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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决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标
为规范企业高层管理者决议行为,提升决议水平,有效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现象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即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关键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3条 决议标准
1.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需由企业高层领导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议,遵照国家法律和企业相关要求,确保各项决议正当合规。
3.坚持规范决议,企业高层领导要根据议事程序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关键内容
第4条 重大决议事项
重大决议事项关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久发展计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汇报、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企业改制、吞并、重组、破产或变更、投资参股、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行管理事项。
4.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理(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填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企业绩效考评、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关键事项。
6.企业职员年度考评及奖惩相关事宜。
7.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调查处理。
8.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关键管理制度、工作步骤制订和修改,
9.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等关键问题。
10.对企业违纪人员处理。
11.企业向上级请示、汇报重大事项。
12.其它相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13.企业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议其它关键事项。
第5条 关键人事任免事项关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企业后备干部推荐、管理。
2.企业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3.企业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含重大项目责任人)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考评、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5.企业有业务处理权岗位或关键管理岗位人员调整。
6.企业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议其它关键人事任免事项。
第6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关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 企业投资计划、年度大中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和融资、担保等项目。
2. 企业计划外追加下列投资项目。
(1)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建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技改、检修项目。
(2)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关键物资设备购置等需要招投标项目。
3. 企业重大销售、采购协议签署、新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项目。
4. 企业重大科研、环境保护、安全等项目。
5. 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 企业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议其它项目。
第7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关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企业年(月)度计划大额度资金使用。
2. 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资金使用,以立项实批数字为准。
3. 企业经过担保、抵押、信用证质押、贷款等方法所得资金使用。
4. 企业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 企业科研经费、环境保护经费、安全基金等专题资金使用。
6. 企业集中发放奖金、津贴等。
7. 企业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8. 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3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方法
第8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应依据事项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方法。企业关键决议方法有董事会、总经办、职员代表大会等。
第9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行政管理人员参与,必需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责任人可列席会议。会议关键职责是对企业全局性重大决议事项行使决议权。
第10条 总经办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其它人员主持,行政管理人员参与,必需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责任人可列席会议。会议关键职责是对企业日常行政工作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按程序行使决议权。
第11条 本制度第4条所列第1、2、3、5项重大事项和第6项包含解除劳动协议时应经总经办会议讨论经过后提交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4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规则及程序
第12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要求程序决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需经高层管理者以会议形式集体决议,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部分征求意见等方法替换集体决议。
第13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前,高层管理者要经过多个方法对相关议题进行充足酝酿,要求相关部门之间必需立即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议。
第14条 对包含面较广、试验性较强决议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现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议实施。
第15条 重大事项决议前运作程序以下所表示。
1. 由相关部依据管理者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事项,或由高层管理者直接提出。
2. 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管理者应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足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项,应进行教授论证、技术咨询、决议评定;对和企业职员利益亲密相关事项应实施公告制度,扩大职员参与度,深入征求意见和提议。
3. 依据所要决议事项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和会人员等。
第16条 关键人事任免决议前运作程序以下所表示。
1. 由总经办会议提名、讨论,任免、聘用(解聘)管理人员。
2. 其它关键人事任免应根据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决议前运作。
3. 凡属关键人事任免应在召开高层管理者决议前征求其它部门或人员意见。
第17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议前运作程序以下所表示。
1. 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关键责任人提出。
2. 相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3. 分管领导听取相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4. 依据重大项目安排决议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和会人员等。
第18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议前运作程序以下所表示。
1. 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2. 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 依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和会人员等。
4. 按企业要求,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进行招投标必需推行招投标程序。
5. 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议或公开招投标。
第19条 和会人员必需严格实施回避制度。凡决议事项包含和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20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通常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私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议,企业关键领导可临时处理,事后应立即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
第21条 和会人员、会议统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集体决议纪律和保密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22条 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关键人事任免公告后要按要求程序发文。包含职员切身利益决定应立即传达给全体职员。
第23条 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立即完善或修订和“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要求、程序等。
第5章 “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
第24条 责任追究依据
责任追究关键依据集体决议情况和本人职责范围,明确和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责任要分清直接领导责任、关键领导责任和关键领导责任。
第25条 责任追究方法
责任追究方法包含责令检验、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党纪政纪处分、追偿经济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26条 和会人员须对会议决议负担责任。
集体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要求,违反集体决议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及本单位、职员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领导班子关键责任人应该负担直接责任,参与决议其它组员应该负担对应责任。参与决议和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统计中有明确记载,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27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员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应进行责任追究:
1. 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三重一大”决议规则和程序。
2.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议失误。
4. 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议和招投标。
5.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议、事后又不汇报。
6. 未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回避制度。
7. 不严格实施报批制度。
8. 拒不实施班子集体决议或私自改变集体决议。
9. 实施决议后发觉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主动方法。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议内容或涉密材料。
11.会议统计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统计。
12.其它违反本措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第28条 集体决议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关键领导责任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人力资源部按摄影关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总经办会议经过后报集团企业同意,进行组织处理或给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6章 附 则
第29条 本措施由总经办制订,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审核、审批。
第30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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