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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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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相关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要求通知国食药监注518号08月19日 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依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相关要求,本局组织制订了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给予印发,请遵照实施。因为新药监测期是依据原药品注册管理措施(试行)于12月1日设置,以前,依据原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要求(1999年局令第4号)及相关中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同意生产和临床研究新药保护期通知(国药监注59号)确定了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概念。为确保新旧法规顺利过渡和衔接,对于

2、这类含有保护期、过渡期品种技术转让相关事宜根据以下要求实施:一、对于含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品种,参考要求中新药技术转让要求实施;二、对于含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品种,参考要求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要求实施;三、对于含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品种,参考要求中新药技术转让要求实施;四、对于含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品种,参考要求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要求实施;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药品技术转让要求同时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药研发结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激励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

3、册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依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制订本要求。第二条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申报、审评、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第三条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全部者根据本要求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过程。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第二章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报条件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在新药监测期届满前提出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一)持有新药证书;(二)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同意文号。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还未进入新药监测期制剂或持有新药证书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应该在根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附件六对

4、应制剂注册分类所设置监测期届满前提出新药技术转让申请。第五条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签署转让协议。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但未取得药品同意文号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应该为新药证书全部署名单位。对于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同意文号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除新药证书全部署名单位外,还应该包含持有药品同意文号药品生产企业。第六条转让方应该将转让品种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试制出质量合格连续3个生产批号样品。第七条新药技术转让申请,如有提升药品质量,并有利于控制安全性风险变更,应该按摄影关要求和技术指导标准进行研究,研究资料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第八条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

5、请取得同意之日起,受让方应该继续完成转让方原药品同意证实文件中载明相关要求,比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IV期临床试验等后续工作。 第三章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条件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能够申请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一)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同意文号,其新药监测期已届满;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同意文号制剂,不设监测期;仅持有新药证书、还未进入新药监测期制剂或持有新药证书不设监测期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根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附件六对应制剂注册分类所设置监测期已届满;(二)未取得新药证书品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均为符正当定条件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

6、股权或股份,或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子企业;(三)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品种,其生产技术能够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第十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签署转让协议。第十一条转让方应该将所包含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完成样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和批生产等各项工作,并试制出质量合格连续3个生产批号样品。受让方生产药品应该和转让方生产药品质量一致。第十二条受让方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该和转让方一致,不应发生原料药起源、辅料种类、用量和百分比,和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改变。第十三条受

7、让方生产规模应该和转让方生产规模相匹配,受让方生产规模改变超出转让方原规模十倍或小于原规模十分之一,应该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验证资料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第四章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药品技术转让受让方应该为药品生产企业,其受让品种剂型应该和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生产范围一致。第十五条药品技术转让时,转让方应该将转让品种全部规格一次性转让给同一个受让方。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进行技术转让。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申请技术转让,受让方应该取得对应品种定点生产资格。放射性药品申请技术转让,受让方应该取得对应品种放射性药品生

8、产许可证。第十七条申请药品技术转让,应该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根据补充申请程序和要求和本要求附件要求向受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说明。对于持有药品同意文号,应该同时提交持有药品同意文号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注销所转让品种药品同意文号申请。对于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同时持有用于境内分包装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应该同时提交转让方注销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已经取得境内分包装同意证实文件,还要提交境内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注销所转让品种境内分包装同意证实文件申请。对于已经获准药品委托生产,应该同时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终止委托生产相关证实性文件。第十八条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

9、在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受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组织对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现场检验,药品检验所应该对抽取3批样品进行检验。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该对申报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进行审评,作出技术审评意见,并依据样品生产现场检验汇报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审评中心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要求,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药品同意文号。转让前已取得药品同意文号,应同时注销转让方原药品同意文号。转让前

10、已取得用于境内分包装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境内分包装同意证实文件,应同时注销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境内分包装同意证实文件。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技术转让取得同意后,转让方已经取得该品种定点生产资格应该同时给予注销。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取得同意,应该在新药证书原件上标注已同意技术转让相关信息后给予返还;未获同意,新药证书原件给予退还。对于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进行技术转让取得同意,应该在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上标注已同意技术转让相关信息后给予返还。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发给药品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要求,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经审评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其对照药品应该为转让方药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

11、已上市销售产品。转让方仅取得新药证书,对照药品选择应该根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要求及相关技术指导标准实施。第二十三条完成临床试验后,受让方应该将临床试验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四条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不予同意:(一)转让方或受让方相关正当登记失效,不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二)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提供有效同意证实文件;(三)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期内;(四)申报资料中,转让方名称等相关信息和新药证书或药品同意文号持有者不一致,且

12、不能提供相关同意证实文件;(五)转让方未根据药品同意证实文件等载明相关要求,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存在安全性问题药品;(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予受理或不予同意其它情形。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药品技术转让产生纠纷,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处理或经过人民法院司法路径处理。第二十六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药品技术转让相关要求同时废止。附件: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附件: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 第一部分新药技术转让1药品同意证实文件及附件11新药证书全部原件。12药品同意证实性文件及其附件复印件,包含和申请事项相关本品多种同意文

13、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它附件。2证实性文件21转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统计页、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不是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提供其机构正当登记证实文件复印件。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统计页、营业执照复印件。22申请制剂,应提供原料药正当起源证实文件,包含原料药同意证实文件、药品质量标准、检验汇报书、原料药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复印件。23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24转让方和受

14、让方在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提交转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药技术转让审核意见。25对于已经获准药品委托生产,应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注销委托生产相关证实性文件。26转让方拟转让品种如有药品同意文号,应提交注销该文号申请。3新药技术转让协议原件。4受让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及具体修订说明。5药学研究资料:应该符合药品注册管理措施附件1、附件2、附件3“药学研究资料”通常标准,并遵照以下要求:51工艺研究资料通常要求具体说明生产工艺、生产关键设备和条件、工艺参数、生产过程、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和转让方一致性,生产规模匹配性,并同时提供转让方具体生产工艺、工艺参数、生

15、产规模等资料。依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和相关技术指导标准等要求,对生产过程工艺参数进行验证资料。52原料药制备工艺研究资料原料药制备工艺研究资料要求同51项通常要求53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研究资料除了遵照51通常要求之外,资料中还应具体说明药品处方一致性,并提供转让方具体处方资料。54质量研究工作试验资料541对转让方已同意质量标准中检验方法进行验证,以确证已经建立起质量控制方法能有效地控制转让后产品质量。542依据原料药理化性质和/或剂型特征,选择合适项目和转让方原生产药品进行比较性研究,关键证实技术转让并未引发药品中和药品体内吸收和疗效相关关键理化性质和指标改变,具体可参摄影关技术指导标准中相关

16、研究验证工作进行。如研究发觉生产样品出现新杂质等,需参考杂质研究技术指导标准研究和分析杂质毒性。55样品检验汇报书对连续生产3批样品根据转让方已同意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56药材、原料药、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辅料等起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汇报书。注意说明和转让方原使用药材、原料药、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辅料异同,和关键理化指标和质量标准一致性。57药品稳定性研究资料对生产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久留样稳定性考察,并和转让方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对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原辅料起源、生产规模等和转让方保持严格一致,可无需提交稳定性试验资料,其药品使用期以转让方药品使用期为准。5

17、8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通常不得变更。59上述内容如发生变更,参摄影关技术指导标准进行研究,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第二部分生产技术转让 1药品同意证实文件及附件复印件药品同意证实性文件及其附件复印件,包含和申请事项相关本品多种同意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它附件。2证实性文件21转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统计页、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统计页、营业执照复印件。22申请制剂,应提供原料药正当起源证实文件,包含原料药同意证实文件、药品标准

18、、检验汇报、原料药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复印件。23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24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提交转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技术转让审核意见。25转让方注销拟转让品种文号申请。26属于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要求第九条第二款情形,尚需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企业关系证实材料,包含:261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双方控股关系查询证实文件。262申请人出具企业关系说明及企业章程复印件。26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

19、复印件。27进口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尚需提交下列资料:271经公证该品种境外制药厂商同意进行生产技术转让文件,并附汉字译本。272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和药品同意证实文件复印件。273进口药品注册或再注册时提交药品生产国或地域出具药品同意证实文件复印件。274如转让方还持有同品种境内大包装注册证,还需提交注销其进口大包装注册证申请。已取得分包装批件还需提交境内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注销其分包装批件申请。28对于已经获准药品委托生产,应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注销委托生产相关证实性文件。3生产技术转让协议原件。4受让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及具体修订说明。5药学研究资料:应该符合药

20、品注册管理措施附件1、附件2、附件3“药学研究资料”通常标准,并遵照以下要求:51工艺研究资料通常要求具体说明生产工艺、生产关键设备和条件、工艺参数、生产过程、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和转让方一致性,生产规模匹配性,并同时提供转让方具体生产工艺、工艺参数、生产规模等资料。依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和相关技术指导标准等要求,对生产过程工艺参数进行验证资料。受让方生产规模改变超出转让方原规模十倍或小于原规模十分之一,应该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并提交验证资料。52原料药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原料药制备工艺研究资料要求同51项通常要求。受让方所使用起始原料、试剂等级、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通常不许可变更

21、。53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制剂生产工艺研究资料除根据51项通常要求外,还需:具体说明药品处方一致性,并同时提供转让方具体处方资料。受让方所使用辅料种类、用量、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和所使用原料药起源不许可变更。54质量研究工作试验资料参考“第一部分新药技术转让”附件541,542相关剂型要求。55样品检验汇报书。对连续生产3批样品根据转让方已同意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56药材、原料药、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辅料等起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汇报书。注意说明和转让方原使用药材、原料药、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和辅料等异同,和关键理化指标和质量标准一致性。57药品稳定性研究资料对受让方生产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久留样稳定性考察,并和转让方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对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原辅料起源、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规模等和转让方保持严格一致,可无需提交稳定性试验资料,其药品使用期以转让方药品使用期为准。58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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