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报告编制、分析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为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编制,防范不当编制也许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真实、精确、完整;可以给股东、经营者、会计报告潜在使用者提供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钞票流量真实信息,借以提高改进管理、防范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关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于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定义及范畴财务报告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钞票流量等会计信息文献。财务报告涉及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她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涉及资产负
2、债表、利润表、钞票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钞票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列示项目阐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编制基本,有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钞票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互相参照。第三条 职责职能(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职责和权限,保证财务报告编制、披露和审核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二)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财务报告编制归口管理部门,详细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关于会计信息;编制年度
3、、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同步负责合并报表编制及披露事项,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及上传工作。(三)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参加财务报告编制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中心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授意、指使、强令公司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财务报告行为,关于人员有权回绝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四)各公司报表编制岗位,须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遇到重要状况,应严格履行层层上报审批制度;(五)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参加编制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业务风险(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背国
4、家法律法规,也许遭受外部惩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恰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也许因重大差错、漏掉、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财务报告编制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和管理权责,导致信息泄漏,给公司导致不必要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第五条 权限(一)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调度和协调各分子公司报告编制和指引工作。并依照实际状况定期召开会计报告人员会议,传达和学习最新披露规定,保证编制与披露符合规定;(二)公司各分子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严格按规定规定认真、及时、精确地编制并上报,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反馈;(三)集团财务中心有权对下级编制人员工作质量予以监督和考核,有权对不能胜任人员予以建
5、议调节;(四)公司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编制财务报告,子公司财务最高负责人是报告审核和监督第一负责人;(五)上报程序。各子公司编制人员,在结账后编制会计报表及其她有关信息,先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公司公章后以书面按规定期间规定报送,并同步报送电子版。第二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与控制第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筹划,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办法、会计政策及时间规定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筹划应当经财务总监核准后签发至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执行。第七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
6、季、每月最后一天。第八条 集团及子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必要以真实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精确账簿记录等资料为根据,并按照关于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基本、编制根据、编制原则和办法进行。第九条 集团及子公司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会计期间实行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交易或事项情形,应查明因素并进行解决;对会计报表也许产生重大影响交易或事项,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总裁。第十条 集团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本期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与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调节会计预计所根据假设及变化原先做出判断等情形;
7、对会计报表也许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总裁。第十一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关于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算债务,并将清查、核算成果及其解决办法向公司董事会及相应机构报告,以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和资产安全完整。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事项,全面清查资产、核算债务:(一)结算款项,涉及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与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相应债务、债权金额与否一致;(二)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与否一致,与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三)各项投资与否存在,投资收益与否按照国
8、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送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与否一致;(五)在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与否一致;(六)需要清查、核算其她内容。此外,各公司应当在年度中间依照详细状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盘点或者定期清查,保证财务报告编制质量。第十二条 集团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会计人员应在寻常会计解决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记录真实和完整、计算精确、根据充分、期间恰当。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控制第十三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
9、,依照登记完整、核对无误会计账簿记录和其她关于资料编制财务报告,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第十四条 主管报表编制财务人员应通过人工分析或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与否对的,并重点对如下项目进行校验:(一)会计报表内关于项目相应关系;(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关于数字衔接关系;(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第十五条 集团及子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阐述需要阐明事项。附注普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财务报表编制基本;(二)遵循公司会计准则声明;(三)重要会计政策阐明,涉及财务报表项目计量基本和会计政策拟定根据等;(四)重要会计预计阐
10、明,涉及下一会计期间内很也许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节会计预计拟定根据等;(五)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变更以及差错改正阐明;(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钞票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重要项目进一步阐明,涉及终结经营税后利润金额及其构成状况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节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阐明事项。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应按照 公司会计准则规定编制相应财务报告。第十七条 公司终结营业时,应当在终结营业期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算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规定编制清算期间财务报告。第四章 财务报告报
11、送与披露及其控制第十八条 集团及分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制度,保证在规定期间,按照规定方式,向内部有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子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当审慎解决对外报送数据。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在每月5号前按有关规定和规定向集团财务中心报送会计报表及附注、合并报表抵销事项等有关财务报告资料,以书面与电子版形式报送,集团财务中心应于每月10日完毕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第二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视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财务中心负责沟通、
12、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负责核对、校验审计后汇总财务报告草稿;集团及子公司财务最高负责人应与负责审计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状况及意见应经财务总监和总裁确认。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策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表决通过后,方可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应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规定,避免浮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通过审计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关于规定依次编定页数,加具
13、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封面上要注明:公司名称、公司代码、组织形式、公司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会计报告内容。第五章 财务报告分析评价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与评价,是指在公司财务报告期末,由公司财务人员依照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采用专门办法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过程。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评价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一)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分析评价责任部门,由详细主管财务报告编制会计人员进行评价分析,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
14、、修改后,方可上报集团财务中心;(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三)公司对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基本规定办法要科学、操作要简便;分析要进一步、评价要客观;重点要突出、内容要全面;保证对财务报告分析、评价信息要真实、及时、规范。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时间和内容规范(一)公司财务分析评价工作,应在当季财务报表出来之后次季15天前对上期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特定状况下依照公司需要也可不定期进行;(二)财务分析评价报告重要内容1、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对当期各项财务预算筹划指标完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2、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公司赚钱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进行
15、趋势分析。第二十八条 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一)公司选取以“比率分析法”作为建立基本财务指标评价体系重要办法(其他办法为辅)并按各项财务指标性质和用途分别归属为“短期偿债能力比率”、“长期偿债能力比率”、“赚钱能力比率”和“营运能力比率”等四大类别。(二)短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重要涉及: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普通状况下,短期偿债比率越高,反映我司短期偿债能力愈强,债权人权益越有保障,债权人遭受损失风险越小。1、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其中:流动资产普通指流动资产净额。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其中:速动资产普通指流动资产中剔除存货后净额。计
16、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三)长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重要涉及: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普通公司有效期初、期末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平均数计算资产负债率。2、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也称作“资本负债率”)。3、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也称作“利息偿付保障倍数”)。(四)赚钱能力比率指标重要涉及:销售毛利率、总资产利润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等。1、销售毛利率是销售毛利与销售收入净额比率,其中:销售毛利是销售收入净额与销售成本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净额。2、总资产利润率息税前利润额/总资产平均余
17、额,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该项指标可反映公司所有经济资源获利能力。3、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其中: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期初所有者权益余额+期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该指标可反映投资者在一定会计期间获利水平。(五)营运能力比率指标重要涉及: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及总资产周转率。1、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钞票平均次数,该指标反映公司应收账款变现速度和管理效率。值得注意是,虽然提高该项指标可以减少公司坏账发生也许性,为公司安全收款提供了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项比率越高越好,如果与同行业相比我司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过高,则也许是由
18、于公司信用政策、付款条件过于苛刻所致,这样会限制公司销售量扩大,进而影响公司规模经营效益。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销售收入净额/当期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天/应收账款周转率。其中:当期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净额+年末应收账款净额)/2。2、存货周转率(也称存货周转次数)是指公司一定期期内销售成本与当期平均存货比率。该项指标用以测定公司存货变现速度,衡量公司销货能力及存货与否储备过剩,该指标是对公司产、供、销各环节管理状况综合反映。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存货周转天数360 天/存货周转率。3、总资产周转率是销售收入净
19、额与平均总资产比值,该项指标所反映周转速度越快,阐明公司(营运)销售能力越强,各类资产价值转移越快、变现能力越强。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评价工作基本程序(一)制定财务分析筹划大纲:重要拟定分析重要内容、范畴、目和规定;(二)收集财务分析基本资料:重要是指与公司资产经营活动有关预算资料、当期实际财务资料、历史核算资料以及同行业同类型公司关于资料等;(三)定量分析:即先对可以计量财务成果及其影响因素按照需要从数量上加以测算、衡量和比较,借以拟定财务状况好坏和财务成果大小;同步还可从数量上测定影响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差别大小和差别因素;
20、(四)定性分析:就是对财务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借以阐明公司财务预测精确性、决策方案科学性、预算筹划合理性、财务状况安全性等;(五)撰写分析与评价报告: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基本上,进一步把以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论结合起来,把个别分析结论综合起来,形成对公司整体财务经营活动全面分析结论,并针对财务活动中存在核心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办法,挖掘内部潜力,改进财务状况,提高经营水平。第六章 评估评价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事后评估评价,并向关于领导和审计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第三十一条 建立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考核体系,加强对关于部门考核,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保证按上市公司报告规定规范披露。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