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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合伙人新规制度.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688708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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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阿里合伙人制度法律内容阿里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前马云等创始人创立阿里地点湖畔花园。阿里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内容,咱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权益并传承她们所代表公司文化。然而,与其她在美上市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用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她股东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既有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因而,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

2、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定义合伙人存在本质上区别。依照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节,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变化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别的合伙人地位与其任职关于,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依照阿里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她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重要规定如下:1、合伙人资格规

3、定:(1)合伙人必要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要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规定;(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批准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基本上,超过75%合伙人投票批准其加入,合伙人选举和罢免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原则: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乐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2、合伙人提名权和任命权:(1)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权利;(2)合伙人提名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因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董事局限性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董事以保证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3)如果股东

4、不批准选举合伙人提名董事,合伙人可以任命新暂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4)如果董事因任何因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暂时董事以弥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阿里合伙人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成果,通过这一机制设定,阿里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她股东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经营运作。3、合伙人奖金分派权:阿里每年会向涉及公司合伙人在内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奖金分派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派,而合伙人奖金分派将作为管理费用解决。4、合伙人委员会构成和职权:合伙人委员会

5、共5名委员,负责:(1)审核新合伙人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2)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3)将薪酬委员会分派给合伙人年度钞票红利分派给非执行职务合伙人。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合伙人架构中最核心部门,把握着合伙人审核及选举事宜。为保证阿里合伙人制度长期性和稳定性,阿里还制定(做出)了如下规则和安排:1、从规则上增长合伙人制度变更难度阿里合伙人制度变更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批准: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于阿里合伙合同中关于合伙人关系宗旨及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权修订必要通过多数董事批注,且该等董事应为纽交所公司管理规则303A中规定独立董事,对于合伙合同中关于

6、提名董事程序修改则须获得独立董事一致批准;从股东层面看,依照上市后修订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伙人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必要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批准方可通过。2、与大股东合同巩固合伙人控制权阿里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到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合同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控制权。依照阿里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朴多数(即5人),如软银持有阿里15%及以上股份,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别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朴多数选举产生。依照前述表决权拘束合同,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方式,保证阿里合

7、伙人不但可以控制董事会,并且可以基本控制股东大会投票成果。合同商定:(1)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董事当选,未经马云及蔡祟信批准,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2)软银将其持有不低于阿里30%普通股投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祟信支配。鉴于软银有一名董事提名权,因而马云和蔡崇信将在股东大会上用其所拥有和支配投票权支持软银提名董事当选;及,(3)雅虎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软银提名董事当选。二、阿里合伙人制度意义及法律分析1、阿里选取合伙人制度长远意义公司发展和文化采用合伙人治理架构。马云以为这一制度保证了高盛和麦肯锡稳定迅速发展和独立自主文化。马云等

8、创始人理念是仿效高盛和麦肯锡模式,将管理层分为三个梯度以推动公司运作:新进人员负责详细执行,中层负责战略管理,创始人重要关注人才选拔和公司发展方向。依照该梯度设计及相应职责,必要存在一种机制以保证创始人和管理层被赋予相应公司控制力,这就是阿里合伙人制度灵感和动因。为解释这一目,马云于9月10日发出了一封致全体员工公开信,信中称合伙人制度目在于通过公司运营实现使命传承,以使阿里从一种有组织商业公司变成一种有生态思想社会公司;控制这家公司人,必要是坚守和传承阿里使命文化合伙人。合伙人选任制度设计自身也反映了阿里故意识地贯彻着以合伙人治理为核心统一且发展公司文化。如,合伙人每年选举制度既弥补了因现任

9、合伙人转股或离职等因素也许导致职务空缺,又为推动公司及时应变、业务拓展和长期发展提供了人事更新基本和渠道;又如,合伙人人数不设上限,使得合伙人机构扩张能力与公司发展同步,打通重要员工上升通道,激发管理层工作热情;再如,候选人通过在任合伙人推荐、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及75%合伙人投票赞成后方可就任新合伙人选任程序协调了某些合伙人与整个合伙人团队也许产生矛盾冲突,在任合伙人推荐可以使人才发现不局限于某几位合伙人视野范畴,保证将来发展新鲜血液来自公司各方各面,合伙人委员会审核不但反映了对合伙人资格规定,并且通过对弹性原则判断也体现了核心合伙人对候选人认知及价值倾向,保证新任合伙人与核心合伙人利益一致性,

10、而绝对多数通过制度可以避免因新合伙人加入所引起合伙人内部矛盾纠纷,稳定并巩固了合伙人之间信任及协作;还如,合伙人选举时一人一票投票制度,反映了合伙人之间平等性,选举权不与股份等因素挂钩使得阿里合伙人制度更具人合性特性。此外,对于合伙人任职期间持股和限制转股数额规定可以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绑定,以减少合伙人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2、阿里选取合伙人制度直接意义保证控制权阿里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现实作用是强化并巩固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控制。阿里创始人持股数量已随着阿里持续融资及上市被逐渐稀释,依照招股书显示,当前软银为阿里最大股东,持有7.97亿股,持股比例为34.4%,其中4.66亿股为软银直接

11、持有,1500万股由软银下属SBBM Corporation持有,3.16亿股由软银下属SB China Holdings Pte Ltd.持有。第二大股东为雅虎,持股5.24亿股,占比22.6%。在上述两大股东之后才是董事局主席马云,持股数量为2.06亿股,占比8.9%;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持股8350万股,占比3.6%;阿里CEO 陆兆禧、COO张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从股份分布比例上看,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所持股份共计不超过13.5%,远不及雅虎所持有股份数额,更不能与软银相提并论,仅凭借持股难以对公司继续实行控制,因而通过公司架构设计以获取超过其股份比例控制权则至关重要。依照公

12、司法理论及公司治理研究成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资合性特点使其区别于以人合性为重要特性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如果说人合性经营实体追求股东权利和意志,那么在资合性实体中,董事会则具备十分明显地位,董事会作为公司详细经营运作决策中心和管控者,决定着公司发展途径和总体规划,而以CEO、总经理等为首高档管理层则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因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重要部门,直接控制着公司自身,股东则依赖于行使投票权、知情权等权利或采用“用脚投票”方式变化或影响董事会,借以实现间接控制公司效果。在以董事会为中心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董事会即意味着控制了公司。控制董事会最重要方式是获得董事提名权和任命权

13、,安排自己代言人进入董事会以管控公司。从实然角度看,阿里合伙人制度确立了如下两层办法:一方面,制度规定阿里合伙人享有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提名权,且在被否决状况下可以重新提名己方董事,从而保证了其可以控制多数新任董事候选人,构成了限制其她股东权利第一道屏障;另一方面,一旦创始人和管理层与其她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矛盾加剧,其她股东也许重复动用其投票权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合伙人提名董事,因而制度赋予合伙人任命暂时董事权力,即无论股东与否批准,合伙人提名董事都将进入董事会以保证其超过半数控制权。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股东否决权实际已被架空,股东大会董事选举意义实质上仅是安排股东代表作为少数董事参加董事会运作,合

14、伙人成功地通过控制董事会方式获得了公司控制权;然而从应然角度看,不少人质疑这样制度安排违背了同股同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由于按照普通公司法理论,狭义公司治理目的即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董事提名权理论上属于每个股东(为了避免股东人数众多及分散性影响所导致董事提名频繁及混乱问题,不少国家公司法对提名董事股东单一或共计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而董事选任无论是直线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其实质都是股东资本多数决成果。显而易见,阿里合伙人制度所保障仅是小股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权益,违背了上述原则。既然阿里合伙人制度颠覆了普通公司法理论,因而该制度如要得以长期稳定地执行,必要通过某种方式将该制度固定下来,对此,

15、阿里采用办法是将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间达到关于董事提名和任命方案写入公司章程,且合同中提名权修改和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订应分别经多数董事批注和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票通过(95%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形式直接对阿里合伙人赋权。这一办法另一好处是,无论此后其她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何变动,只要阿里合伙人持有最低比例公司股份,则合伙人权利将不会旁落。其实,阿里香港上市矛盾焦点就在于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如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对于阿里合伙人制度中关于董事提名权和任命权规定以及有关办法接受限度,下文将对此进行专门评述。固然,阿里管理层也可以通过其她方式实现创始人和管理层对董事会控制(如双重

16、股权制度等),但之因此采用阿里合伙人这一具备创新性制度,尚有其她方面考量,本文第三点第二小点将对此做进一步分析。三、阿里赴美上市制度分析1、阿里、香港联交所和美国纽交所博弈众所周知,香港证监会回绝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强硬态度”是迫使阿里放弃回归港股筹划重要因素,然而阿里与香港联交所博弈却并非如此简朴。从阿里初衷来看,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熟悉香港交易规则,同步美国证券市场对于公司上市后监管及信息披露规定相对严格,且少数股东集体诉讼频繁,因此阿里会优选香港上市。从阿里和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沟通过程来看,联交所亦有过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意向,然而由于触犯同股同权原则,阿里能否在香港顺利上市

17、核心取决于其监管者香港证监会态度,因而虽然阿里和联交所达到合同,也难以说服香港证监会。事实上,香港证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股东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曾就阿里合伙人在上市后继续提名多数董事及任命暂时董事提案陷入过争议,讨论成果是上述构造将为其持股合伙人提供控制董事会权力,违背了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11条规定,使得合伙人股份所附带投票权利与其于缴足股款时所应有股本权益不成比例,从而违背了香港法律遵循公司股东“一股一票”同股同权制度,并也许削弱法律严肃性及香港资我市场形象。在此情形下,香港联交所与阿里于9月终结了上市谈判。尽管在此先后,香港联交所不少人士建议变化现行规则,但上述建议未能在阿里赴美上市

18、前获得实质性进展。显而易见是,香港证券市场监管态度和政策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毕调节,但受制于阿里所面临市场状况及合同安排,阿里无法继续在谈判无果状况下继续等待。与此形成鲜明对照是,阿里但愿保存合伙人制度规定在10月得到美国纽交所书面确认,合伙人制度自身不会成为其赴美上市法律障碍。2、香港、美国资我市场法律规定及与阿里合伙人制度比较分析如上所述,阿里选取在美国上市因素系其合伙人制度不被香港证监会承认。然而在倡导公司治理透明、股东意思自治美国,由于历史因素和公司治理理念不同,承认了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也为阿里合伙人制度打开了资我市场大门。咱们对香港和美国两地关于双重股权及/或阿里合伙人制度特殊规

19、定简要分析如下: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阿里合伙人制度属于美国证监会和纽交所接受范畴,与双重股权制度亦存在相似之处,但阿里不采用双重股权制而创新阿里合伙人制度,咱们理解有如下几方面因素和考量:(1)弹性指标灵活优势。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相对明确地限定了享有特种股票权益主体范畴,股票所附投票权等权益比例等,而“合伙人”制度则存在弹性,成为合伙人量化指标只有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公司股份两个规定,而其她所谓“具备先进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乐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规定更多是一种相对模糊和笼统提法,为选举和任命新合伙人预留了灵活把握空间。(2)反稀释效果更强。尽管双重

20、股权制度赋予特种股票持有人更多投票权,但这种投票权数量依然与其所持特种股股份数量挂钩,只是在比例上不不大于普通股配比。相反,阿里合伙人制度则斩断了这种联系,只要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其投票权不受任何股份数额影响,消除了股份稀释威胁,便于创始人和管理层更长期稳定地控制公司。(3)获得额外奖金勉励。双重股权制度赋予特种股持有人更多投票权,但该等股东并不因而就享有超越其所持股份红利分派权,换言之,即特种股股东并不能获得比按同比例持股普通股股东更多分红收益,除非章程或合同中作出相反规定。但依照阿里合伙人制度,阿里每年会向涉及合伙人在内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并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解决(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计提)。

21、(4)避免法学界对于双重股权制度诟病。这里分为两个层面,从双重股权制度自身来看,代表同一资本额度股份被人为地分割成了两种或者各种类型,并被赋予了不同权利,导致资本和权利分离,这与公众公司资合性特性矛盾,导致股东地位不平等;从双重股权现状来看,双重股权构造在资我市场解读已倾向于为保护创始人或管理层,抑或是管理层与私募投资者利益,通过在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前筹划安排或妥协,以牺牲公开市场投资者股东权益为代价,形成股份权益分级安排。公开市场投资者往往处在不利地位,由于股东权益特别是投票权限制,其能选取反对方式普通只是用脚投票。这也被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视为对股东差别歧视,是不平等体现,因而不予采纳。

22、故在形式上,阿里巴巴通过合伙人制度设计可以避免被直接归入双重股权境地,便于通过合伙人制度进行权利分派及实现公司文化推广和传承。3、加速阿里赴美上市其她推手如本文注释11中所述,回购雅虎所持有阿里股份时间压力或许也是阿里决定加速赴美上市因素之一。雅虎持股变化及阿里股份回购安排有如下几种重要时点:(1)时阿里股权分布状况为雅虎39%,软银29.3%,马云等管理层共计31.7%;(2),银湖、俄罗斯DST Global、云锋基金、淡马锡等基金向阿里联合投资20亿美元;(3)阿里和雅虎在5月达到合同,阿里以63亿美元钞票和不超过8亿美元新增优先股,回购雅虎持有阿里一半股份,约20%。同年,阿里从香港退

23、市,并完毕有关股份回购,回购资金来源于以中投、博裕资本、中信资本、国开金融所构成投资团提供资本;(4)5月合同同步商定,如果阿里在12月迈进行初次公开募股,阿里有权在IPO时回购雅虎持有剩余股份一半,即10%左右。双方同步商定维持董事会211(阿里、雅虎、软银)比例;(5) 年10 月,雅虎与阿里更新了回购股份合同安排,将原先雅虎承诺在IPO时优先出售给阿里最高股份限额由原定2.615亿股减少到2.08亿股,即在阿里上市后,雅虎将维持约13%股份;(6)依照雅虎于7月份披露第二季度财务报告,雅虎和阿里已订立回购合同第三次补充合同,合同商定在IPO结束后,阿里从雅虎优先受让股票数量从之前2.08

24、亿股减少到1.4亿股。从阿里管理层和雅虎回购交易安排中,咱们可以发现双方对本次IPO都予以非常注重和期待:从雅虎角度看,阿里上市后雅虎所持有阿里股份已大幅升值,将来可以在美国二级市场上以更高价格套现,这对于雅虎资产收益、流动性增长和财务报表改进具备重大意义;从阿里角度看,尽快完毕IPO不但能大幅扩充资本实力以应对国内互联网公司并购扩张浪潮,强化公司领先地位并提高影响力,同步IPO亦能保证合同所商定股份回购顺利实现,并藉此为创始人和管理层获得更多控制权,以巩固阿里合伙人制度。作为一种双赢结局,阿里赴美上市也就有了更多助力和推手。四、阿里合伙人制度对于国内公司借鉴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我市场当前

25、法律法规,除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差别外,对于普通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同股同权制度(优先股及限售期内股份除外)。因而,境内上市公司采用阿里合伙人治理模式存在障碍。但是,对于未上市公司而言,则应当分两种状况讨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1)从董事提名权和选举程序看,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提名权作出规定,因而普通由公司章程直接规范,实践中这一提名往往是股东间协商成果。依照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二)项,股东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同步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据此,咱们可以发现尽管公司法将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权利

26、按照出资比例分派给了股东,但其但书规定设定了例外情形,即股东可以商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权利,并将其写入公司章程。因而,在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投资人时,创始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借鉴阿里合伙人制度:(a)设定一种类似合伙人组织,该组织享有绝大多数董事提名权,但不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权利;(b)创始人与投资人商定由创始人享有绝大多数或所有(如投资人批准该等安排)董事选取更换权,即固定两方在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比例;(c)将上述机制和商定写入公司章程,并获得股东会通过。(2)从收益分派看,依照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

27、资;但是,全体股东商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除外。因而,创始人和投资人可以通过合同商定方式安排公司收益分派,也可以通过向创始人及指定管理层发放奖金方式使其获得额外收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1)从董事提名权和选举程序看,公司法虽然未对董事提名权作出直接规定,但依照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单独或者共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暂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因而,不排除其她股东以暂时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法第9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28、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我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策,必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可见,在股份有限公司形态下,法律并未留给创始人和投资人太多意思自治空间,除通过合同进行商定外,在股份已被充分稀释状况下,创始人难以运用阿里合伙人制度控制过半数董事提名权以及董事选举和更换。(2)从收益分派看,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派,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派除外。因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通过创始人和投资人合同商定方式实现公司收益分派,或向创始人及指定管理层发放奖金。但是,合同商定不按持股比例分派利润制度应当写入公司章程。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未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亦可以借鉴阿里合伙人制度某些内容以实现创始人之间,以及创始人与新股东之间权利安排。事实上在公司融资行为中,创始人和投资人普通都会在Term Sheet和融资合同中明确董事会席位和利润分派问题,财务投资人普通不会过多介入公司运营,而阿里合伙人制度似乎又为创始人股东公司控制权增长了一层保障。固然,这一切尚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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