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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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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完善离婚,不但解除了夫妻之间人身关系,也终结了夫妻之间财产关系。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作为离婚重点也倍受关注。对此,经修订后婚姻法以及12月27日和4月1日施行两个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详尽规定,本文试从如下几种方面对此进行阐述。国内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存在诸多问题。重要因素在于:可分割财产范畴太窄,分割原则抽象化,没有充分考虑配偶双方在家庭中曾经承担责任,以及离婚后一方也许面临困境。同步,没有对的评价从事家务劳动一方贡献,没有考虑一方人力资本增值因素,忽视了离婚财产分割对子女既有生活水平影响。为了实现配偶双方真正平等和子女健康成长,研究离婚财产平等分割具备重要现实意义。因

2、而,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研究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婚姻方面法律制度。本文分四个某些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完善进行了论述:第一某些重要简介了有关理论知识;第二某些阐明了离婚财产分割立法现状;第三某些提出了国内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问题;第四某些表白了完善财产分割制度详细构想。1.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理论1.1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新婚姻法规定,除夫妻双方商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指婚姻关系发生效力期间,即从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结婚前恋爱期间或者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一审判决未发

3、生效力或者在上诉期间,虽然夫妻分居也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消灭情形有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依照新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 5 项: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送所得财产,但新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除外。5、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这是一种兜底性规定,依照国内现阶段实际状况,其她应当归夫妻共有财产重要有如下 7种情形:(1)津贴;(2)使用用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等)添置财产;(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孳息;(4)一方工作单位所分发福利;(5)偶尔中奖所得到奖品和奖金;(6)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7)股

4、票、债券买卖所得收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 11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收益;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21.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第 18 条是新增设条款,其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作了规定。依照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送合同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她

5、应当归一方财产。此外依照新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作了这样商定,那么商定那某些财产也是夫妻个人财产。2.国内离婚财产分割立法现状2.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要解决首要问题,解决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应根据,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助于生产和以便生活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她人利益原则。但离婚财产中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具备一定抽象性,实践中难以详细操作,因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达不到实质平等,详细如下:2.1.2关于男女平等原则指是夫妻双方对共

6、同财产有平等所有权,固然也就要平等分割,实践中普通采用均等分割。而均等分割并不能实现真正男女平等。美国有学者以为,许多妇女需要获得比均等分割财产所能得到更多财产,才干实现离婚后与丈夫在经济地位上保持平等。均等分割按照老式上以为合理、狭义办法定义共同财产,并合用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在这点上,男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则胜利是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2.13关于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该原则是考虑到国内当前女方经济状况较男方差,为了保证女方充分行使离婚权利以及因均等分割财产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影响到下一代利益,对女方、子女进行保护。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报”关注单亲女性”调查报告成果显示,离婚女性年均

7、收入是离婚男性81%。有44%离婚女性表达物质生活水平下降。而现实生活中,离婚后子女多数是随女方共同生活,离婚时没有获得相应分割财产,导致子女生活水平也会大幅度下降。2.1.4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过错引起离婚,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浮现感情危机夫妻双方离婚加速。由于无过错方要想在离婚中多分得财产,就得取证证明该婚姻破裂是由于对方过错导致。而婚姻案件多涉及人隐私,特别是通奸、同居获得证据多是以涉嫌侵犯了对方隐私权而不被法庭采纳,固然也就无法确认无过错方,更谈不上照顾无过错方。并且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

8、经不再将过错作为分割财产时考虑因素,这一点也与国际不相接轨。2.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办法根据婚姻家庭法立法精神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实践,离婚时一方面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财产,协商不成功,人民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和保护女方权益原则进行判决。一方不履行判决成果或合同内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实践中对离婚财产分割有几种办法:(1)实物分割:依照财产价值进行搭配;(2)价格补偿:价值高与价值低,可用一方个人财产补偿给另一方或直接用钞票补偿对方使双方价值相等;(3)变卖分割:对于财产价值高,任何一方都接受不了可以先进行变卖,然后将所得进行财产分割;(4)结合债权、债

9、务进行分割:价值低享有某些债权,价值高承担某些债务;(5)赠与:对某些有争议、难分割财产,若双方有共同子女话,能劝服作为赠与子女话,也许双方都能接受。离婚财产分割重要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种收入,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夫妻婚前或者婚后商定财产类型比例很低,大某些比例都是由人民法院判决也称为法定财产制,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某些固有财产和无形财产也是折合成金钱方式进行分割。但对于学历、学位以及资格证等这些需要耗费一定金钱和时间才干获得且具备潜在价值并没有作为可分割财产进行考虑。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配偶一方在获得学历、获得学位、资格证等状况下,提出离婚,这时家庭财产所剩无几,另一方则面临无财产可

10、分割境况。对于荣誉、奖章、名誉等由于具备严格个人专属性,不易直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正如”军功章啊,有你一半,也有我一半”,其获得是在对方支持下,或者在对方牺牲其个人利益前提下才获得。这就导致了可分割财产有限性。2.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2.3.1对财产界定过窄,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 “财产”一词,商务印书馆 1996 版当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指拥有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大陆法系学者普通以为,财产权”从最广泛意义上来使用,固然是指任何有价值东西,即可以产生某些个人财产任何权利。”只要具备一定经济价值就可以称为财产权,其不一定要具备财产价格,因而物权、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

11、等权利都属于财产权。而英美法系财产权概念在初期重要是指各种有体物。319 世纪以来,随着对财产利益特别是无体财产保护扩大,除了对各种有体物权利以外,普通法财产权还涉及:(1)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2)商业信誉和技术秘密;(3)有价证券权利; (4)公司名称; (5)因添附获得权利;(6)养老金、就业机会、营业执照、补贴、政治特许权利等都属于财产权范畴。英国劳森拉登在其财产法里把物分为汽车、房屋等详细物,以及债务、版权、股份、专利等无形物。随着无形财产日益凸现重要性,当代各国婚姻财产立法,往往都明确”财产”范畴由两某些构成,一是有形财产,二是无形财产。但国内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在规定

12、无形财产方面条文却很少,仅仅明确了”知识产权收益”。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以为”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得财产性收益,把”知识产权收益”作了限制性解释,这大大缩小了实际生活中”财产”范畴4,从而在现实中导致诸多不公平。2.3.2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如何解决问题从现行婚姻法内容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收益问题存在规定上缺失。收益普通涉及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婚姻法自身明确了生产、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收益属于”其她应

13、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个人财产属性。国内法律对”孳息”概念未做规定,学者们对何谓”孳息”解释不尽相似,有广义也有狭义。不少学者是在广义范畴理解”孳息”概念,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持反对意见,以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权益。咱们以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具备风险性、不拟定性和主观性特点,台湾学者黄立就以为:”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有红利分派,若有亏损则无法分派红利,此种属于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虽然房屋租金在

14、民法理论上以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尚有维修等义务,租金获取与房屋自身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当。特别对那种夫妻一方依托房租收益维持生计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2.3.2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如何解决问题从现行婚姻法内容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收益问题存在规定上缺失。收益普通涉及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婚姻法自身明确了生产、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

15、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收益属于”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个人财产属性。国内法律对”孳息”概念未做规定,学者们对何谓”孳息”解释不尽相似,有广义也有狭义。不少学者是在广义范畴理解”孳息”概念,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持反对意见,以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权益。咱们以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具备风险性、不拟定性和主观性特点,台湾学者黄立就以为:”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有红利分派,若有亏损则无法分派红利,此种属于

16、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5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以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尚有维修等义务,租金获取与房屋自身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当。特别对那种夫妻一方依托房租收益维持生计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62.3.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她人解决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她人纠纷,例如有配偶一方与她人婚外同居,为了保持或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瞒着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她人,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应如何解决,

17、实务中做法不一。咱们以为,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状况下与其她异性婚外同居,其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取其她财产制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照共同共有普通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种不可分割整体,夫妻对所有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祈求分割共同财产。7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解决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处分权。

18、只有在共同共关于系终结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拟定各自份额。因而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她人赠与行为应属所有无效,而非某些无效。对此问题德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配偶一方不得处分其在共同财产中应有某些和在属于共同财产各个标中应有某些”;瑞士民法典也规定:”任何配偶一方不得处分其在共同财产中应有某些”;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规定:当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行使管理、处分权时,其在1年内以婚姻财产赠与第三人礼物合计金额不得超过500美元,或者依照该配偶经济能力,其赠与数额是合理、恰当,除非配偶双方共同赠与第三人,超过该数额之其她赠与必要经由配偶双方共同赠与。否则,另一方配偶有权启动返还原物之诉或恢复财产

19、原状,规定损害补偿之诉。该方配偶可起诉行使赠与配偶一方、受赠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虽然国内婚姻法缺少上述有针对性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解决权”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是平等,因寻常生活需要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寻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解决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批准思表达,另一方不得以不批准或不懂得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超过寻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

20、她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状况下,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获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她人无合法根据占有时,所有权人将有权依照物权追及效力规定非法占有人返还其财产,夫妻中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祈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祈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其四,涉及到详细解决问题,例如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房产,究竟是返还房屋还是返还相应购房款。咱们以为,普通可分为两种状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

21、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本来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有观点以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懂得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状况也不鲜见,此种状况应区别解决,对”被小三”一方利益该保护也得保护。咱们不赞同这种观点,审判实践中对一方与否属于”被小三”事实,认定难度比较大。此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状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法律后果。2.3.4夫妻之间借款问题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商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年。离婚时出借方规定另一方偿还借款,借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解决

22、?咱们以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商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祈求返还借款。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婚前债权债务关系消失。离婚时出借方规定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方面,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合同商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合同履行。另一方面,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起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保护与婚姻关系维护。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标物属

23、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详细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规定解决。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普通不予支持。3.国内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问题3.1缺少参照原则由于缺少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参照原则,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普通都是根据婚姻家庭法立法原则来进行财产分割,这种状况导致同种状况案件,在各地浮现不同判决,消弱司法权威,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稳定性。如果增长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参照原则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维护法院权威,更有助于离婚财产分割合理。3.2夫妻一方

24、难以取证和举证不少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婚外情过错,另一方为了争取自己更多利益,就需要证明对方有婚外情过错。然而实践中,要获得捉奸在床证据几乎不也许,就算获得了证据来源也不一定合法,法院也很难采信。这就会影响一方当事人利益。在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在准备离婚之前就把财产转移或者隐藏,一旦发生这种状况,另一方当事人普通无可奈何,且往往是那些为家庭付出较多妇女。从诉讼证据规则角度,就规定当事人对自般无可奈何,且往往是那些为家庭付出较多妇女。从诉讼证据规则角度,就规定当事人对自己诉讼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局限性,都要承担不利诉讼后果。3.3夫妻共同债务难解决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25、债务,在实践中难以认定、难以举证、难以取证,从而导致审判司法效率低下。婚姻家庭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界定共同债务范畴,只有某些原则性规定,更容易使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转移财产,还会导致第三人债权人利益受损。3.4女方家务劳动价值被忽视在夫妻之间,抚养子女、家务劳动重要由女性承担,作为私劳动,女性价值并未得到社会全面承认。在现实婚姻生活中,普通女方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子女,承担了重要家务,甚至放弃自身就业、发展机会,但在女方无过错状况下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尽管国内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祈求补偿,但前提条件是夫妻有商定按分别财产

26、制,但国内普通夫妻之间都是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显然作为女方普通无法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女方家务劳动价值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法院也无法顾及到这一价值。3.5夫妻间知识产权收益分割不公平如今财产体现形式多样化,对于某些夫妻间财产构成来说,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发挥较大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收益不涉及没有明确可以获得财产性收益,对于没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夫妻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自身其经济利益实现就需要一定期间,并且利益不拟定性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较大风险。某些智力成果在离婚时也许没有明确获得利益,但在离婚后这种智力成果也许通过不断允许她人使用,从而获得大量财产

27、利益。4完善国内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建议4.1增长参照原则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完善,可以增设某些如下参照原则:4.1.1关于离婚夫妻财产来源关于离婚夫妻财产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财产被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人明确表达予以夫妻一方除外。但父母长辈赠与子女房产或者较大财产非经常用,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没有注意这一财产来源与一方父母所赠与或者继承与一方亲属,都一概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话,明显如今分割制度不合理不公平。4.1.2无过错方可以恰当多分一某些夫妻共同财产如今社会观念,人们思想水平都比较开放,人们道德水平有所下降,导致某些家庭暴力、男方在外拈花惹草发展情

28、人关系、第三者上位、婚外情等等离婚案件迅速增长,这对无过错方是一种精神伤害。这种状况下可以对无过错一方进行恰当补偿,所有建议对无过错方离婚案件,可以恰当多分给无过错一方财产。4.2明确夫妻一方财产查询权和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在准备离婚前普通都已经转移、隐匿了财产,使另一方对某些财产毫不知情,甚至知情都找不到财产线索。如今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应诉一方在进入诉讼时才意识到要查询财产,成果往往不尽人意,都只分得了一小某些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有失公平,也加剧了社会矛盾,从而怨恨法官。因此应当让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查询权,行政机关也应当予以配合。再者在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只有财产线索

29、一方当事人是明显不合理,导致其财产权利不能得以实现,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合理分割。4.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夫妻共同债务重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债务。实际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审理是一大难题,婚姻法对此规定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要加强夫妻共同债务详细立法规定,明确其范畴,避免导致同种状况浮现不同判决,才干更有助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完善。4.4取消女方对家务劳动补偿限制条件在和谐家庭中,女方为了家庭放弃自身发展机会甚至就业承担家庭重要劳务,可以获得男方理解得到男方经济方面支持。但在不和谐家庭中,女方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30、,女方在离婚后所付出就烟消云散,这显然对女方是一种打击,是不公平。因而可以取消规定男女夫妻双方商定分别财产制前提限制,并依照实践状况,由法官依照不同经济状况,不同家庭环境,来自由裁量。4.5扩大离婚时无形财产收益范畴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逐渐进入家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家庭财产形态中所占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关于知识产权争议问题也越来越多。婚姻法在第17条第(三)项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谓知识产权收益,是指由于智力成果而获得一定财产性收益,是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由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某些专有权利。8关于对知识产权尚未曾实现经

31、济利益解决在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她方支持。对已经实现经济利益,无疑应当按夫妻共同。问题集中在对离婚潮流未实现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经济利益实现是需要一定期间,并且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风险,但在婚后一较大段时间后实现了较大经济利益,对另一配偶方就是不公平。9因此建议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无论什么时候获得了财产性利益都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解决。4.结束语婚姻关系,不但是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更关系到社会,只有一种个家庭关系解决好了,社会和谐,国家稳定。10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在婚姻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法律滞后性无法及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思想生活

32、水平需要,对某些复杂离婚案件,实践中存在不公共现象,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完善需要立即进行,本文已经提出了某些完善制度建议。我相信在不久将来随着立法民主科学,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推动,国内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 参照文献1蒋月.夫妻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 2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3陈丽华.婚姻家庭继承 M.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出版社,.4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贾明军. 离婚财产分割M.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出版,. 6高中. 夫妻财产权M.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出版,.7胡平.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M. 重庆大学出版社,.8崔健、蒋翰鹏.浅析夫妻共同债务J. 人民法院报,. 9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财产分割办法J. 环球法律评论,(1) 10赵趁珍.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 安徽大学,.11孙建. 论法定夫妻财产制J. 苏州大学,.12修玉萍. 国内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D. 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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