视线路时,严禁登杆;发觉导线断落,应派人看管,任何人不准靠近断线地点,并应立即停电处理。
第168条 电动机值班人员,不准披散衣服,女同志发辨应盘好并戴好工作帽。线路停电后,应将电动机开关拉开。
第169条 使用手电钻时,应带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三节 倒闸操作
第170条 停电时,应先拉开分路开关,后拉总开关。送电时次序相反。
第171条 配电盘前通常设有绝缘台(或绝缘垫)。操作开关时,应站在绝缘台或绝缘垫上,面部应避开开关正面。
第172条 夜间操作,应有照明。雷电时,应尽可能避免合闸操作。
第四节 邻近或交叉带电线路工作
第173条 凡在带电电力线路周围工作时,必需做到:
1.在任何情况下,对不一样电压等级带电导体,应满足表12-1安全距离:
表12-1 不一样电压等级带电导体安全距离
2.架设及拆放导线,均必需接地。
第174条 和10千伏线路同杆共架或低压多回路同杆共架线路,放线和紧线时,均必需全部停电进行。进行其它工作时,可不停电,但工作人员距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7米。
第175条 在低压带电线路交叉档内放落或架设导线时,必需停电进行。
第176条 在穿越或邻近10千伏及以上带电线路进行工作时,必需事先和电力部门联络,提出安全方法,经电力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必需时,电力部门应派人到现场监护或将线路停电并按地。
第五节 杆上工作
第177条 登杆前,必需检验杆根和拉线是否牢靠。新立电杆,在杆基回堤土未扎实前严禁登杆。
第178条 登杆前,应详检验登杆工具。杆上工作应系上安全带。不许把安全带系在杆顶或横担上。
第179条 杆上工作,应用绳索传输工具及材料。工作人员应带安全帽。
第180条 在转角杆上折松导线时,严禁工作人员站在内角侧。
第181条 遇有雷雨及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上工作。
第六节 立杆和撤杆
第182条 立、撤电杆时,应有专员统一指挥,在电杆起立和倒落过程中,杆下不许有些人逗留。
第183条 立杆时,必需在杆坑完全填平扎实后,才能撤消拉绳。撤杆时,挖杆基前,应先绑好拉绳,挖土后严禁登杆。
第184条 在街道或居民区立、撤电杆时,必需有预防行人车马靠近安全方法。
第七节 撤紧线
第185条 撤、紧线遇有交叉跨越多种线路、铁路及公路时,应事先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方法(如搭好可靠跨越架,在路口设专员持信号旗看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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