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流企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制订。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经过,在企业注册后生效,对本企业、股东、经理均含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企业名称: ;
第五条 企业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一般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仓储租赁,仓储咨询;物流信息处理,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第七条 经营期限:长久。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第四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本:_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叁万元。企业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企业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额。
第九条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
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
时间
出资
百分比
(%)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法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法
第十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企业注册资本应在申请企业登记前,委托依法设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实。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应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成立日期,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或姓名) ,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日期。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出资证实书一式两份,股东和企业各执一份。出资证实书遗失,应该立即向企业申报注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给予补发。
第十二条 企业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实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实施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四)对企业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企业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六)企业新增资本时,原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并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分配认缴出资:
(七)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九)按企业章程相关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权;
(十)企业终止,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成后,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享剩下资产。
第十四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二)遵守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和其它股东利益;
(三)应该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各自所认缴出资额;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不按要求认缴金额出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五)企业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七)支持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促进企业业务发展。
第六章 企业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按以下方法实施: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百分之五十
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实缴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正当继承人继承。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需遵守本企业章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企业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该经其它股东百分之_百_同意。
第七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工作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工作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企业法》有要求外,根据本章程要求实施。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认缴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据《企业法》相关要求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施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能够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注:本章程可设定企业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最高限额】
第八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 担任。
第九章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在每十二个月2月1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汇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汇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日内,报送企业全体股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 1% 至 2%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在依据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 企业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员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三十七条 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企业解散事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
第三十九条 企业清算措施。企业因《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情形而解散,应该按《企业法》要求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企业财产按《企业法》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企业根据股东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四十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自企业登记机关
核准企业设置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要求事项,按《企业法》相关要求实施。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全体股东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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