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3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4
第五章 股东大会 5
第六章 董事会 7
第七章 经 理 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10
第九章 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 12
第十章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14
第十一章 附 则 14
股份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股份企业章程(以下简称(企业及章程))。
第二条 企业由 双方提议。
企业注册名称: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发展门头沟项目分企业
企业注册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企业经营期限: 5年
第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享受由股东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组织房地产开发,认为股东寻求最大利益为宗旨。
第五条 企业以“专注成就专业”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企业现行股份根据投资主体为*****和*****,双方均为一般股股份。
第八条 *****企业占总股本90%,****企业占总股份10%。
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也能够是注册资金1亿元,总资产3亿元等形式)。
第十条 企业临时不考虑增发新股或引入新股东。
第十一条 企业需要降低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降低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应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需经过董事会95%以上股东投票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激励内部职员持有本企业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订和推行内部职员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受相同权利,负担相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一般股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与或委派代理人参与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企业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转让股份;
(五)企业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与企业剩下财产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所给予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企业一般股股东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四)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五)企业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企业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应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月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月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日期没每个月***号,如股东大会日和国家法定假日重合,该届股东大会对应顺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该在两周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企业法》要求人数或少于企业章程要求数额2/3时;
(二)企业未填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5%时;
(三)持有本企业股份2%以上(含2%)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该将会议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一股份有一表决权。95%以上表决权经过。
第二十四条 修改企业章程必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95%以上经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该向企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由出席会议董事署名。会议统计应该和出席股东署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留。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董事会,其组员为5人至1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六个月,能够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95%选票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六个月,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和发行债券或融资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依据总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其它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必需经过董事会95%以上董事会组员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度最少召开14次会议,每次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能够另定召集董事会通知方法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90%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95%以上人数经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签署企业企业债券及其它融资协议。
企业依据需要,能够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董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该对会议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和统计员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董事应该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董事能够免去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该遵守企业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章 经 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三十七条 企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能够决定,由董事会组员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应该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汇报应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情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汇报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日以前置备于本企业,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汇报要在法规要求时限内给予公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次序分配:
(一)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按百分比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所余利润。
第四十四条 股利分配采取派发觉金或易变现实物两种形式。
第四十五条 企业公积金可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开发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企业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百分比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5%。
第四十六条 企业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员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八条 企业实施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章 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能够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原因迫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一条 企业依据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解散时,应该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企业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共债权,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
企业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按前款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因企业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该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
清算组应该在股东大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清算汇报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组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司财产。
清算组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第五十八条 企业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能够修改章程。
第五十九条 修改企业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95%以上经过。
第六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企业以函件、传真和电话三种公告形式向股东通知相关事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制订,于 年 月 日依据×××× 决议修订。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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