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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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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规章制度【篇一: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议民主、事业兴旺民办非企业单位,愈加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订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议制度 (一)依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要求,本单位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责任人聘用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经过,其它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与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需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汇报。 专职员作人员外出参与和本单位工

2、作相关会议和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需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汇报。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创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需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汇报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汇报,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同意,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连续、健康发展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该修改时,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方能生效。 (

3、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用公证人员公证。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需提前十天写出汇报,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汇报,经上级管理机关同意,办齐相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职能部门应该立即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汇报,提出下十二个月度工作计划,经审议经过后,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收捐赠公告制度 (一)本单位经费起源之一,是激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它单位进行赞助。本单位取

4、得赞助经费情况,须向理事会汇报,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题活动,经费不足时,激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专题经费必需用于专题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单位,能够约定赞助单位参与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上汇报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参与其它社会组织及国外科技组织相关活动,接收捐赠属本单位全部,必需交回本单位。赠给个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应汇报本单位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评奖惩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七项制度,推行好权利和义务,主动

5、参与本单位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工作。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本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单位设置“优异个人”奖,每十二个月评选一次,对获奖个人给证书和一定数额奖金。(三)对不关心本单位发展,工作不主动主动职员,应给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职务或工作。 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应视情节情节轻重给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免职,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二)做好收取费用工作。学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实施。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举行活动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

6、、举行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职员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臵费; 7、开展其它活动必需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所长、主任)负责,聘用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会计、出纳必需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十二个月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汇报。 5万元以上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同意方可实施。 (五)本单位财务,按要求接收审计。 六、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一)、拥护党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主动参与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二)、牢靠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强化“老实守信、回报社会”意识。 (三)、坚持“爱岗敬业、老实

7、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异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重视信誉,维护社会组织良好形象。 (四)、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五)、制订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内诚信自律建设制度或自律条约,认真实施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正当权益。 (六)、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订完善以章程为关键各项制度,严格按章程要求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七)、按要求立即进行税务登记,按时正确申报

8、各项收入,依法纳税,立即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八)、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要求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配置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汇报立即全方面正确,资金使用合理,自觉接收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审计。 (九)、依据相关要求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十)、理事会根据章程要求行使各项权利,相关统计和资料齐全、规范。 (十一)、坚持廉洁奉公,自觉接收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 本单位应

9、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正确、立即地报送披露信息。(二)、 信息披露要表现公开、公正、公平标准,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还未得悉重大信息,在要求时间内,经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三)、 信息披露内容 1、 本单位应该披露信息包含年度工作汇报,举行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情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收捐赠随时将筹资目标、资金使用方向和接收捐赠、资助财物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 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

10、露。 4、本单位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要立即给予披露。 5、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要求及其它应披露重大信息。 6、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应遵照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前后2日内进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推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社会组织责任人要认真查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经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给予披露。 对玩忽职守造成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视情节轻重给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免职,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年 月 日【篇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

11、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 安新仁爱医院。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医疗机构 。 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和健康质量 。 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 安新县卫计局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安新县卫计局 。 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地是安新南大街 。 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行者是 李新。 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

12、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 第八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 叁拾万 元;出资者:李新 ,金额:叁拾万元 。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内科、外科、儿科、妇科、影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组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 理事由举行者(包含出资者)、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及相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理事会组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相关单位关键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 (五)本单位

13、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 (七)免职、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工资酬劳;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次会议最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需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

14、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 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修改; (二) 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

15、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责任人; (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为人。

16、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监事会组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需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行者(包含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相关单位关键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

17、时,要求其给予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18、; (六)非中中国地居民; (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 (一)创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实施国家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19、,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章程应该报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

20、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 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

21、学校章程应该报登记管理机关立案【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日常活动,依据我 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本学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汇广场b座十楼 第三条 本学校办学宗旨是: 遵遵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 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和其它教育工作者正当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标准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 授;办学范围是

22、文化类 第五条 本学校按国家相关要求和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施 重大活动汇报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经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汇报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社会组织,举行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社会发展局, 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校接收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委托中介组织评定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产生、免职 第九条 本学校实施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学校决议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组成 (一

23、)本学校董事会由举行者组建,首届董事长李东兴由举行者推选。以后董事会组员 由举行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学校董事会由李东兴,樊蓓,廖德稳,培训学校主任及教职员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立案。 (三)本学校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经过, 报审批机关立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董事会表决经过能够罢 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推行董事职责;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 4.教育行政部门提议免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

24、下列职权1. 聘用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2. 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订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3. 制订发展计划,同意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要求权限外,勇于培训学校 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标准,遵守推进 培训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标准,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经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 应制订或委托董事会其它组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十二个月召

25、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需或经 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能够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需经 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组员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需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经过; 1.选举和免职董事长; 2.聘用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3.制订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4.制订发展计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学校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决定形成会议统计,通常 由董事长署名即可。出席会议组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行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 经过,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 事会决定连任,能够连任。 (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免职,需经董事会讨论经过, 报审批部门立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实施董事会领导下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制。并 依据培训学校实际设置对应内设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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