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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圣莱恩养老院标准章程.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692887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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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本院关键是利用自愿举行、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置目标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地是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256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举行者是:股份制,非营利性养老院。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推荐

2、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第八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5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 烟台天赐慧邦企业管理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一)老年人收养、医疗、娱乐;(二)小区及周围村镇老年人护理、康复。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组员为。理事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 理事由举行者(包含出资者)、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及相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

3、创办资金方案;(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责任人;(七)免职、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设置;(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工资酬劳等等。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需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

4、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修改;(二) 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增加年度预算等等。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理事会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

5、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责任人;(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置监事,其组员为张忠超、孟昭良、李玉洁等3人。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二十一条本院监事在举行者(包含出资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或

6、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孟晶。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

7、施刑事强制方法;(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中国地居民;(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一)创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实施国家要求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

8、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

9、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四)自行解散; (五) 因自然灾难造成严重损失,无法再进行业务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9月1日理事会表决经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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