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1第三章 危化品采购管理2第四章 危化品存放管理3第五章 危化品运输管理4第六章 危化品使用管理5第七章 报废处理6第八章 附则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送,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要求了企业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种类和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安全要求。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多种危化品管理。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第四条 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含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含有危
2、害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第五条 危化品含有以下特征:1. 含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2. 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3. 需要尤其防护。第六条 企业关键危化品种类详见企业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第三章 危化品采购管理第七条 危化品采购标准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第八条 危化品供给商应该含有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严禁入库存放。第九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
3、在满足生产前提下,标准上不得超出临时存放点核定数量。危化品存放数量由企业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该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给商和危化品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检验和交付统计。第四章 危化品存放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产所,必需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定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需达成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定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第十三条 危化品存放应严格遵照分类、分项、专库、专储标准。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一样危险品不得同存一
4、库。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许可存放量等信息。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标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和上报。第十六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依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对应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安全消防设施,并定时定时进行安全检验和统计,发觉隐患立即整改。第十七条 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需经过国家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章 危化品运输管理第十八条 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应仔细检验包装是否完好,预防运输过程中危化
5、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运输危化品多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该安全可靠,预防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造成危化品出现猛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可能选择平整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汇报。第二十条 对不一样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改变,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一样化学危险品,必需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第二十一条 对遇热、受潮易引发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该根据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方法。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运输
6、工具。第二十三条 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需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置灭火器材。第六章 危化品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含有防火防爆要求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安全方法,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第二十五条 喷漆场所、调漆间漆料、稀释剂不得超出当班生产用量,暂存间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出一周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员管理,并在通风良好配漆室内进行。第二十六条 危化品使用单位依据生产需要制订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领取。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需随
7、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出当班用量,剩下要立即退回库房。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化品场所,应依据化学物品种类、性能设置对应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第二十九条 酸类物品,严禁和氰化物相遇。第三十条 操作者工作前必需穿戴好专用防护用具。第七章 报废处理第三十一条 危化品及其用后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需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第三十二条 废弃且能够回收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采购部负责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全环境保障部、企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联络含有销毁资质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通常生活垃圾运出。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要求责任人员,企业视情节给50-500元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