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116号 相关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要求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要求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安徽建筑大学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要求依据中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及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要求录用到我校新生,应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要求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该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实。请假应经学校同意,方为有效。请假时间通常不超出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2、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报请相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应按安徽建筑
3、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措施(校字93号)进行缴费,并按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准期注册者,应推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五条 学校实施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能够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能够为4-7年。第二章 课程考评和成绩记载第六条 学生应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和多种教育教学步骤(以下统称课程)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七条 课程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评按学校相关课程考评管理措施实施。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以高等学
4、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第九条 学生能够依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它专业课程。学生能够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她校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给予认可。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评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评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批评教育和对应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活动,应该事先请假并取得同意。未经同意而缺席者,依据学校相关要求给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纪律处分。第三章 转学和转专业第十二条 学生通常应该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
5、,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能够申请转学。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四)应给予退学;(五)其它无正当理由;(六)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要求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
6、用分数。第十五条 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同意。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必需时对学生所学专业给予合适调整。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终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标准学制两年。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需停课诊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三)在要求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临时中止学业;(四)学校认为应该休学。学生休学通常以十二个月为期,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累计不超出两次。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
7、并附相关证实材料(因病休学,需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同意,出具休学证实后方可休学。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考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措施(教学6号)要求实施。(一)在入伍离校前,应提交保留学籍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和学校保卫处(人武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后由教务处存档、立案,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二)应征入伍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三)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十二个月内凭部队退伍证实书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在校生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
8、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四)应征入伍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她们参与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也能够依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五)应征入伍大学生退伍后,通常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学校其它相近专业复学。(六)学生被同意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本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伍,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与学习。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要求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该于学期开学
9、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学生,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诊疗证实,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复学学生视休年限编入相同专业低年级学习,若无相同低年级专业,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第二十二条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超出要求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章 学业警示、试读和退学第二十三条 学业警示包含学期警示和年警示。(一)年第一学期实施学期警示。当学期取得课程学分不满12且学期平均学分不满16,给学期警示。(二)年第二学期实施年警示。当年取得课程学分不满32且年平均学分不满40,给年警示。若学生在同一年内同时受到学期警示和年
10、警示,警示次数按一次计。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初由学院审核并汇总受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立案,由学院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连续受到两次(包含一次年警示和一次学期警示,或两次年警示)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二)不管何种原因(包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出标准学制两年;(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六)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七)本人申请退学。第二十六条 试读申请及管理(一
11、)因连续受到两次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达成退学要求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其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给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二)获准试读学生,标准上需申请延长学制,并编入下十二个月级试读。(三)试读期内取得学分不满32,视为试读不合格,给直接退学处理。(四)试读合格,转入正常学习。其学期(年)平均学分按减去两学期(一年)计算。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或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立案。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一周内
12、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考学校相关文件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步骤之前,需进行资格审查。取得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必修课程和所选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全部学分,且其它选修课程中累计未修满学分低于8学分学生,方可参与毕业设计(论文)步骤。第三十一条 毕业。在要求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全部内容,修满要求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成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二条 结业(一)在要求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全部课程和步骤,但未达成毕业要
13、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在校学习年限不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十二个月内申请返校重修,修满学分者,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同意,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授予学士学位。(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仅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情况作出书面判定,经所在单位审核,分管校长同意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 肄业。学满十二个月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十二个月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立案。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成该专业辅修要求,学校发给相关辅修专业证书或证实。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给予追回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告证书无效。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故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对应证实书。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一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要求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08月14日印发 打印:朱晶校对: 张玉波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