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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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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幼稚园规章制度【篇一:民办幼稚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稚园管理制度 1、值班老师必需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到来。上课之前,必需清点人数,对没到校幼儿做好具体记载。 2、放课时,值班老师必需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假如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需有家长写字据) 3、不管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老师全部必需在幼儿中间,不得私自离岗,而且时时全部要把幼儿安全放在首位,不停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老师必需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

2、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老师在自己值班时间范围内,必需尽职尽崐责,出现事故,由值班老师自己负担全部责任。 7、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要求“校车”接送幼儿。 8、必需为幼儿安全提供一切保障。 9、民办幼稚园必需取得相关办学资质才能创办,不然我校无权监管。【篇二:民办幼稚园管理措施】 民办幼稚园管理措施(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稚园管理,促进本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稚园和受教育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规章,结合

3、本省实际,我们制订了安徽省民办幼稚园管理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稚园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稚园管理,促进本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稚园和受教育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民办幼稚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置,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行民办幼稚园,均应该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

4、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本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施主动激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稚园管理实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标准。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稚园管理和业务指导,其关键职责是: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稚园发展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稚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评。各级人民

5、政府其它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稚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稚园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稚园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域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该在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稚园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检验、考评、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稚园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稚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稚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稚园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稚园师资队伍管

6、理、培训、考评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稚园发展计划、布局制订、财务监督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稚园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验和指导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和考评,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帮助卫生行政部门检验、指导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依据政策要求,民办幼稚园及其职员应根据属地管理标准,参与所在地社会保险,根据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老师正当权益。 第三章 举行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稚

7、园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行民办幼稚园应该含有以下基础条件: (二)幼稚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园名;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办学资金、稳定经费起源。 (五)幼稚园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安全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六)有正当幼稚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教职员队伍。 (七)有依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课程方案和教材选择意见制订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择计划。 (八)举行民办幼稚园社会组织应该含有法人资格;举行民办幼稚园个人应该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

8、举行民办幼稚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稚园(班)申办汇报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幼稚园名称和首届幼稚园决议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责任人基础情况、身份证实; (四)拟聘用工作人员相关资格证实; (五)拟办园资产有效证实文件; (六)拟办幼稚园章程草案和发展计划(包含办学宗旨、计划目标、教育教学标准、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教材等); (七)拟办幼稚园建筑平面图、各功效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和场所使用权证实;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托儿所、幼稚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

9、)健康检验单位提供工作人员健康证实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稚园审批程序:(一)举行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措施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相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布局要求和申办者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行者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稚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同意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稚园未

10、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幼稚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须持筹设同意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评。幼稚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须持筹设同意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行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置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稚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通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筹设工作超出3年,应该重新申报。含有办学条件,达成设置标准,能够直接申请正式设置,并应该提交本措施第十二条要求材料。 (三)民办幼稚园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立即通告基教部门,方便基教部门立即对新批民

11、办园实施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稚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幼稚园(班)。已经创办但未推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由教育部门责令举行者根据本措施相关要求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取缔。对拒不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负担,其招收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

12、幼稚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行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稚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稚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和公办幼稚园含有相同法律地位。民办幼稚园依法享受办学自主权,在法律许可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稚园应该严格实施国家相关幼儿教育法律规章,遵照学龄前儿童年纪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础活动形式,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标准,对幼儿实施体

13、、智、德、美全方面发展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友好发展。民办幼稚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稚园应该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稚园应该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发生。民办幼稚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该立即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民办幼稚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民办幼稚园不得公布和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虚假信息和广告。第二十条 民办幼稚园园名应规范,含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

14、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稚园应该接收当地卫生机构业务检验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职员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稚园应该根据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相关要求,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立案并公告。民办幼稚园收取费用关键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稚园应该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收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要求税收优惠

15、。民办幼稚园收费时,必需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稚园应该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根据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会计核实,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收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监督检验和家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民办幼稚园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稚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统一管理之中,实施统一计划,统一布署,统一检验,统一考评。在日常检验评定、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该和公办幼稚园相同对待。民办幼稚园应该主动接收教育部门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主动主动参与教育部门组织学习、会议、培训、检验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和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稚园

16、教职员实施聘用(用)制。民办幼稚园要根据中国老师法、中国劳动法和国家相关要求,依法同教职员签定聘用(用)协议,明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老师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稚园实施园长任职资格和老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根据同级同类公办幼稚园相关要求实施。民办幼稚园园长、老师和工作人员,由举行者按国家要求相关任职资格要求聘用(用),但必需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立案。园长必需根据相关要求参与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该将民办幼儿老师纳入公办幼儿老师统一管理之中,确保她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评、晋

17、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老师相同候遇。民办幼稚园可参与县级教育部门组织老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稚园自行负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三)幼稚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稚园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私自招收幼儿;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

18、儿生命安全;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反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四)教学条件显著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立即采取方法。 第三十条 民办幼稚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分立、合并民办幼稚园; (二)私自改变民办幼稚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行者; (三)公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五)提交虚假证实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关键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六)伪

19、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八)违反国家要求聘用、解聘老师。 第三十一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罚款行政处罚,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三)侵占、破坏幼稚园园舍、设备; (四)干扰幼稚园正常工作秩序; (五)在幼稚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采光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该加强对民办幼稚园日常检验和监督,对其

20、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该立即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应果断给予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该加强对民办幼稚园财务行为检验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幼稚园对幼儿实施收费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正当票据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和本措施相关要求不相一致,一律以本措施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篇三:杨疃镇民办幼稚园管理制度】 杨疃镇民办幼稚园管理制度 为落

21、实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稚园管理条例、幼稚园工作规程、幼稚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相关印发试行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意见、安徽省幼儿看护点基础条件,规范个人举行幼稚园及幼儿看护点(以下统称为民办园)管理,指导民办园全方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连续健康、稳步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民办园管理 民办园实施统一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已办证民办园规范管理;二是要把好民办园申办初审关;三是加强对无证非法园摸底排查并进行果断打击、取缔。各民办园应自觉接收中心校领导、管理和检验。 二、民办园园长、老师、保育员要不停加强学习,不停更新幼教知识,提升本身水平和能力。自觉接收教育局各类人员培训。各类工作人员

22、专业知识和资格,按要求时间应达成基础要求。 三、民办园应每十二个月接收一次中心校和县教育局年检,依据年检结果,给晋升或降级。(次序为幼稚园、看护点a类、b类、c类) 四、民办园内部管理。1、民办园实施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行者任命或聘用,也可由举行者担当,报教育局立案。园长在教育部门领导下,依据相关要求负责领导全园工作。2、民办园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时布署、总结和汇报工作。每年度末应向中心校汇报工作。关键事项应随时汇报。3、民办园应接收中心校、成教股、教育局检验、监督和指导。4、民办园要建立对应档案。要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和其它统计表册,每学期向中心校报送一次统计表。5、要加强制度建

23、设,尤其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工作人员每十二个月健康检验制度等制度建设,并严格实施。6、民办园依据家长要求,寒假、暑假能够不放假,工作人员可轮换休息。女性年纪在40周岁、男性在45周岁以上者,不得直接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五、民办园应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要常常检验园舍和大型玩具安全,发觉园舍和玩含有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中餐用膳(含点心),要加强食品采购和管理,要定点采购,要和采购员和供货人员签署协议,索要凭证,每餐要留样至24个小时,确保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有接送幼儿民办园要加强车辆安全检测,车辆要经过交警部门检测,办理好校车证和应交保险,证照齐全者

24、,方可投入运行。同时要和司机或企业签署协议,明确接送幼儿途中职责义务,司机要有3年以上驾龄。严禁用三轮车、农用车接送幼儿上下学。严禁超载接送幼儿。接送时必需有老师跟车护送到幼儿家长手中。民办园要每日填好安全运行记载表,一日一查,一周一小结,一月一总结。民办园每个月要填好安全隐患排查表上交中心校,中心校和民办园、民办园于各老师和工作人员要层层签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全方面落实安全责任。 六、民办园要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发生食物中毒、流行病流行时,举行者要立即采取紧抢救护方法,并立即汇报中心校和卫生部门。民办园每学期最少组织家长学习12次食品及传染病知识,要留有纸质材料和过程性材料供中心校检验

25、。 七、民办园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必上“安全第一课”,学期结束要上假期安全课。增强幼儿安全意识,提升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 八、民办园实施保育和教育相结合标准,对幼儿实施体、德、智、美诸方面发展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友好发展。其包含内容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从不一样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等方面发展。 九、民办园应充足尊重教育规律,主动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她们多方面发展需要,使她们在愉快童年中取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经验。 十、民办园要坚持正确办园方向,依据相关要求,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收县教育局和中心校指导、管理、监督和评定。

26、 十一、设置民办园应含有下列条件:(一)民办园申报和设置必需符合布局需要。(二)有固定安全园舍。1、民办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舍坚固、安全、适 用。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和其它建筑物相连必需有独立出入口或疏散通道。民办园园舍必需经过房屋判定部门为安全屋。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平方米。2、有幼儿活动室。确保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要通风、干燥、光线充足。3、有和民办园规模相适应户外活动场所,场地平整、安全、适用。人均不低于4平方米。民办园全部园舍和活动场所全部必需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 4

27、、有和民办园相适应寝室、老师办公室、厨房和其它辅助用房。5、有供幼儿洗手流动水源设备和适应幼儿使用厕所或便具。6 、有符合标准、安全桌椅和睡床,并做到一人一位,(三)有必需基础设施。1、每个幼儿配置两巾一杯,有幼儿饮水用流动盛水装置,并有幼儿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用设施。2、有钢琴(风琴、电子琴)、电视机、录音机、vcd和各类教学磁带、碟片等进行教育活动基础设备。3、有12套以上大型户外活动玩具和人均24件供儿童游戏多种玩具(包含桌面玩具和自制玩具)及存放柜。 4、有供幼儿阅读图书,人均10册以上,并有开放式图书架。民办园教具、玩具、图书等有教育意义,必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桌面玩具要

28、做到常常清洗。民办园应配置消防设备。(四)有合格师资。1、民办园依据规模情况应设置圆长、老师、保育员、炊事员、医务保健员、财会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2、民办园工作人员基础素质要求是:拥护党基础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珍惜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3、民办园圆长除含有民办园工作人员基础素质以外,还应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民办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现在临时不含有资格,经过培训,两年内必需达成对应资格。4、民办园老师除含有民办园工作人员基础素质以外,还应含有幼儿师范学校(包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部门

29、考评合格。在圆老师,现在不含有老师和学历资格,三年内要经过培训全部取得对应资格。5、民办园保育员除含有民办园工作人员基础素质以外还应该含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水平,并接收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未经职业培训,两年内必需接收最少一次职业培训。6、民办园医务保健员要含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200人以上民办园应配有专职或兼职医生,200人以下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保健员。7、民办园老师、工作人员和幼儿配编百分比通常为1:7。民办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定时体检,并持有健康证书。不健康者,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管理工作。有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经治愈,必需有主治医院出含有效证实,方可从事幼教工作。8、举行者应和教职员签署劳动协议,依法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时发放。 十二、设置看护点应含有下列条件(分a类、b类、c类): 一、看护点(a类)基础条件 1、坚持正确办园方向。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纪遵法,认真落实实施国家教育政策。 2、坚持安全第一。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安全区域内。独立安全院落,有独立出入口,有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3层以下(含3层),安全无危房。室内外设施、设备安全;楼梯、走廊及其它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标志显著,确保通畅。 3、含有基础房舍。有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房舍通风、采光良好。有一间较大活动室,方便开展大型活动。有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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