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目标为了加强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理和申购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灾难事故发生,制订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理和申购安全监督管理。3 用语定义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可卡因等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物质,这些产品既是相关行业生产中常见基础原料,也能够作为生产毒品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能够用于制毒关键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能够用于制毒化学配剂。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未经使用而被全部些人抛
2、弃或放弃易制毒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易制毒化学品。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目。4 职责4.1 安全生产部4.1.1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消防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负责监督检验。4.1.2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4.1.3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取证及管理。4.1.4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登记注册,取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证申报及其管理。4.1.5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评价及立案工作。4.1.6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申报立案及取证工作。4.1.7 按应抢救援预案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4.2 市场部4.2.1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采购
3、、搬运、储存、包装、保管、发货、运输和使用安全管理及紧急情况处理,并实施监督检验。4.2.2 负责申报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购置证。4.2.3 负责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易制毒销售台帐,并报安全部门。4.2.4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并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4.2.5 负责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4.2.6 按应抢救援预案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5 程序5.1 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及分类本企业生产、服务过程中包含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5.2 管理职权5.2.1 各单位必需严格实施国务院颁发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
4、例 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其它行政法规要求,确保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含有一定危险性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相关要求加强管理,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负责。5.2.2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能够行使下列职权:a) 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验,调取相关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整改方法和提议。b) 发觉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c)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d
5、) 发觉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纠正或责令限期更正。e) 各被检单位应该接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验,不得拒绝、阻挠。5.3 作业者培训5.3.1 各单位关键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服务职员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和考评。5.3.2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或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活感人员,必需接收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抢救援知识培训,经考评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新易制毒化学品作业者必需在进行对应教育并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3.3 各单位应保留对应培训统计,必需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5.4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5.4.1 易
6、制毒化学品包装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必需牢靠、严密,并根据国家颁发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l90-) 要求,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 ),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不然不准出厂。5.4.2 相关单位应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制订对应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和检验管理要求、规程,并严格实施。5.4.3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该和所包装易制毒化学品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5.4.4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需由省安全
7、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发放定点证书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5.4.5 易制毒化学品应实施“一书一签” 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生产厂应该在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包含外包装件)上加贴或拴挂和包装内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化学品安全标签。市场部负责向购置方提供和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5.4.6 当发觉其生产易制毒化学品有新危害特征时,应该立即公告,并立即会同生产部、安全生产部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5.4.7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容器应该牢靠、密封,发觉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该立即进
8、行安全处理。5.4.8 反复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该进行检验 (使用前要检验合格证是否在使用期内。对有阀门和安全附件容器进行充装前,要检验阀门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处于应该关闭和开启位置),并做出统计; 检验统计应该最少保留年。5.4.9 生产部负责组织对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并建立对应检验档案。相关检验统计应报安全生产部立案。5.4.10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容器在使用后,须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5.5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5.5.1 易制毒化学品必需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以下统称专用仓库) 内,
9、必需严格分类存放,具体属性以国家标准和产品标注为准。应具体标识易制毒化学品名称、规格、危险标志、数量等,储存方法、方法和储存数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各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和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一样易制毒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5.5.2 各厂应依据生产需要,要求危险物品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许可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成份应经化验确定。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需分隔清楚。5.5.3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要符合国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要求,并和生产、生活区有合适距离。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显著标志。储存易燃易爆性物品库房必需通风、避光,安装防盗、防爆、防雷装置和防火标
10、志,配置灭火器材,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生产部、市场部、安全生产部、保卫科对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该定时检验、检测。5.5.4 若生产、使用需要设置易制毒化学品临时储存点,应有说明计划地点、储存时间、储存物品名称、安全方法等内容储存方案,报安全生产部;经安全生产部现场勘察、认为符合储存条件后,报企业总经理同意方可储存易制毒化学品。5.5.5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必需进行核查登记,库存易制毒化学品应该定时检验。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帐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表,具体统计易制毒化学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和入库日期、库存数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领用人员、
11、领用同意人、领用数量和领用日期等信息;库房保管员应注意验收易制毒化学品质量和数量,包装情况,危险标志,有没有泄漏等。5.5.6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需有专员管理 , 严禁烟火。5.5.7 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验,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5.6 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5.6.1 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应该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实施。实施降低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标准。5.6.2 各单位关键责任人必需确保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符合相关法
12、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环境安全负责。5.6.3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弃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5.6.4 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搜集、贮存、利用、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应该向其提供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品名、数量、成份或组成、特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5.6.5 严禁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搜集、贮存、利用、处理等经营活动。5.6.6 对过期和不再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报废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使用单位提出安全方法,报企业生产部,生产部按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处理。5.6.7 对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容器
13、和包装物和搜集、贮存、运输、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设施、场所,必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6.8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应该采取有效方法,处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理方案应该报安全生产部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部应该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5.6.9 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内带有危险性物质,必需先清洗洁净,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5.6.10 铁制、塑料制品包装容器不经根本洗刷,不得改用。5.6.11 生产中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等废渣,必需加强管理,不得随同通常垃圾运出。5.7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14、5.7.1 安全生产部负责向省、市安监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办公室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年审手续。5.7.2 各相关单位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5.7.3 各相关单位应该对易制毒化学品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统计,建立对应台帐,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5.7.4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5.7.4.1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根据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对应警示标志,对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15、。5.7.4.2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应该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统计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置方等情况。5.7.4.3 销售台账和证实材料复印件应该保留 2 年备查。市场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安全生产部负责不定时检验。5.7.5 购置易制毒化学品5.7.5.1 易制毒化学品标准上由市场部供给部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物资计划实施限量采购,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需实施国家要求,由专业运输人员和专业运输工具实施。5.7.5.2 采购部门在采购前(时),应查询或向符正当律法规要求供给商索取所购物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及安
16、全标签等资料,采购后随物资一起发放到现场,逐层传达相关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直至操作人员。5.7.5.3 使用单位应依据工作需要,严格计划采购量,立即办理领用手续。5.8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装卸5.8.1 运输分企业应依据交通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5.8.2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必需严格实施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 年第 9 号)中相关要求。严格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具体实施本企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
17、5.8.3 市场部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其它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手续,只能委托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运输企业承运易制毒化学品。托运物品必需和托运单上所列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技术判定书。5.8.4 运输分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车辆管理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情况良好。每十二个月定时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5.8.5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需配置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出 20 立方米。5.8.6 各相关单位应该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
18、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市交通部门考评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易制毒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需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下进行。5.8.7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需了解所运载易制毒化学品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使用特征和发生意外时应急方法。必需配置必需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具。5.8.8 不得在运输一般货物中夹带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匿报或谎报为一般货物托运。5.8.9 委托其它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该向承运人说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方法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应该根据要求添加,并通知承运人。同时还应提交和托运易制毒化学品完
19、全一致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5.8.10 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需查验托运人相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严禁运输货物。5.8.11 用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工具槽罐和其它容器,必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罐式专用车辆应该在罐体检验合格使用期内承运危险货物。5.8.12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槽罐和其它容器必需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改变而发生任何渗(洒)漏。5.8.13 运输企业负责对使用前运输槽罐和其它容器进行检验,并做出统计; 对使用运输槽罐及容器进行定时或不定
20、时检验,做好检验统计;检验统计应该最少保留年。5.8.14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车辆应该悬挂 “危险品” 标志,并依据所运易制毒化学品性质配置必需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5.8.15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该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立案证实。5.8.16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5.8.17 运输危险物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车辆,必需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化学品行车路线,必需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运输。5.8.18 易制毒化学品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性质,佩戴对应防护用具,装卸时必需轻装轻卸,严禁
21、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5.8.19 易制毒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 (船)搬运工具进行必需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5.9 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和事故应抢救援5.9.1 安全生产部负责向市、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并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抢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5.9.2 成立化学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总经理任总指挥,全方面负责应抢救援工作。各厂、运输企业、市场部库管部应该制订本单位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培训救援人员和配置必需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时组织演练。5.9.3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关键责任人应根据企业 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控
22、制程序、化学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和各单位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实施,做好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工作。5.9.4 意外事故处理完后,应立即上报并建立和保留事故汇报,如有些人身伤亡发生,还需填写工伤事故汇报。对重大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安全生产部及相关部门应立即汇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5.9.5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应该根据下列要求,采取必需方法,降低事故损失,预防事故蔓延、扩大:a)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它方法保护危害区域内其它人员;b) 快速控制危害源,并对易制毒化学品造成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易制毒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c)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危害,快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方法;d) 对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造成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