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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692131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8.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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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印发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工商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市、区)经济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担保机构:为深入加强担保行业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强化常态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相关要求主动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联 系 人:陈光远联络电话:043187077679附: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2、(试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依据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非企业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要求除外。第三条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直机关机构“三定”方案要求,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发展计划和监督管理。市、县(

3、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区内担保机构主管部门。第二章 设置、变更和终止审批第四条 在吉林省设置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措施要求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必需是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具体要求为:省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市(州)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县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二)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合格从业人员,具体要求为:企业专职从业人员,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4人,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人,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6人;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70%,受过金融、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或有从业

4、经历、工作经验人员不低于5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含有3年以上担保、金融或保险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且个人信用统计良好。(三)有符合经营条件办公场所,经营面积,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200M2,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50 M2,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0 M2。第五条 在吉林省新设置融资性担保机构除需提交措施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交:(一)工商部门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担保机构筹建方案。(三)含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需提供商务部门签发核准通知书。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企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应该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

5、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企业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八)分立或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要求其它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企业变更事项包含企业登记事项,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变更事项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汇报;(二)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三)变更注册资本金,需要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汇报;(四)股东结构发生改变,应该提供变更说明。(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其它材料。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置、变更、终止审批程序:(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置、变更

6、、终止,应向所在市(州)、县(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由所在市(州)、县(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信厅。(二)省工信厅对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合格后,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考察,适时召开教授评审会。省工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需延长审批时间,经省工信厅责任人同意,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通知申请人。(三)省工信厅自作出许可设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取得许可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所在市(州)、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立案。(四)担保机构持批复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九条 融资性担

7、保机构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老实信用标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负担担保责任方法和风险分担百分比。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主动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从事措施要求之外担保业务要经过监管部门同意。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资金管理,不得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注册资本金;应按相关要求立即向监管部门汇报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对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该设置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含有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保险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人员担任。第

8、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该根据当年担保费收入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百分比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成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实施差额提取,超出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部分作为通常风险准备金计提。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理领导小组组员单位同各市(州)、县(市)下属部门和分支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日常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行为;人民银行负责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认定评级机构资质

9、、管理评级结果质量,并将评级情况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合作关键依据;银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沟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帮助监管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监管。第十五条 省内各级信用担保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充足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反应行业心声,加强行业形象宣传,并帮助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各项工作。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该在每十二个月7月底和第二年2月底前,向省工信厅报送六个月和年度经营情况汇报、财务会计汇报、年度审计汇报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该在每三个月末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每十二个月4月底前

10、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融资性担保机构统计报表依据融资性担保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暂行措施实施。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主动参与信用评级和专题审计活动。监管部门将通报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和专题审计情况,并把信用等级和专题审计情况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关键评价指标。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主动组织参与吉林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成立3年及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吉林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证书职员人数应占全部在职职员人数50%以上。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遵照征信系统相关管理要求,凭拟受保企业及企业经营业主书面授权,在征信系统中查询受保企业及经营业主信

11、用情况。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成其净资产5%以上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该立即采取应急方法并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理领导小组汇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理领导小组指导相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发觉、汇报和处理制度,制订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理机构及其职责、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立即、有效地处理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汇报和应急处理依据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汇报和应急管理暂行措施实施。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由省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给

12、予查处。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企业因分立、合并或出现企业章程要求解散事由需要解散,应该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凭同意文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企业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由监管部门给予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除外。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企业解散或被撤销,应该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债务清偿计划立即偿还相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企业股东不得分配企业财产或从企业取得任何利益。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违反要求私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部门依法给予查处;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经营许可

13、证核发和年检第二十六条 措施实施前已经设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本实施细则下达后按要求到所在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申领。省工信厅依据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审批程序相关要求对其核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凭省工信厅核发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凭年检合格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第二十七条 措施实施前已经设置融资性担保机构申领经营许可证,除应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按截止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时间1年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十二个月度担保额标准上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及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降低至

14、注册资本金70%。(二)措施公布实施后,不存在主观违反措施相关要求经营行为。(三)监管部门要求其它条件。第二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年检受理时间为每十二个月度3月1日至5月31日,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向监管部门申请年检。(一)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除需满足措施和本实施细则前款相关要求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1、按截止申请经营许可证年检日期计算,成立时间1年及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十二个月度担保额标准上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及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十二个月度担保额可降低至不低于注册资本金70%。2、主动接收省工信厅组织年度专题审计活动,且未发觉重大违规问

15、题。(二)申请经营许可证年检需提供材料:1、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申请书;3、市(州)、县(市)工信部门相关申请年检工作请示文件;4、合作银行提供满足年检合格条件担保业务证实;5、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其它材料。(三)经营许可证年检程序:1、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要求时间内向所在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年检,由所在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上报省工信厅;2、省工信厅依据经营许可证审核条件,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经营许可证加盖年检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将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返还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实施。第二十九条 措施实施前已经设置融资性担保机构不符合措施要求,应该在3月31日前达成措施要求要求。到期未达成要求条件,省工信厅将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或办理经营许可证年检。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措施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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