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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工作细则.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692535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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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相关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措施(甬政发101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相关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通知(甬政发106号)、相关印发宁波市基础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措施通知(甬政发86号)等文件,制订本细则。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组织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其建立劳动关系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要求劳动年纪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域人员)。(二

2、)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中外来务工人员参考实施。二、社会保险项目和缴费标准(一)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二)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该参与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要求实施:1养老保险(1)用人单位和职员缴费百分比按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百分比确定。现在,用人单位(不包含个体工商户)缴费百分比为12%,职员个人缴费百分比为8%。职员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依据申报当期职员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员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300%。用

3、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员全部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以后有新要求从其新要求。(2)个体工商户缴费百分比为18%,其中雇主缴纳10%,雇工个人缴纳8%。雇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月平均工资依据申报当期实际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80%,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80%-300%范围内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60%-80%之间,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80%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在当地职员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60%(不含60%)范围内确定。(3)养老保

4、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并按基础养老保险相关要求计息。2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大病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金)缴费百分比为2.5%3%,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市区用人单位按2%百分比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0.5%百分比缴纳大病救助金。职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60%。3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百分比按统筹地政府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确定。缴费基数按基础养老保险措施确定,且最低不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60%。4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百分比为2%。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申报时市级统筹地最低工资标

5、正确定。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百分比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地为0.7%。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60%。(三)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措施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相关部门依据上级相关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三、社会保险申报和变更(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措施要求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实施统一申报,并和本单位其它人员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二)用人单位中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措施参保时,应随带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础养老、基础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同措施办理参保手

6、续。其中,还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用人单位,按以下要求办理:1新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到税务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手续。2机关、机关、社会团体依据等级对应标准,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手续;3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其登记注册地对应标准,到同意注册机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手续。(三)用人单位已按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基础养老、基础医疗保险,在同一用人单位要变更为暂行措施要求社会保险,应书面取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能够参与职员基础养老保险

7、、基础医疗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础养老、基础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要求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缴费。(四)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措施要求参保对象申报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基础养老、基础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关要求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变更为基础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以办理变更时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关系,以办理变更时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依据办理变更时要求缴费百分比计算应补缴差额,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个人帐户按补缴基数和要求百分比计入。职员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对应医疗保险待遇。(五)外来务工人员和

8、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又和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能够变更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参保类型是指暂行措施要求社会保险,或基础养老、基础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养老保险1参保人员按本细则要求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措施处理:(1)参保人员未达成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纪前,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保留和终止,按基础养老保险相关要求实施。2参保人员按暂行措施要求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措施处理:(1)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就业或暂不含有转移条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2)在本市不一样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按基础养

9、老保险相关要求办理转移手续。(3)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础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后转移,不愿意补缴,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后转移。(4)不含有转移条件且本人又不愿意保留,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关系,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本人或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5)抵达国家要求退休年纪且符合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础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不愿补缴,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6)补缴和折算标准以下:补缴为基础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补缴时基础养老保险要求月最低缴费额补缴月数-用人单位按暂行措施要求为该外来

10、务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额。补缴后,个人帐户按基础养老保险要求对应调整。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补缴标准=用人单位当初为职员参保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补缴月数。补缴后,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不变,改记为个人缴费,补缴资金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职员按暂行措施要求参保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按2:1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折算后,原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从其参保最终30天往前推算首次参保时间,对应缴费基数统一按1100元确定,个人帐户额对应调整,并改记为个人缴费。(二)大病医疗保险1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在本市市区或同一县(市)

11、内流动,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应给予续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县(市)之间流动就业,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反复参保缴费年限不反复计算。3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参与大病医疗保险时间及缴费费率按实统计后一并转移,同时终止本市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具体经办步骤按相关要求实施。4参保人员转移或终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其曾参与基础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应随同大病医疗关系一并办理转移或终止。5参保人员在市区或同一县(市)内转换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含住院医

12、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对应缴费年限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及个人帐户余额使用等按本市基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要求实施。(三)工伤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工伤保险关系不转移。(四)失业保险1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计算措施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要求实施;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关系给予终止,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条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为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失业保险并单位按2%、个人按1%百分比缴费,变更为按暂行措施要求参与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其领取一次性

13、生活补助费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后给一次性发放。具体计算措施为:变更前,按相同缴费时间城镇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确定;变更后,按相同缴费时间城镇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50%确定。3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并累计按3%百分比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及1年以上余数不满4个月(或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并按2%百分比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可视同暂行措施要求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4按暂行措施要求参保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变更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并按3%百分比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其享受失业保险金年限根据省劳

14、动保障厅相关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通知(浙劳社就243号)相关要求实施。5上述参保类型变更前后合并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享受月数相加后超出24个月,按优先保留享受额度高月数计算)。(五)生育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生育保险关系按以下措施处理:1. 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2. 在省内不一样统筹区域范围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实,连续计算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年限。外来务工人员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经本人申请,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15、构应该为其出具参保缴费证实。3外来务工人员由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员生育保险暂行措施参保变更为按暂行措施参保,或由按暂行措施参保变更为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员生育保险暂行措施参保,期间未中止缴费,变更前后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五、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一)养老保险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参保人员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按基础(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抵达国家要求退休年纪,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2未抵达国家要求退休年纪但因病或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二)大病医疗保险1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含住院诊疗、特殊病种诊疗及对应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16、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验(诊疗)待遇及上述范围内综合减负补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不计入个人帐户资金。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支付标准、就医管理等按甬政发86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实施。当地无亲属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要住院诊疗,可申请回原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申请回原籍地住院诊疗,经办人应持医确保历本、本人申请汇报并经用人单位证实及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疗和住院诊疗意见,并确定原籍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回原籍地住院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参保人员自办理回原籍地住院诊疗核准手续当日起,可在本人确定回原籍地

17、住院诊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并享受在本市统筹地域就医相同候遇,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保卡结算功效同时冻结。2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措施要求参与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统计。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础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可享受对应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要求条件,由个人按要求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对应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

18、保险条例和各统筹地相关要求实施。(四)失业保险1参保人员同时含有以下条件,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2)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3)按要求办理领取资格审核手续。2参保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城镇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50%确定。(五)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员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各地统筹地相关要求实施。六、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处理(一)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给予补缴。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统筹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补缴标准

19、按现行要求实施。(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按以下措施处理:1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和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合并计算。2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费用后,其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按甬政发86号及其配套文件、相关妥善处理外来务工人员补缴社会保险问题通知(甬劳社法监23号)实施。3工伤保险应缴未缴期间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4失业保险补缴时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还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缴未缴补缴年限和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时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缴未缴补缴年限和外

20、来务工人员其它按月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暂行措施要求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2倍给赔偿。5生育保险补缴年限不计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外来务工人员在应缴未缴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用人单位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员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统筹地要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七、其它(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工作,主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和专题监察,对未按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处理。外来务工人员因参保问题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统一按暂行措施及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待遇核准和申领、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其它未尽事宜均参考职员基础养老、基础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相关要求实施。(三)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年度”,是指5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四)本细则自5月1日起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原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2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应依据暂行措施、相关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通知(甬政发106号)和本细则要求明确相关问题,并立即组织实施。二一十二个月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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