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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发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措施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措施》已经 年 4 月 29 日 市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 O 一十二个月五月十五日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 “ 城建档案 ” )管理,充足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计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作用, 依据《中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市城市计划区内城建档案搜集、整理、保留、利用和管理。凡在本市计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计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含有保留价值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多种载体文件资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收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 “ 市城建档案馆 ” )具体负责本市计划区内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标准,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正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该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含有对应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收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凡在本市计划区内形成含有保留价值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结果档案和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措施要求,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城建档案关键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含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2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含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3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含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4 .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含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它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5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含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旧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6 .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含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7 .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含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8 .镇、村建设工程档案,包含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穿越市区地下管线走向和相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10 .其它含有保留价值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计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含城镇计划、住房和城镇建设、风景名胜、环卫、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结果档案,是指相关城市计划、建设和管理文件、科学研究结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基础资料。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计划区内包含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九条 应该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产生档案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期限移交: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 3 个月内移交;
(二)凡含有永久保留价值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结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1 至 5 年后,根据本措施要求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久保留价值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依据城市建设需要选择接收。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对关键部位进行维修,建设单位应该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包含结构和平面部署等改变,应该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必需是有产生单位盖章、责任人签字档案资料原件,包含工程完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实测数据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时,应该同时和市城建档案馆签署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收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相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负责督促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立即按工程进度同时搜集建设过程中所形成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 - )、《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17 - )要求整理和汇总,在要求时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工程造价 1000 万元以上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以上群体工程,必需同时移交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
产生建设工程资料各单位还应按前款规范要求做好本身工程资料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完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对所提交建设工程档案提出预验收意见。市、区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预 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要求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市住房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立案及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该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该定时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各类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和废弃、停用时,应该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立即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对应档案资料,确保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动态管理立即性和正确性。在工程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对应纸质地下管线档案。
第十六条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资料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建设工程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该建立健全科学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判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根据城建档案相关要求为城市计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各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包含国家秘密城建档案应该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要求,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保管必需有专用库房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档案用具和装具。库房内应保持合适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方法,含有对应抗震和抵御其它自然灾难能力。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该科学规范,要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市城建档案馆应主动搜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根据相关要求经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和下载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包含本措施第八条城建档案,应依据各自职责范围,按要求立即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应该给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档案;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三)造成保密档案泄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根据本要求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措施》要求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按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移交档案,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缺失,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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