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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职员手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企业为明确要求企业和职员双方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关系友好,为企业连续经营方针,并顾及企业和职员之间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标准,依据《中国劳动法》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职员系和企业发生工作关系,由企业正式接收雇用并依据要求签署劳动协议及领有工资者,但因业务需要临时雇用短期职员,以签署临时用工协议约定权利义务为准。
第三条 本手册之专有名称以下:
一、企业---即指**市******;
二、经营管理者---指是企业主管级以上人员;
三、职员---每位和企业发生工作关系,已由企业正式接收为职员,并依据劳动协议书内要求领有工资者;
四、职务、工作---职员依据劳动协议书内要求,而应推行之权利和义务内容;
五、职务行为---指以企业职员身份所为经营管理行为,和会影响其正常推行职务个人行为;
六、工资---职员推行职务所得之酬劳金,其酬劳条件系依双方签署协议书或国家法令要求而行,并含一切奖金、津贴在内;
七、处罚---触犯本手册及企业其它管理制度(包含安全规则)而被处罚者;
八、奖励---对在企业工作上有特殊表现所得之代价;
九、申戒、警告---职员因犯错违规而案情轻微者之惩戒统计;
十、小过、大过---职员因犯错违规而案情严重者之惩戒统计;
十一、 厂牌---职员身份之证实卡;
十二、公假---依政府法令及企业要求应给公假者;
十三、公出---职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时间内离开岗位出司(厂)办理公务;
十四、出差――职员因公务需要前往深圳市以外地域者。
第四条 通常要求
一、 经营管理者依现行管理要求,代表企业指派或分配职员工作;
二、 职员对于主管指定有利于企业之工作,全部有义务推行之;
三、 凡职员触犯《职员手册》,其主管应对其采取职务上或通常性之处罚;
四、 经营管理者为企业代表实施人,有义务推行本《职员手册》。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本企业按编制及业务之需要聘用职员,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同意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六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 政府要求不得雇佣者(未满16岁男女青年);
二、 经本企业认可医院实施体检检验不合格者,或经发觉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 曾在本企业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同意而私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担任本企业工作者。
第七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 应聘人员面试时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 向行政人事部提供相关证件;
三、 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之测验;
四、 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 验证相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 呈总经理同意录用;
七、 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立案。
第八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立即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
一、 居民身份证;
二、 学历证实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 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 婚姻情况证实、计划生育证实、独生儿女证复印件;
五、 体检表或身体健康证实表;
六、 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七、 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协议证实;
八、 其它经指定应缴之文件。
第九条 本企业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署协议(试用期三至六个月,含受训期间,试用期包含在协议期内),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
新职员由行政人事部填写《试用安排表》,经核准指派专员进行教导或培训。
试用期间,本企业指定教导人员帮助新职员接收脱产集中培训和在职培训。教导人员职责包含向新职员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员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企业相关规则和要求,为新职员安排脱产集中培训时间,确定并帮助取得《职员手册》等资料。任何相关工作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技术要求、领取办公用具、机器使用、纪律遵守、用餐等,新职员全部可咨询教导人员。
在试用期间,假如新职员感到企业实际情况、发展机会和预期有较大差距,或因为其它原所以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对应,假如职员工作无法达成本企业要求,企业也会终止对其试用。
在试用期内,新职员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
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职员进行转正考评,并填写《新职员转正考评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评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职员;经考评不合格者,给解除协议,并不发任何赔偿费。
第十条 经本企业雇用经管财务、出纳、采购、库管、司机、警卫、营销、研发及企业认定其有必需者,应于到职前(特许者在到职后两星期内)办妥连带确保手续,其确保人应含有下列资格:
一、 中国国藉、有固定处所和正式职业,20岁以上公民;
二、 经本企业认为有资格者。
第十一条 被确保人任职本企业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确保人应负连带责任:
一、 侵占或亏空公款(物)者;
二、 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 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 不依企业要求私自越权处理业务,致企业发生损害者;
五、 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条 行政人事部接到确保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三条 被确保人离职时,应将经管事物移交完成三个月后,始得由企业发还原确保书,解除确保责任。
第十四条 人事安排
企业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职员之工作部门、委任、调迁、奖励处罚、解聘及考评等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调动
一、因企业业务之需要,职员得服从企业之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职员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企业将视情况决定对其终止雇用是否。
第三章 考勤
第十六条 出勤时间
一、每日正常之工作时间8小时,每七天工作44小时;
周一至周五 9:00-12:30 13:30-18:00
周六 9:00-13:00
二、各部门出勤及作息时间依实际需要由企业订定;
第十七条 打卡
一、职员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要求打卡:打上班卡应于要求上班时间前三十分 钟以内打卡;
二、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经查明属实,均记大过一次。
第十八条 忘打卡
一、职员于要求时间上(下)班忘打卡者(包含加班),不得重打卡,应于行政人事部填写忘打卡证实单,呈直属部门主管或经理签证后,送行政人事部处理:
二、经查忘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情事,除当日以旷工论外,申请人记大过一次,其签证主管或经理视情节轻重酌于连带处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内未立即呈主管指示,行政人事部将视本日未出勤论,。一 个月内有二次忘打卡未签字,给警告处分一次。每增加一次以记小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要求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30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私自缺勤或未经主管同意,不服从加班安排者,视为旷工,并视情节给其警告或小过处分一次;
三、职员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私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出3日,或整年累计旷工超出5天。企业可不经预告,给开除。
五、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一律记入职员个人档案,并作为职员绩效考评依据。
第二十条 出差
职员出差当日不能返回,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送行政人事部立案;如于上班时间中开始出差者,须填写《职员外出申请》经主管或经理同意后方可外出。相关费用申报,依据《出差管理措施》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出
一、办理:职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厂者,应填写“职员外出申请”呈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方可公出;
二、保安员于每日早晨十时前将前一日“职员外出记录表”汇总登记送行政人事部立案。
第二十二条 休假和请假给假要求
一、元旦一天(元月一日)
二、国际劳动节三天 (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
三、国庆节三天 (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四、春节放假从农历二十六至正月初七
五、圣诞节一天 (十二月二十六日)
以上为企业应放假之节日;
六、因工作需要,企业要求职员于公休假日或法定假日照常出勤,职员不得无故推诿,事后由企业安排相同时间补休或按企业相关要求核发加班工资。
七、本企业职员请假及给假要求说明以下:
1、公假:(公假期间,工资照发)依据政府法令应公假者。因参与社会活动,需经副总经理以上同意给公假。
2、工伤假:(经确定为工伤,工伤假工资照发,但按工伤天数扣发全勤)
A、职员因实施公务负伤或致伤残者,持指定医院证实,经行政人事部确定,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工资照发,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不然以旷工处理。如情况紧急,得以事后补办手续。
B、 职员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指定医院、劳动局等相关部门判定,确定为旧伤复发,可按工伤对待。
3、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A、职员如有私事必需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可用电话或委托她人向本人主管或经理请示,经同意后方能以事假论。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B、通常职员请假半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含3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4天以上必需由(副)总经理审批,主管以上干部请假均需由(副)总经理审批;
C、 事假最少以四小时为计算单位;
D、 事假工资扣除额计算方法:当月工资/25×事假天数
E、 职员申请事假,主管或经理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其提出相关证实文件;
4、病假:(职员一般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诊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
A、 整年病假日数不得超出医疗期。在本企业工作年限3年以下者为1个月,工作4年至6年者为2个月,工作7年至者为3个月,工作满以上者为4个月。逾期者,依要求办理停薪留职,但以十二个月为限,逾期仍不能复工者,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B、请病假逾2日(含)以上者,企业可视具体情况要求职员出具证实或企业指定医院开具证实(附病情汇报)。请病假1天者,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也可确定病假,未依要求办理手续检举证实者一律以旷工论;
C、病假工资扣除额计算方法:
c.1 司龄3年以下(含3年) 当月工资/25×病假天数×50%
c.2 司龄4-6年(含6年) 当月工资/25×病假天数×30%
c.3 司龄7-(含)当月工资/25×病假天数×10%
c.4 司龄以上(含)在要求医疗期限内不扣工资
D、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企业依要求记大过一次处分。情节严重者,予开除处理。
5、婚假:本企业职员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职员后,其本人结婚者可请下列之婚假,工资照发,如职员结婚地点不在深圳,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深圳之远近而定,通常往返为2-6天:
A、通常婚假3天;
B、晚婚假7天(女满22周岁,男满25周岁);
C、请婚假应附政府相关单位核发之结婚证实文件。
D、婚假不能分段申请。
6、丧假:本企业职员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职员后,依下列要求给丧假,工资照发,如奔丧地点不在深圳,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深圳之远近而定,通常往返为2-6天:
A、职员之父母、儿女或配偶死亡,给丧假5天,工资照发;
B、祖父母、弟兄姐妹或配偶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工资照发。
7、产假、计划生育假:
A、女职员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女24周岁)另加10天,工资照发;配偶生育无人照料,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
B、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依病假要求处理;
C、女职员怀孕满4个月(含)以上流产时,给假15天,工资照发;
E、请产假须事后30天内提交婴儿出生证。
F、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许可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定工作量。
G、女职员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H、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实享受二天计划生育假。
I、已婚女职员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8、年度休假:
A、给假标准:职员进入企业实际工作满十二个月至三年(含第三年),方可享受3日年度休假之福利;
B、从第四年以后,服务期每满十二个月加1日假期,但年度休假累计最多不超出15日。
C、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年度休假:
1) 试用期职员;
2) 服务年限未满十二个月者;
3) 整年度申请事假及病假累计数超出14日者;
4) 前十二个月度曾受大过(含)以上处分者;
5) 前十二个月度曾有旷工1天(含)以上者。
D、 年度休假核实方法
1) 年度休假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
2) 计算第二项服务月份数,不足一月者不计;
E、年度休假申请手续:
1) 年度休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将休假单送行政人事部。
2) 部门主管以上干部年度休假其核准权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3) 经准假职员应在休假日前将工作交给代理人;
4) 未进行相关工作移交,不得休假。
F、职员年度休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G、职员年度休假期间,如企业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职员不得无故推辞,但职员可保留其剩下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H、年度休假是企业给职员每十二个月一次性休假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临时请假变通。
9、本企业职员请事假、病假如遇例假日或法定节日,则不予计入请假期内;
10、部门主管(不含)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者,由部门主管同意,1-3天(含3天)由部门经理同意,4天以上者需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部门主管以上人员请假均需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其中病假2天(含)以上者如不能提前请假,均需直接打电话给总经理请假,其它假均需提前申请,由总经理同意后方可;
八、 因私外出:
1、工作时间内,职员因私外出,得填写《请(事)假单》,经主管签署后方能外出,并按事假手续办理。
2、职员因私外出,不填写假条和外出单而离开企业并不听门卫阻止者,一律视作私自离开,以旷工处理。
九、 本企业职员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处理时,得于半日内委托她人或以电话、电报、传真汇报主管并经同意,事后补办相关证实。旷工1天作事假3天计算。
十、 企业因生产订单不足及其它原因需安排部分人员留职待岗,需服从安排,而且在待岗期间需随时服从企业指令上岗或其它企业活动。
第四章 工资和给付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手册所称工资系指职员因工作所取得之酬劳,包含基础薪资、生活津贴、绩效工资等,并以现金方法给付。
第二十四条 工资结构
一、 基础薪资:依深圳物价情况及企业实际给予核定给付;
二、 生活津贴:含住房、通讯、交通等补助一个津贴;
三、 绩效工资:依个人业绩水平、工作态度等核定工资;
四、 职务加级:依担任一定主管以上职务责任津贴;
五、 特殊津贴:为因特殊情况核给津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放工资日期为每个月10日,支付是职员上月1日至31日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职员工资将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发生调整:
一、 工工资常规调整,即指企业有可能依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较大幅度变动而对应调整职员工资。
二、企业将定时依据职员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奖励性工资晋级,其对象为岗位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企业认为应奖励其它人员。
三、职员在年底考评中,被所在部门认为工作绩效低于平均水平,将可能被降低工资。
四、职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工资对应进行调整,其工资必需在该职务等级工资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内职员离职情况工资给付要求
一、试用期内企业决定解聘之职员,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付;
二、试用期内职员自行提出辞职情况:
1、办公室职员等职员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一个星期而自行辞职,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2、通常作业职员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3天而自行辞职,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第五章 职员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个职员有享受宪法要求之公民权利和中国法律给之权利,且不容侵犯。
第二十八条 职员有享受劳动安全和保护之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按职员手册要求休息和休假之权利。
第三十条 有参与企业组织之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对企业发展提出提议和评价之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按企业要求以劳动取得酬劳之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有按企业要求享受福利待遇之权利。对于显著违反《职员手册》指令,职员有权拒绝实施并有越级上报责任和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职员本身利益受到侵犯行为,职员有向总经理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之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名义之处罚、酬劳、休假等发生争议时,有向政府劳动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企业物质及精神奖励之权利。
第六章 职员职责
第三十六条 职员职责
一、职员务必遵守企业之规章制度;
二、职员对企业指派之工作务必尽责;
三、职员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厂牌;
四、厂牌应妥善保管,遗失时,应即附照片一张,连同工本费20元,送行政人事部门补发新证,不得借用或使用她人厂牌;损坏时,应至行政人事部门以旧换新;
五、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六、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七、职员应对主管指派之任务尽力实施,并将工作实施情况呈报主管;
八、职员因职务关系所取得之相关企业机密,务必尽义务保密;
九、职员务须珍惜企业授予使用之公物;
十、应就工作场所多种机会学习训练,以提升工作技能;
十一、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避免发生无须要之灾难;
十二、未经主管许可,不得将职务转托她人代办;
十三、职员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企业行政人事部门报备之:
1、 职员之住址;
2、 家庭情况(如结婚、离婚、生育、家庭组员动态等);
3、 女职员妊娠、预产期;
4、 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络人。
第三十七条 职员和本企业解除劳动协议时,应将企业授予使用之工作装备、厂牌、职员手册、文件等物归还企业,若和企业仍有债务时,必需偿还了结。
第三十八条 职员和企业仍订有劳动协议之期内,不得再和她方另有雇用关系。
第三十九条 职员须遵守安全卫生规则及配戴各项安全装备,并应重视本身和顾及她人安全。
第四十条 职员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和设备。
第七章 仪表和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职员须仪表端庄整齐。
第四十二条 上班务必举止端正,不得唱歌、高声说笑。
第四十三条 同事间相互关心尊重,并协商互为配合完成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职员对上级说话谦逊有礼,言语保持请示口吻。
第四十五条 遇客人来企业时,应热情服务以礼相待,时时留心维护企业形象。
第四十六条 向上级汇报时准备充足,按约定时间实事求是汇报,并注意简明扼要。
第四十七条 接听和使用电话客气热情,不得失礼。
第四十八条 讲究公德,尊重她人。
第八章 职员职务行为准则
第四十九条 基础标准
一、企业提倡诚信、团结、创新、求实、遵法、廉洁、敬业职业道德;
二、职员一切职务行为,全部必需以维护企业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标。任何私人理由全部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动机;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企业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企业怀疑其涉嫌犯罪,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职员招聘上,企业提倡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标准,一律由行政人事部门按既定岗位标准进行择优录用,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企业内部如有亲属关系职员,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岗位,企业也能够作出对应岗位调整。
第五十条 经营活动
一、职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职员除本职业务外,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同意,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证实;
2、以企业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3、代表企业出席公众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兼职
1、 职员未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工作。
2、 严禁下列情形兼职:
1)在企业内从事外部兼职员作,或利用企业工作时间和其它资源从事所兼任工作;
2)所兼任工作组成对本企业商业竞争;
3)因兼职影响本职员作或有损企业形象;
4)主管级及以上职员兼职。
第五十二条 职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收受业务关联单位利益,不然将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礼品价值较小,接收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和对方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情况下,才能够接收,但不管价值多少,均需向企业总务部门汇报,通常应予企业保留。
第五十三条 职员在和业务关联单位交往中,应坚持正当、正当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四条 职员不得利用个人掌握企业信息,在损害企业利益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五条 职员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她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六条 职员对外业务联络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要求正当地给付佣金,一律上缴企业作为营业外收入;个人侵吞,以贪污论。
第五十七条 交际应酬
1、 企业对外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单务实标准,不得铺张浪费。严禁包含违法及不良行为。
2、 企业内部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单,不准以公款搞宴请及娱乐活动。
3、 职员在和业务关联单位联络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络所需要交际活动,应拒绝参与。包含:奢华宴请及娱乐活动;含有赌博性质活动;邀请方目标显著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合适利益活动。
第五十八条 保密义务
1、 职员有义务保守企业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涉密文件。
2、 职员未经企业授权或同意,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企业文件,和其它未经公开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3、 管理人员、包含技术资料人员严禁泄漏企业技术机密。
第五十九条 保护企业资产
1、 职员未经同意,不准将企业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私自赠和、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企业、单位或个人。
2、 职员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笔记本电脑、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要求,作不合适之用途。
第六十条 禁忌事项
一、泄露企业机密或对企业进行不利捏词;
二、在禁烟地域吸烟、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或未经许可动火者;
三、随地吐痰或大小便;
四、携带和工作无关之工具或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五、赌博、威胁、殴打、伤风败俗等事,侵犯她人权利,携带枪弹利器、散发传单、损毁公物及一切危害公众秩序或安全之行为;
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达个人目标之行为;
七、潜进异性宿舍;
八、未经许可携带公物或文件资料外出,未经许可在企业内拍照,或私自带外人入企业;
九、未经许可张贴口号、召集群众公开演讲,募集捐款;
十、非专业机械操作者,严禁图试或操作机械;
十一、不得使用企业之工作装备供作私人使用;
十二、上班时间内,不得穿着污秽或袒胸露背衣服或打瞌睡或躺卧睡觉;
十三、男性职员不得长发披肩,头发应剪理整齐;
十四、严禁穿着拖鞋、赤脚、赤膊进企业;
十五、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炊具烧煮或私自篡改、添设电气装置。
第六十一条 职员违反上述事项之一者,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依处罚事项酌予处分。
第九章 培训和发展
第六十二条 为促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职员未来之职位,企业将举行职业训练。如对职员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评,或呈送职训心得汇报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职员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六十三条 外派中长久培训,企业将和职员签署《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对应服务期。
第六十四条 培训教育是企业及职员均应推行义务。要求企业确定培训计划所通知参与人员,均应按时参与,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同意后方可缺席,私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1、 企业认为职员提供可连续发展机会和空间为责任。在企业,职员勤奋工作除能够取得薪金、享受福利以外,更能够得到企业适时提供训练和发展机会。
2、 在企业除取得正规培训以外,职员还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得到其它收获。如: 职员将学到怎样善用时间;职员将学到怎样发挥团体精神;职员将学会怎样管理、激励、培训其它人;职员将学到更为有用专业知识;职员经验将是基层迈向更高职位起点;职员在本企业经历将有利于其从事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章 考评评定
第六十五条企业对职员进行月度工作绩效达成情况考评;同时每六个月企业将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全方面性职员考评,对职员工作表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评定。考评结果将作为职员工资调整和职务调整必需性条件。
第六十六条 每十二个月7月份对上六个月进行考评一次, 第二年1月进行上年总考评一次。
第六十七条 全部办理考评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或错误,且应保密不得传输。每次考评后,企业各层管理人员对下属开展面谈,帮助职员总结个人工作得失,明确未来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和提升意见。凡年度考评成绩处于部门低下水平者,将失去本年度加薪、晋升和评奖资格,同时必需在下次考评中有所改善;经岗位调整或培训,仍连续两次处于较低水平者,企业可能会和其终止劳动协议;当年度考评成绩低下者,亦可能面临降职、降薪或终止劳动协议处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六十八条 奖惩种类及金额
一、奖励区分为:
1、 嘉奖:办公室职员10元、主管以上人员20元;
2、 小功:办公室职员30元、主管以上人员60元;
3、 大功:办公室职员90元、主管以上人员180元;
二、处罚区分为:
1、 申戒、 警告:
2、 小过:办公室职员30元、主管以上人员60元
3、 大过:办公室职员90元、主管以上人员180元
4、 降级:
第六十九条 奖惩关系:
一、 三次嘉奖为一次小功;
二、 三次小功为一次大功;
三、 三次申戒或警告为一次小过;
四、 三次小过为一次大过;
五、 三次大过即予解聘(开除);
六、 奖惩事项列入年底考评及升迁之考评。
第七十条 职员含有特殊表现者应予奖励,而违反企业要求者,应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 职员奖励资格以下:
一、为企业发明显著经济效益;
二、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
四、改善管理成效显著;
五、培养和举荐人才。
第七十二条 职员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给嘉奖:
一、工作热忱、合作愉快,并有效率结果者;
二、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含有特殊表现者;
三、珍惜公物、节省原物料有事实可资证实者;
四、对灾难预防方法妥当或灾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降低损失者。
第七十三条 职员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记小功;
一、制订工作方案确实可取,并实施认真,实施后达成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二、管理适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升,或节省使用原材料减低成本,取得优良结果者;
三、提供研究之具体提议,经采行后确有显著优良效果者;
四、抢救变故或灾后修缮等善后工作不遗余力,有突出表现者;
五、对职员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企业免受损失者;
六、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忠尽守,廉洁可风,足可为职员标兵者。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给予记大功:
一、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或技术上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恶习得以排除者;
二、改善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效,及节省使用原材料而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三、遇重大灾难时奋勇抢救,致使企业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程度者;
四、防治或消除重大灾难或检举重大舞弊或偷窃,使企业免受损失者。
以上为不定时即时奖励。企业另设定年度尤其奖。年度尤其奖在每十二个月年底,由所在部门依据对职员业绩表现、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管理创新综合考评后择优推荐,企业总经理同意,在年底大会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职员在企业服务满十周年,将取得由企业总经理签发纪念金牌奖章。
第七十五条 职员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得给予记申戒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之书报杂志或从事要求以外之工作者;
二、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要求情轻微者;
四、首次不服人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五、使用公物不珍惜,情节轻微者;
六、检验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实施职务者;
七、违反企业要求在办公室接待访客者;
八、破坏环境卫生者;
九、人离创办公场所未将关键文件收拾整理者;
十、在办公室吸烟者;
十一、公出办事不填写公出单者;
十二、品行不正、无礼、辱骂她人者;
十三、办公室职员礼仪不佳初犯者;
十四、受指定上课开会人员,无故不参与者;
十五、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私自会客或打私人电话者;
十六、工作时间内喧哗 、大声闲谈干扰她人工作者;
第七十六条 职员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小过:
一、管理监督方面松驰,致所负责之工作散漫、怠惰、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二、违反安全管理要求,有肇轻微事故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者;
四、散布不利于企业之谣言或企业业务机密,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未经许可私自带人入厂参观者;
六、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真相、牟取非法利益者;
八、以不实理由或证实请假者;
第七十七条 职员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大过:
一、疏于监督,造成属下舞弊使企业蒙受损失者;
二、工作懈怠、失时误事,致使企业损失且有据可查者;
三、忽略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方法或私自变更工作方法造成企业损失者;
四、任意浪费使用原物料或损坏公物者;
五、发觉机器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汇报主管者,或对相关业务作虚伪陈说及有意隐匿不报者;
六、不遵照主管指导,影响工作或业务之推行,为企业带来损失者;
七、托人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统计者;
八、行为粗暴或不检、破坏纪律、屡诫不改者;
九、疏于监督或错误指导,致企业蒙受损失者;
十、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酿成重大灾难,致企业受损不菲者;
十一、见灾不救,反而回避而酿成灾祸者;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取用企业材料制造或修护私人物件者;
十三、泄露企业机密及人事考评内容者;
十四、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者,或上班前喝酒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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