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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措施 (试行)》通知
苏劳社农管[]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为落实落实《相关深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通知》(苏劳社农管[]1号 )精神,深入强化本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农保机构意见,现将《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并于10月底前以 书面形式向我厅报送稽核工作进展情况。
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措施(试行)》
二○○十二个月七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措施(试行)
为深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稽核工作实施措施。
一、稽核关键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关键内容有: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
(一)业务稽核
业务稽核分为程序稽核、单证稽核和标准稽核。
1.程序稽核
(1)投保登记程序
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措施》(民办发[1993]1号)相关要求,稽核县、乡经办机构填写《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码表》,《个人基础情况记录表》等相关表、证、卡、册中编号一致性和正确性。
(2)缴费程序
按民政部《相关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步骤通知》(民社险函[ 1993]5号)等相关要求,稽核《缴费情况记录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填写和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上解县级经办机构情况。各级经办机构收到上解保险费后按要求开具《收款收据》;县管理处应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由业务人员填写《缴费统计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稽核人员应在《缴费统计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上盖审核印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由县管理处统一编号发放。
(3)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被保险人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要求填写《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单》、《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 ,按要求办理保险编号保留、新增、变更、注销等手续,保留、更改或注销《缴费证》和 《缴费统计卡》。
(4)退出保险程序
按民政部《相关保险对象退出保险相关事宜通知》(民办函[1994]39号)要求办理退保手续。退保人员应如实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各级经办机构必需认真审核、复核退保原因 及相关证实材料,填写《退保通知单》,开具《收款收据》,归档保留相关材料并办理退款 手续。
(5)养老金给付程序
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措施》(民办发[1994]22号)、《相关实施〈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养老金计发措施〉相关事宜通知》(险标字[1994]9号)及《相关印发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给付阶段操作步骤和标准单证通知》(险标字[1994]8号)和其它文件要求计算、 发放养老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县管理处业务人员应认真计算并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 、《养老金启领终领记录表》、《领取证》、《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领取汇总表 》、《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稽核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审核章并注销《缴费证》《缴费记 录卡》。被保险人领取关系终止时各级经办机构收到下拨养老金并按要求开具《收款收据 》,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金给付过程中不得存在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
(6)遗失补证程序
被保险人《缴费证》或《领取证》如遗失,由申请补证人填写《补发申请单》,经乡镇农保员查清遗失情况后签署意见报县管理处,县管理处业务人员依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填发 新《缴费证》或《领取证》,并注明“补证”字样,稽核人员对新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发还 被保险人。
2.单证稽核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各单证是否立即落实到人,栏目数据是否正确,县、乡、村 三级经办机构填写表、单、证、卡数据是否对应一致,签章是否完备;单证数据及填写是否 经过稽核人员审核。
3.标准稽核
养老保险金发放、继承确保金、保险关系转移、退保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养老金 计算标准是否正确。
(二)财务稽核
财务稽核分为基金稽核和经费稽核。
基金稽核:基金运行程序和渠道是否符合要求,财务监管制度是否健全,实施情况怎样。村 、乡上缴保险费或县管理处存放基金是否足额、立即;基金收支是否立即入帐,会计统计是否正确;责任金、调剂金核实是否正确,调剂金使用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养老金、继承确保金、退保金和转移保险费支付是否足额、立即。
经费稽核:管理服务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正当等。
二、稽核形式和方法
(一)稽核形式
常规稽核:稽核人员对养老金领取、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和继承确保金资格和计算标准进 行日常稽核,对相关业务单证和财务手续进行逐笔稽核,并接收被保险人和参与保险单位核查。
年度稽核:县管理处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稽核,对当年或上十二个月度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 稽核,撰写稽核汇报,对发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稽核方法
1.实施稽核前对稽查对象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正确必需材料,制订实施工作方案。
2.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放稽核通知书,通知被稽核单位、个人相关稽核内容,时间 和需要准备资料等。
3.进行稽核应指定两人以上工作小组按要求和要求进行稽核。
4.按稽核内容及要求对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进行稽核。
5.稽核终止时写出稽核结论书,并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结论,要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 并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立案。
三、稽核工作组织
1.县以上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专门组织或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2.从事稽核工作人员要参与专业培训,并考评合格。
3.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每十二个月要开展一次全方面年度稽核。年度稽核标准上由上级农保经办机构 对下级农保经办机构进行稽核,日常稽核工作由农保经办机构内部组织进行。省农保中心每 年将依据各地情况对稽核结果进行评定和检验。
四、稽核工作领导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健康发展一项十分关键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工作要求高,必需切实抓紧抓好。
1.加强领导,建立分管局长下主任负责制。
2.建立稽核工作制度,设置稽核工作岗位,明确稽核人员职责,确保稽核管理工作规范性、严密性、严厉性。
3.搞好培训,由省、市分别对县级和乡级稽核人员组织培训,增强稽核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
4.加强检验评选,每十二个月年底由上一级经办机构对下一级经办机构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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