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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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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法典适用专栏文章编号:1008-4355(2024)01-0037-12收稿日期:2023-08-21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资助项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研究”(1000-1082034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作者简介:王小丽(1997),女,山东东营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王小丽(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摘 要:我国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独特立法构造致使受欺诈婚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解释论的难题。受欺诈婚姻从民法体系来看属于一般欺诈法律行为的特殊情形,从受欺诈婚姻理论、受欺诈婚姻的替代救济以及受欺诈婚姻

2、的现实需求出发,受欺诈婚姻存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空间。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范时,身份法基本原则体现出来的价值共识是解释婚姻实质的归依,意思表示自由与欺诈行为的实质影响是认定受欺诈婚姻的双重评价标准。受欺诈方配偶可以主张撤销婚姻,但欺诈行为对婚姻的实质影响消失后,受欺诈婚姻的效力得以补正。关键词:婚姻缔结行为;欺诈行为;效力瑕疵;体系化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4.01.0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作为一编回归民法体系,形成了一般规

3、范与特殊规范结合的独特构造。受欺诈婚姻出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的目的应当加以规制,但这一瑕疵婚姻类型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则供给明显不足,不得不向外寻求规则救济,又因为身份法律行为的特殊属性,在对外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解释论的难题。当前,司法裁判在受欺诈婚姻的认定中并未作出新的尝试,以保守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封闭了受欺诈婚姻的可撤销732024 年 2 月第 26 卷 第 1 期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 Feb.,2024Vol.26 No.1事由。同时,在理论研究中常见对解决受欺诈婚姻法律问题的否定。受欺诈

4、婚姻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与法律适用成为需要论证的难题。通过运用体系化思维来“分析和定位法典之内的民事法律规范和法典之外的民事法律规范群体”应该成为民法学界一种自觉的理念。在婚姻法回归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下,婚姻领域中的疑难问题在当前有了更加充足的规则供给体系。从民法典体系化入手,有必要通过解释的方法对受欺诈婚姻的规则进行补充完善,以期为受欺诈婚姻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二、受欺诈婚姻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化表达 (一)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立法是封闭的吗?先前对婚姻行为的性质有诸多学说,包括契约说、身份关系说、制度说、伦理实体说等。但在婚姻法回归民法典的背景下,民法典第 464 条第 2 款明确了婚姻等有关身份

5、关系的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在法律体系上为契约要素扩张至婚姻中做好铺垫,有关婚姻行为的性质之争也逐渐明晰。婚姻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由法律确认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具有身份属性的契约关系,为民法典各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铺平道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婚姻效力瑕疵的规定可见第 1051 条至第 1054 条,立足于对上述 4 条法律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有关婚姻效力瑕疵的立法是封闭的。如果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并非封闭,那在总则编已经规定了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基础上,无需再单独规定婚姻效力瑕疵的事由和法律效果。针对纯粹身份关系,原则上排除溢出婚姻家庭法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法法源

6、具有极强的封闭性。若对受欺诈婚姻的认定不加限制,允许所有在婚前有所隐瞒的事由都构成欺诈,那将会极大地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因此,在法政策的角度来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规定不适用也不可类推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但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采婚姻效力瑕疵立法封闭性的解释态度是为了解决法律适用的难题,即在诸多存在瑕疵的缔结婚姻行为类型中,“因为有其特殊性而不能当然适用总则规范,但是又因为没有做封闭性规定所以又有适用总则规范的可能性。”但事实上,与其为统一理论与实践采用低成本的一刀切,不如在精细的教义学作业下合情合理地丰实规则框架。婚姻家庭编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立法并未83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 年第 1 期在中

7、国裁判文书网以“撤销婚姻纠纷”为案由进行搜索得到的 271 份判决书中,引发婚姻撤销的事由限于民法典第 1052 条与1053 条所规定的胁迫与重大疾病的隐瞒两种情形。考虑到婚姻关系涉及人身利益的复杂性,受欺诈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本身上是自愿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4 页;受欺诈婚姻的认定过于主观和复杂,难以对其进行客观判定,划定统一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91-92 页;“当事人之同一性”的错误可以

8、主张婚姻不成立,而“当事人之人的性质”问题可以通过离婚解决。参见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09 页。参见孙宪忠: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的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 1 期,第 34 页。参见李永军:婚姻属性的民法典体系解释,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 年第 5 期,第 104-108 页。参见李昊、王文娜: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载云南社会科学2021 年第 2 期,第 17 页。参见刘征峰:民法典中身份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与例外,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 年第 4 期,第 83 页。参见陈苇、宋豫:结婚与婚姻

9、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1 页。龙俊:民法典中婚姻效力瑕疵的封闭性,载社会科学辑刊2022 年第 4 期,第 72 页。参见房绍坤、寇枫阳:民法典体系下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返还进路,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 年第 4 期,第 111-112 页。实现封闭,理由有如下几点:首先,传统受欺诈婚姻理论下,影响“婚姻实质”是认定受欺诈婚姻的关键因素。婚姻缔结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法律行为,传统受欺诈婚姻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契约理论。若按契约理论,受欺诈的配偶如果能有效证明欺诈,便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婚姻关系。但法院严格限制受欺诈婚姻的认定,是基于三个尤为重要的原因:婚姻

10、作为一种私人化的福利形式,建立了一种身份依赖关系;婚姻的持久性;婚姻是国家认可的性和生育的唯一场所。因此,通过欺诈解除婚姻的可能性受到严格限制,只有涉及“婚姻实质”,才能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实质”是指以夫妻的共同生活为目的缔结婚姻关系的影响因素,仅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一项未能完全列举影响“婚姻实质”之因素,在认定婚姻欺诈事由时,需要法官判断该事由是否危及“婚姻实质”。其次,离婚制度和婚姻无效制度无法代替受欺诈婚姻制度。一方面,无效婚姻制度指向婚姻成立中的公益要件且类型法定,对受欺诈婚姻的辐射范围有限。另一方面,离婚制度所提供的保护较之可撤销的受欺诈婚姻存在法律评价上的不公平和更高的诉讼成本。受欺诈

11、婚姻本身应当受到救济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危及婚姻缔结的秩序,对其婚姻效力做出否定评价符合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以及公共利益的检验要件。离婚是对婚姻本身的不幸进行的救济,二者理论根基并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受欺诈婚姻的撤销权可由一方提出,离婚需要双方合意或通过离婚诉讼,前者比后者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在法律效果上,离婚相较可撤销的受欺诈婚姻对当事人在婚姻市场上的影响更为不利,在离婚过程中受欺诈方也并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救济。且在诉讼纠纷过程中,受欺诈方只需证明婚姻缔结时欺诈行为的存在,离婚当事人需证明更为抽象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明负担更大。再次,我国有关瑕疵婚姻的效力形态可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种,但

12、立法对二者所持的态度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17 条规定,提起无效婚姻的事由限于民法典第 1051 条,在这之外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引发婚姻无效的事由是封闭性的确信无疑。但能导致婚姻撤销的事由并无上述规定,说明在解决受欺诈婚姻法律适用的问题时,立法者并未认可民法典第 1053 条的封闭性,受欺诈婚姻适用总则编规范并非无路可走。最后,法源扩张需求凸显,婚姻家庭编制度供给不足。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使个人的独立人格难以再被“淹没在婚姻的海洋中”。个人主义精神催化了对私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使婚

13、姻关系逐渐与传统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吻合。站在现实的角度来看,受欺诈婚姻解释为封闭立法不利于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甚至阻断了司法解释与案件裁判尝试为此做出的努力。例如,同性恋婚姻欺诈对婚姻构成的实质影响并不亚于重大疾病的隐瞒,在司法适用中因封闭于民法典第 1053 条而只能靠离婚救济。民法恰好能回应这一需求,因为婚姻家庭法制度的构建本质上离不开民法基础理论与概念,民法典成为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新的规范供给来源。93王小丽: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63 页。See Abrams Kerry,Marriage Fraud,10

14、0 California Law Review 1,10-11(2012).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50-51 页。参见刘征峰:民法典中身份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与例外,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 年第 4 期,第 76-77 页。参见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8-49 页。参见夏吟兰: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载法学论坛2014 年第 4 期,第 8 页。参见龙俊:民法典中婚姻效力瑕疵的封闭性,载社会科学辑刊2022 年第 4 期,第 71 页。受欺诈婚姻立法

15、实现封闭性是一个美好的愿景,也是立法要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当前环境下,为了避免总则编适用至婚姻家庭领域的技术性困难,而一刀切地认定立法是封闭的,无疑是不合理的。(二)受欺诈婚姻立法的二元格局在比较法研究中,常见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立法,但比较法往往都在婚姻家庭编内实现受欺诈婚姻立法的封闭性。通过直接规定受欺诈婚姻这一类型,而非将欺诈事由具体化。如德国民法典第1314 条“配偶一方因受恶意欺诈”。日本民法典第 747 条“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结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菲律宾民法典第 91 条“以诈欺、暴力或胁迫取得一方婚姻缔结人的同意的”。通过单独规定受欺诈婚姻的效力,一般法律行为效力的瑕

16、疵规则不再适用于受欺诈婚姻,形成封闭的立法格局。我国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立法是分布在民法典总则编与婚姻家庭编独特的二元格局。一是民法典总则编第 148 条对一般欺诈法律行为的规范。法律为受欺诈人提供救济,是为了避免受欺诈人在意思形成与表示的过程中受到干扰而作出不能归诸于自由意志下的决定。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53 条通过对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作出明文规定,维护婚姻自由,保障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在上述两类规范中,一般欺诈法律行为在民法体系与规范内涵上统摄受欺诈婚姻行为。民法典的编纂按照“总则-分则”模式,通过“提取公因式”技术,规定了民法规范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则与基本原理,在民法典体系中承担

17、着基础性、全局性的统辖作用。其中,法律行为是民法典的核心,贯穿法典各编,是“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运用的典范,甚至是唯一体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体系上归属于总则编,其中就包含了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它针对的是一类行为而非具体行为,对所有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受欺诈的行为具有统辖作用。即使在受欺诈婚姻封闭立法的德国,一般欺诈法律行为所发展出来的原则,往往对受欺诈婚姻的认定仍旧适用。将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作为可撤销的受欺诈婚姻,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款,由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 10 条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婚姻无效情形演化而来,后者因在当今社

18、会丧失适用基础而不再被认定为是无效婚姻,同时为保护夫妻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而演变成可撤销的婚姻。因此,民法典第 1053 条是婚姻法第 10 条的立法延续与修改,而不是受欺诈婚姻的封闭性立法条款。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属于受欺诈婚姻的一种具体情形,在遇到其他受欺诈婚姻的情形时,需引入一般欺诈法律行为规则,这一点与比较法存在着鲜明的区别。因此,我国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立法形成了分布在民法典总则编与婚姻家庭编独特的二元格局。(三)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模式在总则与分则规范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三种关系:双重不完整关系、特别一般关系以及竞合分工关系。双重不完整关系是指无法通过单独适用总则或分则中的规范来

19、解决问题,二者互相补0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 年第 1 期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97-98 页。参见孙宪忠:论民法典贯彻体系性科学逻辑的几个要点,载东方法学2020 年第 4 期,第 21 页。参见徐同远:法律行为与民法典体例,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 3 期,第 212 页。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50-51 页。参见姚明斌: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载东方法学2021 年第 3 期,第 143-144 页

20、。充。特别一般关系是指基于立法者法政策的考量,在分则设置了特殊规范,以优先总则的一般规范适用。竞合分工关系则指总则与分则之间规则的制定目的和体系分工不同,指向的法律效果不同,在个案中存在竞合适用的空间。民法典第 1053 条与第 148 条不是双重不完整关系,因为两者都能独立解决相应的适用问题,并非需要哪一方的辅助。同时,也不是竞合分工关系。二者基本原理和构成要件并无二异,都是为维护表意人的意志自由,由欺诈行为、因果关系与故意组成。第 1053 条属于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则,在出现该种情形时可直接适用而无需考虑择一竞合的问题。我国有关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是特别一般关系。民法典第 105

21、3 条有关欺诈结婚的规定,只是将隐瞒重大疾病明确列示为可撤销的受欺诈婚姻,在遇到具体案件时相较第 148 条优先适用,构成受欺诈婚姻的特别规范。三、受欺诈婚姻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证成 根据身份关系的内容,身份关系协议可以被分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混合协议以及身份财产关联协议。其中,纯粹身份关系协议仅以身份关系作为协议内容。男女通过缔结婚姻设立夫妻关系,并不发生财产关系上的变动,属于纯粹身份关系协议。但也因为该种协议仅牵涉身份关系,有关该协议的法律适用范围较其他身份协议更为狭窄,需要更加谨慎地进行解释论工作。(一)纯粹身份关系协议适用法律行为规范的可行性相较于一般法律行为,法定性是身份关

22、系协议的重要特征,需符合身份法规则或身份法理念原则的要求。一方面,结婚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发生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条件与程序,才能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承认,并产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受限,权利义务多为法律所规定,以保证婚姻秩序的稳定性。婚姻缔结身份行为,当事人仅对进入或拒绝进入、保有或退出有意思自治的能力。因此,有学者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但上述观点有待商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均受到私人意思自治的支配是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的基本依据。将合法性看作婚姻的本质属性,无疑会缩小婚姻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现实存在的各种婚姻形态将会陷入困境。合法性并不是

23、婚姻的本质,设权的意思表示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虽会影响婚姻缔结的效力,但却只是对婚姻的效力做出否定性评价,站在保护公益和私益的角度上限制婚姻意思表示自由的限度。如果将这种限制看作婚姻效力的本质,则是本末倒置。近年来,婚姻家庭法契约化的发展趋势,本质上并非否定婚姻家庭的身份伦理属性,而是重新发现个人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地位。14王小丽: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参见冉克平:“身份关系协议”准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释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 年第 4 期,第 75 页。参见薛宁兰、崔丹:身份关系协议的识别、类型与法律适用,载法治研究2022 年第 4 期,第 75 页。参见陈苇主编:婚姻

24、家庭继承法学(第 4 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85 页。参见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73 页。参见肖新喜: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社会化,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 3 期,第 107 页。参见薛宁兰、金玉珍主编:亲属与继承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65 页。参见余延满: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 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02 年第 3 期,第 63 页。(二)身份法律行为的价值共识及其“法外空间”在婚姻家庭领域,民法介入婚姻家庭的可能与限度一直是徘徊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难题。“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实体,其核心价值

25、是关爱、责任、互惠、利他、奉献;其目的是实现家庭人伦秩序的圆满维持与经营,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实质正义与弱者保护。”婚姻关系中,利益衡量并非夫妻最大的驱动力,相互之间的感情才是连接双方的纽带。日常生活中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在解决家庭生活纠纷与冲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套可以规范亲属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秩序之源。依托于伦理道德,法律为婚姻家庭的自我管理预留足够的空间,将家庭成员的自我约束依托于对伦理道德秩序的自觉遵循,将社会治理与个人人格塑造下沉于家庭这一基本单位。基于身份行为自带的伦理道德秩序规范,身份行为存在着不受法律规范的“法外空间”。在婚姻家庭领域,这一行为通常被称为“身份情

26、谊行为”。在判断身份法律行为的效力时,首先应当排除身份情谊行为的适法可能,即区分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不追求私法上的效果或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基于情感的两性交往行为本身无需法律过多干涉,在法律之外有自成体系的伦理道德发挥着规范作用。因此,当事人并不能单单以双方为维持、增进感情所作情谊行为主张欺诈,例如一方婚前婚后的情感转变、被美化的道德瑕疵等等。但是,婚姻家庭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存在局限性,感情破裂后伦理道德失去作用基础。伦理道德秩序的基础是爱与情感,在爱与情感失灵后当事人转而追求公平并要求保卫自己的权利之时,婚姻陷入危机,法律介入婚姻家庭领域的

27、主观条件具备。若婚姻当事人不以爱和情感为处理婚姻内部纠纷的根据,婚姻关系中的利益冲突难以调和,强弱实力不对等将导致弱势一方的权利容易被侵犯。而此时法律介入应表现出的态度是维护受欺诈方的意志自由,借以突破伦理实体。(三)受欺诈婚姻适用欺诈法律行为规范的路径受欺诈婚姻的请求权规范定位于民法典第 148 条的可能路径有两条。第一路径是,通过民法典第 464 条第 2 款的“参照适用”条款定位于合同编,再通过合同编第 508 条“适用”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转引民法典第 148 条来评价受欺诈婚姻。这条路径通过法条间的指引实现,但因“参照适用”本身需承担论证义务,又存在多重转引,适用过程较为复杂。第二条

28、路径是,依据民法典的体系效应,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补充适用总则编法律行为效力规范。上述两种路径并不影响最终判断的一致性,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合同法并不是身份关系协议的兜底法源,法律行为规范是民法典各分编中所提取的高度抽象的公因式,位于总则编以调整各分编对其的法律适用关系,此种情形下总则编的补充适用要优于对合同编的参照适用。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和日本都否认了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对身份行为的适用,那是因为在两者的亲属编中,有关意思表示的瑕疵规则已经较2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 年第 1 期参见温世扬:民法典视域下身份权的教义重述,载现代法学2022 年第 4 期,第 6 页。夏吟兰:婚姻家庭编的

29、创新和发展,载中国法学2020 年第 4 期,第 72 页。参见李拥军、雷蕾: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价值与立法表达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为背景,载政法论丛2019 年第 2 期,第 16 页。参见王雷: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年第 6 期,第 44 页。参见夏江皓:家庭法介入家庭关系的界限及其对婚姻家庭编实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22 年第 1 期,第 62 页。参见王雷:论身份关系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参照适用,载法学家2020 年第 1 期,第 45 页。为完备。与之相比,我国关于婚姻缔结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明显不完善,仍需要向

30、总则编完整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寻求规则救济。在补充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应看成是不确定状态下的决策,所选取的方法论需要满足有效性的要求。采取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能够回应上述需求。意思自治是受欺诈婚姻的效力来源,它代表着自由原则与个人权利精神,为婚姻家庭领域的自治行为提供价值基础。而伦理道德是形塑受欺诈婚姻的限制性力量,是婚姻家庭法相对独立于民法典的特色。在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中,受欺诈婚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无差别,但是一般欺诈行为所能引发的广泛撤销事由在经过内部秩序检验之时就显得过于草率。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多处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规范的自治与管制之间,在法律之外还

31、有自成一套的伦理体系,事关家庭声誉与子女幸福,婚姻关系的紧密程度远超一般社会关系。婚姻的内部秩序致使法律行为效力规范在婚姻家庭领域并非可以完全照搬适用,其适用方法、适用强度以及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保护需要重新考量。应当对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婚姻制度正是要让人的欲望和需求融入社会秩序,将伦理道德融入法律规制,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四)受欺诈婚姻适用欺诈法律行为规范的范围身份法基本原则体现出来的价值共识是解释婚姻实质的归依,意思表示自由与受欺诈婚姻的实质损害是认定受欺诈婚姻的双重评价标准。对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的明晰有助于厘清总则编与婚姻家庭编法律条文的适用逻辑。

32、尤其因为缔结婚姻身份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与伦理道德属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多为法定且难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在身份关系的设立过程中也不能强制执行,人身权益更不能与他人分享。因此,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规范需要注重其适用边界。首先,婚姻家庭编有关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范,在适用中具有优先性。例如,缔结婚姻协议的主体(民法典第 1046 条至第 1048 条)、法定形式(民法典第 1049 条)、认定受欺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民法典第 1053 条)、受欺诈婚姻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 1054 条)等在婚姻家庭编都有独特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而非总则编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规范。在程序

33、上,瑕疵婚姻必须且仅经人民法院宣告,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只能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就法律后果而言,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的理想状态是恢复原状,这在财产法中较容易实现。而在婚姻法中,投入感情的同居生活无法“仿佛没有发生过”,将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就可见一斑。总结来看,现有的婚姻行为效力体系与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相比在内容上范围更小,在程序上更为谨慎,在法律后果上也充分考虑人身关系的牵连,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次,欺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适用于受欺诈婚姻,但认定受欺诈婚姻的特殊要素在于,将欺诈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实质影响纳入欺诈恶意的事实判断中。受欺诈婚姻所描述的全部要素,完全34王小丽: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

34、研究参见冉克平:“身份关系协议”准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释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 年第 4 期,第 72-79 页。参见刘翀:论制定法的解释准则,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5 期,第 101 页。参见冉克平:论意思自治在亲属身份行为中的表达及其维度,载比较法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22-123 页。参见夏吟兰: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载法学论坛2014 年第 4 期,第 10 页。参见王雷: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解释论,载广东社会科学2017 年第 6 期,第 228 页。能被涵摄于欺

35、诈行为的概念之下,属于欺诈法律行为一种特殊类型。这种特殊性在于,婚姻欺诈事由不能作为一个单纯的涵摄要素,并非是一种精确的标准,需要适法者做一个评价行为 何种婚姻欺诈事由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影响程度足以干扰婚姻的效力。这有别于一般欺诈法律行为,以欺诈与受欺诈人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必要,而受欺诈人因此遭受的实质影响并不包含于恶意欺诈的事实构成中。受欺诈婚姻的事由须是与婚姻相关的重要事实,以致于影响婚姻关系的本质。民法典第 1053 条将隐瞒重大疾病认定为受欺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因为重大疾病会对婚姻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婚姻所引起的人身与财产的法定义务在当事人中基本落空。将欺诈行为对婚姻关系的

36、实质影响囊括于对欺诈恶意的事实判断中,说明婚姻因欺诈可撤销不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表意自由,更是遏止受欺诈方在婚姻生活中遭受的实质影响。最后,第三人欺诈也应适用于受欺诈婚姻。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都具有对婚姻关系存在实质影响事实的披露义务。披露义务产生于婚姻的性质,披露内容涉及对婚姻共同体和家庭生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情况。缔结婚姻当事人基于两人密切的身份关系,有权期待对方披露影响婚姻关系实质的重要事实,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就是其典型。第三人欺诈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欺诈事实为限始得撤销。当事人应知而未告知,说明当事人存在着过失,没有尽到缔约过程中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应保护的利益可言,仍需要承担法律评价上的不

37、利后果。若不知情或不可能知情,则当事人对于缔结婚姻的善意信赖也值得保护,无从构成受欺诈婚姻。四、受欺诈婚姻适用法律行为规范的展开 受欺诈婚姻因当事人试图利用婚姻获取利益的目标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其展开是通过对民法典第 148 条的补充适用而实现的。在认定受欺诈婚姻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应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己任,把握民法典的精神与底线,将总则编规范合理适用到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中,在司法裁判中积累案型,通过指导案例与司法解释不断总结引领,相应的裁判规范才能得到充足的发展。因此,如何帮助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合理限缩一般欺诈法律行为规范对受欺诈婚姻的适用,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一)受欺诈婚姻的撤销权人及行使方

38、式撤销权是表意人对自己已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从而使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应当由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受欺诈婚姻的撤销权人若想行使撤销权,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 1053 条,请求撤销婚姻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及其家庭的4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 年第 1 期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646 页。参见李昊、王文娜: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载云南社会科学2021 年第 2 期,第 17 页。Vgl.Well

39、enhofer,in:Mnchener Kommentar zum Brgerlichen Gesetzbuch,9.Aufl.,2022,1314 Rn.21.参见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122 页。参见李昊、王文娜:婚姻缔结行为的效力瑕疵 兼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相关规定,载法学研究2019 年第 4 期,第115 页。参见韩世远:财产行为、人身行为与民法典适用,载当代法学2021 年第 4 期,第 36 页。利益,享有撤销权的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这个期间也被称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期间开始于自知道或者

40、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是主观期间的起算点。这一期间结束后将导致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丧失。民法典第 152 条第 2 款同时规定了客观期间,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婚姻的撤销。一方面,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19 条第 2 款,胁迫婚姻的撤销权不受五年限制。因欺诈和胁迫而可撤销的婚姻在构成要件上与可撤销的一般欺诈和胁迫法律行为并无不同,唯因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催生特殊的撤销权期间,而这一特殊性在本质上由胁迫婚姻与受欺诈婚姻共享,因此受欺诈婚姻可以类推适用这一规定。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刻意隐瞒,直至欺诈内容以可被知悉的形式暴露出来以

41、前,另一方很难知悉相关情况。婚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五年的除斥期间相较长久的婚姻生活并不合理。(二)缔结婚姻关系中的严格注意义务婚姻缔结过程中法律科加给当事人的注意义务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程度均高于合同法。严格注意义务是指受欺诈方在主张欺诈事由时,应该尽到较一般交易行为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在受欺诈的结果上不因疏忽而丧失法律的保护。婚姻不同于恋爱,恋爱更多是身份情谊行为,恋爱关系也通常不会引起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婚姻是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缔结婚姻不仅是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还涉及婚姻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和国家之稳定与繁荣等重要影响。因此在缔结婚姻之时,考虑婚姻的重要性,夫妻双方应谨慎地审视另一

42、方在人之身份与人之性质等各方面的情况,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对缔结婚姻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要求在婚姻家庭编中已有所体现。在合同法中,“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适用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受领人如果符合这一规则,则不再受信赖利益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应占据优势。相较一般过错责任,婚姻欺诈所要求的过错责任更为严格,只有在受欺诈方毫无过错的时候,才能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在一方告知重大疾病的相关信息,相对方限于专业知识对此种疾病无法进行准确的评估却有结婚的意愿,需要进行专业咨询,方满足无过错条件。当事人依托于亲密关系,有更加便利的条件去了解彼此的真实情况,获取有效信息的成本更低,在判断受欺诈方是否“

43、知道与可以合理期待地知道”时,相较一般社会交往也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标准。(三)受欺诈婚姻影响“婚姻实质”的审查要求对婚姻的本质进行适当的评估,是为了将一般欺诈行为与受欺诈婚姻的情况区分开来。对婚姻实质的评估排除了配偶一方以任意欺骗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在婚姻实质的审查中,德国认为这并非一个纯粹抽象的标准,必须考虑个案中配偶双方的生活状况和所处的社会阶层。在德国司法实践里,对同性恋、无同居能力、无法治愈或遗传的严重疾病、所生子女的亲生父54王小丽: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Vgl.Wellenhofer,in:Mnchener Kommentar zum Brgerlichen Geset

44、zbuch,9.Aufl.,2022,1317 Rn.1.参见刘征峰:结婚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载政法论坛2021 年第 3 期,第 49 页。参见张金海:论意思表示解释中的“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6 年第 4 期,第 86 页。参见杨立新、李东骏:婚姻缔结之际的损害赔偿责任,载法学论坛2022 年第 5 期,第 9 页。参见陈凌云:论夫妻生育纠纷中配偶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1 期,第 181 页。Vgl.Wellenhofer,in:Mnchener Kommentar zum Brgerlichen Gesetzbuch,9

45、.Aufl.,2022,1314 Rn.18.亲等进行隐瞒都是在认定受欺诈婚姻时获得支持的事由。美国学者的研究更为直接,只有涉及性或生育的谎言才能影响婚姻实质,婚姻的本质是婚内同居,影响婚姻本质的欺诈指向导致这种同居不可能或不适当的因素。在受欺诈婚姻中,一方因非自身原因对另一方产生了错误认知,对这种错误认知的范围在我国也有诸多探讨。概括来讲,多从“人的身份认识错误”与“人的性质认识错误”展开,包括虚构身份、隐瞒重大疾病与重大品质瑕疵等情况。人的身份认识错误指对结婚行为的主体存在认识错误,受欺诈方把甲当成乙并与之结婚,构成影响婚姻实质的欺诈事由,这不同于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欺

46、诈发生在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内部,而非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欺诈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受欺诈婚姻。而人的性质认识错误是借鉴了财产法律行为中标的物所具有的特性。如果因欺诈导致当事人误以为相对方具有或缺少某种人之性质,则不会与之缔结婚姻,可谓要素错误。对于人之性质的审视在学理上是谨慎的,认为该具体情形仅应限制在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中,例如是否已达法定婚龄、是否重婚以及有无不宜结婚的疾病等。突破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讨论,也仅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了列举,如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持续性犯罪或恶习、性功能障碍和性取向、宗教信仰、怀孕事实,等等。如果在人之性质上故意隐瞒,危及婚姻实质要素,致他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

47、视为满足受欺诈婚姻的要素。但涉及对收入或现有资产的诈骗在法律和伦理上来看都是无关紧要的,在认定受欺诈婚姻的具体事由时,应该将有关社会地位、家庭背景以及财产多少等逐利性标准排除在外,以此类事由请求认定受欺诈婚姻的不予支持。综合国内外研究,婚姻实质要素都与夫妻间主要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婚姻有别于一般恋爱关系,就是因为婚姻在当事人之间引发特定的法律效果。夫妻是否有意愿并有能力履行婚姻关系中的核心义务、享受婚姻关系的核心权利应当才是婚姻的本质。夫妻间拥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 1040 条强调婚姻家庭编系调整因婚姻和亲属间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创设婚姻制度是以实现生育、性以及夫妻间的

48、扶助为目的,在法律上体现在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与义务中。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外,还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相互理解、慰藉)、夫妻互相扶助(救助)等内容。因此,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与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核心,欺诈事由对核心权利与义务的影响构成对婚姻本质的影响。正确评估婚姻实质的进一步要求与客观的价值标准有关,以防止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对婚姻实质的轻微影响而请求撤销婚姻。以受欺诈婚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可能有违诚信原则,并可6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 年第 1 期Vgl.Hau/Poseck,in:Becksche Online-Kommentare,67.Aufl.,202

49、3,1314 Rn.5.see Abrams Kerry,Marriage Fraud,100 California Law Review1,5(2012).see Kingsley Robert,Fraud as a Ground for Annulment of a Marriage,18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213,214(1944).参见冉克平: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312 页。参见高凤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版,第 61 页。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

50、,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67 页。参见申晨: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载中外法学2019 年第 2 期,第 472 页。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9 页。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 页。参见黄保罗:马丁路德论男女之别与婚姻的目的 以创世记和哥林多前书的相关注解为基础,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 5 期,第 75-84 页。参见马忆南:论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法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14 年第 11 期,第 43-44 页。Vgl.Hau/Posec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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