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工业大学硕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硕士教学秩序,不停提升硕士培养质量,加强硕士学籍管理,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教育部第21号令),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措施。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要求录用接收学历教育一般全日制硕士,其它接收非学历教育硕士参考实施。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硕士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1、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2、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
2、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第四条 硕士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努力学习,在要求年限内完成学业;4、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奖学金及助学金对应义务;5、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6、推行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第五条 学籍注册是学校对硕士在校学习资格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一个认可。 凡经我校录用全日制硕士必需依据学校要求期限办理
3、学生注册手续,学籍注册每学期一次。第六条 硕士新生必需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要求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需事先向硕士培养处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暂缓办理入学手续。请假通常不得超出两周。第七条 硕士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要求对每个硕士政治、业务、健康情况等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况恶劣,请相关部门查究。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回家或回
4、原单位诊疗休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硕士待遇。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硕士,应该在保留期满当年六月底前向硕士培养处提出入学申请。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由学校指定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第十条 新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2、 健康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健康复查仍不合格者;4、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第十一条 复查合格新生,硕士工作部(处)统一办理硕士证,然后由所在学院硕士教务管理人员依据缴费情况(必需已足额缴清)、校园网
5、上硕士个人信息维护情况,对照硕士新生录用名册,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信息系统维护,在硕士证学籍注册栏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在籍硕士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由本人携带硕士证,并持由财务处开具缴费收据(已足额缴清,仅限每年第一学期且分年度交学杂费硕士),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硕士将暂缓注册:1、因请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准期报到注册者;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同意即返校者;3、未按学校要求足额缴纳学杂费者;4、其它暂缓注册原因。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硕士将不予注册:1、新生复查期间(三个月内)发觉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者;2、未经同意欠费超
6、出一学期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者;3、超出报到注册期限两周后仍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4、其它不予注册原因;第十五条 各学院对硕士报到注册情况要加以登记,对未注册硕士要有缘由统计,并于开学后两周内将硕士注册情况(包含请假、迟到和按期等)汇总,并附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报硕士党委硕士工作部(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第十六条 对不予注册硕士,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要求取消入学资格或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七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欠学杂费者,能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等,经同意并推行相关手续后暂缓注册,在学校要求时间内足额缴清学杂费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暂缓注册硕士不能享受正式注册硕士相关待遇
7、:1、不能选课,考试成绩不记入学籍成绩记录表(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除外);2、不予出具成绩单;3、不能领取困难补助;4、不发放“三助”津贴;5、不予办理毕业答辩手续;6、不上报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第十九条 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硕士,其在校不能享受多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正式注册以前任何处理所造成损失。第二十条 目前学期没有注册人签字和未加盖“注册”印章硕士证,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第四章 培养管理模式(学习年限)第二十一条硕士硕士学习年限为2.5年,博士硕士为3-4年,硕博连读硕士为4-5年。第二十二条 硕士应在培养计划所要求学习年限内修满要求学分和完成必修步骤,并举行
8、学位论文答辩。确须延长学习年限,硕士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硕士培养处同意后,报硕士工作部(处)同意并办理学籍异动。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第二十三条 在校最终年限(包含休学、学习年限延长久)硕士硕士为4年,博士硕士为6年,硕博连读硕士为7年。第二十四条 依据在校最终年限,由学院提前十二个月书面通知硕士最迟毕业时间。延期毕业硕士需缴纳培养费,住房自理或视学校房源情况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第五章 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第二十五条 硕士必需按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并按时参与课程和教学步骤考评。考评成绩及格(60分)以上或分等级表示为“经过”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并
9、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评及要求1、硕士课程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能够按百分制评定或按“经过”、“不经过”评定。课程考评成绩按平时考评(包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课终考评(以下简称课终考评)综合评定。平时考评成绩所占百分比标准上不超出20%。2、学位课、非学位课中必修课考评方法采取考试(笔试),其中由硕士培养处统一安排外语类课程、数学课程、自然辩证法等采取闭卷考试;选修课能够由任课老师依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采取开卷或闭卷方法进行考评。硕士硕士第一外语以第二学期考试成绩作为取得学分和申请毕业答辩依据,但
10、第一学期成绩必需及格以上;硕博连读硕士第一外语两个学期考试成绩均为取得学分和申请毕业答辩依据。3、讲课老师要严格课堂纪律,对无故旷课、迟到超出本门课程讲课时数三分之一硕士,其该课程平时考评成绩应评定为“0”分。4、因故不能在要求时间参与考试者必需请假并办理缓考手续,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硕士培养处立案。同意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评登记。不然,按无故缺考处理,考评成绩记为“0”分,不准参与正常补考。5、学位课低于75分者能够申请重考;选学全部课程,成绩低于60分或其它经同意同意补考者能够申请补考。申请补考、重考,填写补考、重考、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到所在学院办理重考、补考手续。不办理手续考试成绩不
11、予认可。补考和重考和下一级硕士一同参与该课程考试。在校最终年限内,学位课程许可补考或重考2次,非学位课程许可补考或重考1次。6、硕博连读硕士一学期内有二门课程不及格或选学全部课程累计补考、重考学分超出6学分,取消硕博连读硕士资格,改做硕士论文,享受硕士硕士待遇,并根据硕士硕士相关要求办理。7、硕士要遵守考场纪律。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评成绩记为无效,成绩以“0”分登记,并视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或对应纪律处分。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很好,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硕士培养处同意后能够给一次补考机会,并登记考评成绩。第二十七条 硕士在学习期间,通常不准请
12、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者,必附有相关证实。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有校医院诊疗证实,外出期间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在一学期中硕士请事假累计不得超出30天,因病请假累计不得超出两个月。请假必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要立即销假。一次请假两周以内由学院同意,报硕士培养处立案,超出两周须经硕士培养处同意。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同意,私自离校,或虽经准假,但期满未按时销假、又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依据学校相关要求,视情节轻重给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 成绩管理一、成绩接收和登录1、公共课程成绩单由硕士培养处统一转交学院;专业课成绩单(一式二份)和试卷(仅限考试课程)由讲课老师直接交学院。学院应立即将成绩登
13、录到 “合肥工业大学硕士学籍成绩记录表”上。学期末学院将本学期全部专业课成绩单整理汇总后送一份到硕士培养处立案。2、硕士硕士外语课程分两学期讲授,第一学期为考查,成绩登录在考查栏,第二学期成绩登录在考试栏;自然辩证法第一学期考试成绩登录在第一学期考试栏,总评成绩登录在第二学期考试栏。3、硕博连读硕士一外成绩每学期均为考试课程,并登录在考试栏。4、其它公共课程成绩按考试学期登录在考试栏,专业课程按考评类型分别登录在考试或考查栏。5、补考成绩以“成绩/补”登录,重考成绩以“成绩/重”登录。二成绩提供1、提供成绩时,硕士硕士外语填写第二学期成绩、自然辩证法填写总评成绩。有补考、重考按 “原成绩/补(
14、重)考成绩”填写。课程类型、课时、学分必需和本人培养计划一致。2、重考、补考门数、次数和学分数超出相关要求,学院应按学校相关要求处理。第六章 转专业和转学第三十条 学生通常应在被录用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必需转专业,由硕士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学院(跨学院,须经转出、接收学院)、硕士培养处同意后,报分管校长同意。未经同意前,仍应参与原专业学习,不然按旷课处理。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够申请转专业、转学:1. 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验证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专业学习者;3. 有某种特殊
15、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 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需要,经硕士本人同意,必需时合适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4. 已达退学标准者;5. 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通常院校转入我校者;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4. 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5. 已达退学标准者;6. 其它无正当理由者。第七章 出国(出境)学习第三十四条 选拔在校硕士出国(出境)留学,由硕士培养处按上
16、级相关要求实施。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出境)学习,按学校相关办理自费留学暂行要求办理。第三十五条 对自费出国(出境)硕士,可保留学籍十二个月。如因故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者,经省、市相关部门核准,在退回办理出国(出境)相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第八章 休学、复学、退学第三十六条 硕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患疾病,经校医院诊疗,须停学诊疗,休养两个月以上者;2、因病请假,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一学期累计超出两个月者;3、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入伍期间不计入在校最终年限;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需休学者。休学期限
17、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超出二年。申请休学必需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生待遇。申请休学者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硕士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送硕士工作部(处)审批。因病休学期间,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要求处理。申请复学硕士,应于休学期满前30天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硕士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5、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三十七条 硕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休学累计超出二年者或休学虽未超出二年,但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未申请继续休学者;2、经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3、超出学校
18、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教学活动;4、硕士硕士(硕博连读硕士)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补考和重考考试不及格者;5、博士硕士在学习期内累计补考和重考课程不及格者;6、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三十八条 对应予退学者,由硕士所在学院通知硕士本人及家长,硕士填写退学审批表(包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并附相关材料,硕士工作部(处)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公告送达,同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同意退学硕士须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第三十九条 退学硕士,按已经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
19、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第四十条 经同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假如对学校复查决议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申诉。第
20、九章 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体育运动、社会活动等某首先表现突出硕士,按学校相关要求给予奖励和表彰。奖励实施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获奖事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硕士,按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措施要求办理。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硕士,学校发给学习证实。并于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四十四条 硕士在要求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准期经过要求课程考评,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修满要求学分,完成要求必修步骤,准期经过学位论文答辩,身体健康,政审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
21、证书应该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依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将每十二个月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给予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告证书无效。第四十五条 硕士在要求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准期经过要求课程考评,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修满要求学分,学位论文答辩未取得经过硕士,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硕士在两年内修改完成毕业论文可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按要求答辩经过后,符合毕业资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六条 成绩尤其优异硕士,按培养计划要求提前修满要求学分,完成学位
22、论文者,本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经过者可提前毕业,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参与就业。第四十七条 硕士毕业时,应对其德、智、体诸方面作全方面判定,包含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学术水平,身体和健康情况等。经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第四十八条 硕士毕业或结业后,均应按要求时间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九条 学满十二个月以上退学(开除学籍除外),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实书。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措施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自9月1日起试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硕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工业大学硕士课程教学管理要求、合肥工业大学硕士弹性学制暂行措施同时废止。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硕士工作部(处)和硕士培养处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