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合理确定采购方法,规范询价、比价步骤,提升采购物资性价比,降低采购成本和使用成本,依据《淮南矿业集团物资采购价格管理措施》,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单一物资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或同一品种物资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可进行比价采购;不含有招(议)标采购条件也不含有比价采购条件,可进行集体议价采购。
第三条 同一物资,连续比价采购金额累计超出50万元,则应采取招(议)标方法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物资供给管理部成立比价管理领导小组,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价格副部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分管采购业务经理和计划科、商务科、物资质量管理科、物资消耗管理科、纪委(审计、监察科)等职能部门和各采购业务科关键责任人组成。
第五条 业务科是物资比价采购主体,应主动做好价格调研工作,对采购价格合理性负直接责任。负责编制询价单并确定报价截止日期,立即指导渠道内供给商根据要求进行报价;负责依据询价比价单进行比质比价采购;负责按程序推荐供给商,确保物资采购满足价格管理需要。
第六条 商务科是物资比价采购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报价过程公平、公正性;负责对业务科比价采购结果进行评判;负责报价库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价格调研工作。
第七条 计划科负责确定物资采购方法;负责完善物资编码中和价格属性相关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品牌、单重、设备配置、配件图号等基础信息,确保基础信息正确。
第八条 纪委(监察、审计科)负责对比价采购管理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章 报价管理
第九条 《物资管理系统》报价数据库由供给商报价组成,准入渠道内供给商全部有权参与报价。供给商报价30天内有效,其中:进口产品报价使用期依据报价方书面表述实施;钢材大市场实施一天一价,随行就市。报价超出使用期,业务科应立即提议报价。
采购单价实施供给商使用期报价,历史报价仅做参考。
第十条 业务科报价步骤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业务科依据物资采购计划提议报价。标准上准入供给商均应参与报价,渠道内供给商家数较多,优先邀请实力强、服务优质供给商报价,但不得少于三家。
2、业务科提议报价时,要同时将拟报价物资相关信息(包含非标加工件图纸、需报价物资品牌、配置、材质、参数等)立即正确传达至各邀请供给商,并进行沟通,确保供给商充足了解需报价物资相关要求,便于正确报价。
3、业务科在确定报价截止时间时,要充足考虑计划到货时间及供给商报价准备时间,确保供给商报价是在合理有序前提下充足竞争。
4、对于独家报价物资,业务科在协议签署前须依据市场情况、价格组成情况和供给商进行价格磋商,并将磋商结果作为比价、议价依据。
5、主机配件标准上由主机厂独家报价。主机厂不能立即供给或由经同意代理商供给,方可邀请主机配套厂或代理商参与报价(同时也必需邀请主机厂报价)。
6、对于首次采购新型设备配件,主机厂要提供设备全部配件价格明细,业务科对需要立即采购配件进行关键测算,其它配件价格作为立案供以后采购参考。
7、坚持多个路径询价,除主机厂配件、影响安全生产关键设备或材料外,对于其它产品,业务科还应主动向备选供给商或其它供给商咨询报价,确保货比三家,使得物资采购价格更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第十一条 供给商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给商应在取得准入渠道内,在符合相关资证管理要求前提下进行报价。非准入渠道内产品和无证产品不得报价。
2、中间商经营产品、主机厂外购件必需注明品牌,金属加工件须注明材质、单重及主材用量,非标物资或其它结构复杂组成部件较多物资,须提供对应成本组成或分项报价资料。
3、供给商应老实、独立报价,报价应表现真实意愿并对报价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相互衬托、串通报价。
4、供给商报价采取电子报价(分企业网站下载录入后上传或U盘导出导入方法)和书面报价(加盖公章生效)存档相结合方法进行。供给商已收到报价邀请,在要求时间内未上传电子报价,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商务科查对计划采购物资有没有历史报价、报价是否超出使用期等信息,立即导出业务科提交电子询价单,导入供给商电子报价并接收供给商书面报价;依据电子询价单所要求截止时间公平、公正、立即地公布报价,并对供给商报价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用户、供给商反应或业务科、商务科发觉报价或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有显著偏离时,由业务科提供基础资料和调整方案,报物资供给管理部领导同意,商务科立案后实施报价库更新。
第四章 比价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科采购员是比价采购直接责任人,对所采购物资质量、价格和供货立即性负责。采购员依据询报价单中供给商有效报价,经认真核实以后比质比价并签署物资采购协议。
第十五条 同一产品、同一质量档次能够选择最低报价作为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不一样可选择质量好且价格合理供给商订货,但严禁发生“低价转移”现象。
第十六条 在产品质量、供货立即性均能满足要求情况下,业务科标准上应选择报价最低供给商签署供货协议。未选择最低报价,采购员应在询报价单上注明具体原因,业务科分管科长审核同意,并打印随协议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商务科要主动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开展有针对性市场调研,在此基础上,适时公布相关价格信息,指导比价采购。
第十八条 商务科要主动了解相关物资价格信息,立即对业务科比价采购情况进行评判,促进采购价格愈加合理,但价格评判不得中止比价采购步骤。
第五章 违规认定和处罚
第十九条 计划科、业务科要预防供给商利用物资编码规避已经有报价。商务科、纪委(审计、监察科)要严厉查处少数供给商相互哄抬价格、陪价或串价行为。
第二十条 供给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暂停报价三个月处罚。
1、受邀请报价但无特殊理由不报价、不实施自报价供货;
2、中间商经营产品或主机厂外协件应注明品牌未注明,金属加工件需注明材质、单重、主材用量而未注明;
3、产品规格型号有误、报价错误,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
4、无证产品报价。
第二十一条 供给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暂停采购六个月直至取消准入资格处罚。
1、经查实为串通报价;
2、利用新增物资编码规避原有价格;
3、使用期报价高于本区域同期市场可比价格30%以上;
4、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产品资证;
5、有交货不立即、质量事故等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第二十二条 相关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给罚款、通报直至待岗处理,相关科室责任人负连带责任,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追回。
1、邀请报价时,邀请供给商不充足(指没有邀请主机厂或近两年正常供货无质量反应准入供给商)且无正当理由;因邀请报价供给商不全,造成价格偏离正常值30%以上;
2、需报价物资技术参数、配置提供不明确造成供给商报价有较大差异;
3、在到货期许可条件下报价设定时间过短,造成供给商无法报价或报价基础数据不全;
4、采购价格高出市场可比价格30%以上;
5、计划员未能正确确定物资采购方法;采购员在要求时间内未能提供联动价格或核实价格等基础资料;价格管理员在要求时间内未能完成本职员作,经查实为价格管理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商务科价格管理员、业务科采购员在报价或比价过程中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泄露价格信息或低价转移签署物资采购协议,一经查实后给调离岗位直至待岗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物资供给管理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